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开征以来,不少地区征纳双方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由哪方缴纳环保税持有争议,有观点认为是施工方,也有观点认为是建设方。本文就此分析并提出相关征管建议。 环保税纳税人如何判定 应当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来确定纳税人。《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因此,在施工过程中直接向环境排放扬尘应税污染物的主体就是相应的纳税人。主流观点认为,施工方是直接排放扬尘的主体,理应是环保税纳税人,此外,也有少数观点认为建设方是缴纳环保税的纳税人。 向建设方征收环保税的成因分析 虽然大部分观点认为施工方是缴纳环保税的纳税人,但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却对建设方征收,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1.降低征管成本的需要。由于建设方通常是固定业户,而施工方有不少是非固定业户,而且,许多工程中施工方是多方,而建设方只有一方。因此,对施工方进行扬尘环保税征管,显然要比对建设方征管付出更大的成本。 2.受原排污费征收模式的影响。许多地方原来在征收施工扬尘排污费时,征收对象往往确定为建设方,现在虽然改成环保税,但仍沿袭了原有的征收模式。 3.建设方应对建设项目总负责。有观点认为,建设项目是由建设方投资,应税扬尘是由建设项目产生,其相应的环保税自然应由建设方总负责。建设方可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加强对施工扬尘的管控。 加强环保税征管的建议 如果判定纳税人为建设方,征管自然较为便利;但如果判定纳税人为施工方,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立法明确建设方的法定扣缴义务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目前,环保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没有关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规定,故只能在今后通过立法来明确建设单位对环保税的扣缴义务。 2.由税务机关委托建设方或住建等部门代征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鉴于建设方以及住建等部门的便利,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委托建设方或住建等部门代征环保税。 3.税务机关自行征收或委托其他税务机关征收 施工方除了应缴纳环保税外,还应当缴纳建筑服务增值税,但环保税和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有可能不同,因为环保税是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而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固定业户一般是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非固定业户一般是应税行为发生地。因此,当环保税和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一致时,由其共同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环保税,而当两者不一致时,则可由环保税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代为征收。 (作者:朱冬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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