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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程如何缴纳增值税?

 刘刘4615 2018-08-04
原创: 杨泳 清茶税语 2018-08-02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现有小区绿化、草坪工程,工程包括草坪和树木采购、种植、后期养护。现有一家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拟施工此工程,该个体工商户为农业生产者,跨地区施工,执照经营范围:花草苗木种植,发票开具0%税率发票。请问:

1.发票开具:是否适用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不适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发票开具按货物开具0%税率发票,又因为是货物发票,虽跨区施工不用到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2. 发票抵扣:农业生产者0%税率发票,可否按发票金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 种植、后期养护发票开具,该免税农户超出其经营范围,能否开出税率为3%发票?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自产苗木并提供园林绿化工程服务适用上述规定。

 

二、按照现行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因此,该个体工商户自产花草苗木部分应开具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房地产企业可依据此农产品销售发票按10%抵扣进项税额。

 

三、园林绿化工程部分按其它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跨市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四、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五、后期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小规模征收率为3%。按照营改增后总局的政策解答,纳税人发生执照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只要发生的是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建议纳税人增加经营范围,由税务机关增加税种鉴定后,再自行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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