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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学生玩耍摔倒后死亡,玩伴与学校要承担责任?

 芬芳家园阿芳 2018-07-05

小孩子之间的打闹十分常见,一般也不会引发严重的后果,但是如果遇上特殊体质患者,就容易引发伤亡事故,进而产生纠纷。


正文:2117字 

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


文 | 西风微凉

来源 | 西风微凉的法律博客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类人先天具有“特殊体质”,比如血友病患者、脆骨症(俗称瓷娃娃病)患者、先天性血管畸形患者等等。


小孩子之间的打闹十分常见,一般也不会引发严重的后果,但是如果遇上特殊体质患者,就容易引发伤亡事故,进而产生纠纷。下面这起案例就是如此。


2018年4月25日下午第一节课后,马某与同学李某、陈某、张某等人一起在操场上玩游戏,期间马某把张某推倒在地,马某绊在张某(12岁)腿上站立不稳也摔倒在地。


上课期间,马某捂住额头哭并说头痛,双腿没力气,任课教师见状立即给家长打电话,并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救护车到后立即将马某拉至望都县中医院就诊,后马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医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马某符合小脑动静脉畸形出血死亡,运动、摔倒等对出血发生起诱发作用”。


马某死亡后,其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6月29日,望都县公安局经过调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不少读者关心的是,公安局不予立案是否是在推卸责任呢?陪同马某玩耍的张某以及学校又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承担责任又会是什么责任呢?下面我来为大家一一解析。



张某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呢?


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上表现为因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他人死亡;主观上表现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那么结合张某的主客观表现,其是否构成该罪呢?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为什么如此肯定呢?因为即便张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要件,但其年龄仅有12岁,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


所以,张某不可能具有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责任要件,不构成犯罪。


如果坚持区分不法与责任,就可以得出:不构成犯罪,不代表行为合法;反过来,行为违法,也并不能必然得出犯罪的结论。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可以根据张某的年龄否定犯罪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就不需要对张某的行为进行评价。张某的行为是否违法与张某是否最终承担刑事责任是两个层面的问题。



从该案的经过来看,“玩游戏期间,马某把张某推倒在地,马某绊在张某(12岁)腿上站立不稳也摔倒在地。”


虽然说摔倒是马某死亡的诱因,然而跌倒并不由张某的意志支配,张某跌倒不能被评价为犯罪实行行为,而仅仅是法律事实。由于不存在实行行为,张某不可能凭借“意念”犯罪,所以说张某不可能构成犯罪。


举例来说,甲在深夜爬窗潜入乙家中欲强奸乙,乙听见动静大喊一声,甲惊吓之下脚没有站稳,从窗台跌落摔伤。很多人可能会认为乙构成正当防卫。


其实在这种情况下,根本没有必要讨论乙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因为乙根本没有任何实行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张某就类似于案例中的乙,其被推摔倒只是个法律事实,并非实行行为,没有成立犯罪的前提。


所以,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的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告诉我们本案不构成刑事案件。因此,我们需要考虑的就是,张某与学校是否需要对马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即便我们认为马某的死亡与跌倒的事实存在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般人看来,跌倒也足以致人死亡)。笔者认为张某也不需要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首先,张某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张某被推进而跌倒只是一个事实,而并非侵权行为,这一点不再赘述。


其次,张某主观上没有过错。结合张某的年龄、事发经过来看,马某伴随张某跌倒完全是个意外事件,张某对此并没有任何故意或过失,不能认为主观上有错。


考虑到当事人的年龄,张某与马某对于本案的发生都很难说存在过错。马某死亡又确实是因打闹所致,笔者认为,这起案例可以考虑适用“公平责任”条款。


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此外,《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取决于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何为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呢?


比如学校制定有相应的规章管理制度,且不定期地以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义务教育;平时对学生进行了必要的安全管理;对于违纪行为及时地进行了有效处理等等,学校做到了以上几点,一般就可以认为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本期编辑 | 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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