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孙某与女方交往之初提出,其有3套房屋,任有女方挑一套作为其婚前财产。女方见其有此诚意遂同意房屋公证,公证后作为男女朋友交往。 公证协议:1、地处某小区甲方名下3套房屋,均系甲方(孙某)婚前财产;2、属于甲方名下某小区某号某室房屋,甲方自愿赠送给乙方(女方)作为的婚前财产,婚后不得作为共同财产处理;3、甲方婚前财产在双方婚后、存续期间也不作为共同财产处理;4、本协议一式二份,一经公证就生效。 协议签订一年后孙某未履行承诺,未将房屋过户给女方,于是双方分手,但是孙某还是经常找女方,搞得女方非常烦恼,一气之下将孙某告到了法院。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年前签订公证协议,被告将某小区某号某室房屋赠送给原告,然而一直未过户。经原告多次提及,被告一直未履行合同,现要求被告履行公证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辩称:过户房屋是以结婚为前提,现没有结婚,所以不同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份公证协议系以双方结婚作为前提条件的赠与合同,其中多次提到关于“婚姻”的词句,除了“婚姻”以外,原告也无其他的证据或理由证明除此以外的其他事由产生赠与行为。 由于双方没有结婚未达成生效条件,因此,赠与合同未生效。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专家析案:先讲一下公证过的合同与未公证合同在本案中的区别。在房产赠与中,未公证过的赠与合同,在未登记之前均可撤销。此为我国实行“登记主义”原则的规定。但是,公证协议或合同,在法律意义上属于有效证据,在无相反或证明其无效的情况下即有效。 那么,在本案中,公证机关是按照当事人的意愿予以公证的,而当事人的意愿是以结婚为目的,即附结婚条件的赠与。根据《合同法》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因此在没有满足结婚这一“附生效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如是判决,原则上贯彻了《婚姻法》的立法原意,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如果双方已经结婚或者协议上有不可撤销的词句,那么判决就可能会是另外的结果。 来源:劳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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