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一、个人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2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1年以上; 2、与本市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放宽到20平方米,住房面积的计算标准,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4、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二、单位申请人必须为设立在本区范围内的各类单位或团体,由单位负责缴纳住房租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可以优先申请: 1、对本区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单位,如:医疗、教育、科研等机构; 2、符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导向,政府重点扶持的现代服务产业、信息产业等企业; 3、上一年度年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 4、因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引进各类特殊人才的单位,也可以单位申请的方式提出申请。 单位申请人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供应给持有合法身份证明且与本单位建立法定劳动关系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同时其本人必须符合本条第一款第3、4项规定。 申请材料一、个人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 2、个人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3、个人申请人的本市户籍证明及复印件,或《上海市居住证》及复印件或相关办理证明; 4、申请家庭相关成员的结婚证及复印件; 5、个人申请人拥有本区产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承租本区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及复印件; 6、个人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7、个人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8、其他相关材料。 二、单位申请人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和承诺书; 2、单位申请人的所在地镇政府或区政府派出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3、单位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证明或者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复印件; 4、专供租赁使用的银行账号; 5、向单位申请租赁住房人员的相关资料(身份证或居住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房产证、承诺书)。 办理流程1)提出申请。申请对象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也可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受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可在我局网站上查询。 (2)提交材料。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经申请对象所在单位盖章确认,交受理机构审核。 (3)资格审核。受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需要对住房面积审核的,可委托政府指定的机构审核。审核通过的,应出具登记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4)抽查监督。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对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向受理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受理机构应当及时落实整改。 (5)轮候供应。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根据房源供应等情况,可实行轮候供应制度。 租赁期限为了保证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居住的稳定性,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不低于2年,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仍需租赁的,运营机构应重新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租,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 申请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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