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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幸福在这里 2018-07-23
问:纳税人跨(地级)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同时还应当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税。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实行差别税率:1.市区的适用税率为7%。2.县城、建制镇的适用税率为5%。3.其他地区的适用税率为1%。请问,纳税人所在地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高于或低于建筑服务地、不动产所在地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多退少补?
中汇(十堰)税务师群 赵辉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由此可见,纳税人所在地与缴纳“三税”所在地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不一致的,以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纳税地的适用税率为准,无需回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办理补税或退税手续。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缴纳增值税的地点确定纳税地点。在实际工作中,不管是在建筑服务、不动产所在地预缴,还是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就按照当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在地的标准缴纳。至于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时,完成增值税申报计算出当期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后,电子税务局会自动跳转至“一税两费”申报界面,并将计税费依据自动提取填报,而税费率是根据机构所在地情况提前维护好的,申报、扣款即可。机构所在地在计算当期“一税两费”时,异地缴纳的增值税随同缴纳的“一税两费”并未参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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