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专项计划收益; (二)按照认购协议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分配清算后的专项计划剩余资产; (三)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报告等专项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查阅或者复制专项计划相关信息资料; (四)依法以交易、转让或质押等方式处置资产支持证券; (五)根据交易场所相关规则,通过回购进行融资; (六)认购协议或者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9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资格 资产支持证券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并由相关金融机构实施主动管理的投资计划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9号)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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