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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证据规格

 贾律师 2018-07-21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证据规格

(一)询问违法当事人笔录

1.告知执法人身份和被询问人权利义务记录。

2.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职业(包括是否为人大代表或政协

委员)

、文化程度、住址、工作单位、有无前科劣迹及处理情况。

3.当事人家庭情况。

4.当事人社会经历。

5.共同违法情况:是否有同伙,同伙身份与相互间关系;互相间是如何约定的;各违法行为人在盗伐林木中所起的作用。

6.所收购林木的来源:供应木材人的基本情况,每次所供应木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与木材运输证情况。

7.收购林木的时间、地点。

8.危害后果:收购林木的树种、株数、规格、蓄积量;收购林木的价格与价款、当地合法来源木材的价格。

9.木材去向:自用、加工或者转手倒卖;转手倒卖地点、对象、价格及获利等。

10.运输方式:自己运输还是请人运输、何种运输方式;承运人基本情况、运输工具(车型、 牌号等)情况;是否明知;是否参与分赃或者所得承运费。

11.作案经过中的其他情况。

12.许可情况:收购木材行为人是否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13.当地木材市场设置情况。

14.同类违法经历:作案次数,历次作案时间、地点、经过与结果。

15.主观方面:作案动机及目的,是否知道有关法律规定与实施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方面“明知”或可以推定为“明知”的表现。

16.当事人对行为的认识。

17.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1.供应木材人陈述。

2.下一环节收购人或购买人陈述。

3.承运非法收购的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人陈述。

4.装御非法收购的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人陈述。

5.收购现场目睹人陈述。

6.其他人员陈述。

(四)书证

1.违法行为人或有关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

2.收购、出售林木协议。

3.林木被采伐前所有权证明。

4.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违法行为人所收购的林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证明。

5.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违法行为人所收购林木的地点为非法木材交易场所的证明。

6.收购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人、承运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人的记账单或木材码单。

7.当地木材市场或木材经营者关于木材价格的调查和证明材料等。

8.林木交易、运输付款凭证或收款收条。

9.与案件有关的通讯记录。

10.其他书证。

(五)物证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笔录

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的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物证笔录。

2.运输工具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物证笔录。

3.其他物证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物证笔录。

(六)

盗伐、滥伐林木采伐迹地勘验笔录和收购盗伐滥伐林木存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其现场图、现场照片或者影像资料等。

(七)有关人员关于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材积、蓄积量的计算结果与计算方法、标准或依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八)鉴定结论和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证明,包括对不明树种和价值难以确认的木材价格的鉴定材料。

(九)案件来源材料:包括举报、移送等信件材料、报案笔录及其他。

(十)违法行为人身份材料、违法犯罪经历及前科材料。

(十一)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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