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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系列汇总

 Lawyer贾旭生 2018-08-04


- 合同纠纷 -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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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被侵犯,损失如何计算?

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后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仍构成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侵犯。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赔偿房屋差价损失,但承租人请求赔偿剩余租期租金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协议约定地法院却无管辖权!——律师教你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合同一方当事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协议约定争议发生时由一方当事人总部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其总部与合同争议无实际联系的,该条款约定无效,按法定管辖确定受理法院。

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为何仍被认定丧失“胜诉权”——论诉讼时效新旧衔接

权利人之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前,且按照《民法通则》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已经届满的,义务人已经确定取得了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该抗辩权不因《民法总则》的施行而消灭,故不再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新规定。

以房抵债由他人代持,反被债务人索要“购房款”

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但实质是约定以房抵债的,法院应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双方之间是否成立代物清偿关系。若双方成立代物清偿关系,债务人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债权人支付购房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刚买的新房被法院查封,怎么办?

购房者所购房屋在其他案件的执行阶段被法院查封的,购房者可以案外人的身份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对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有权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申请审判监督程序。

民间借贷案败诉,不当得利请求被驳回,借出去的钱无法追回了吗?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但是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

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或确认无效后,房屋增值利益归属问题的司法裁判规则2--上海篇

本司法裁判规则系列1、系列2,系作者阅读上海法院相关判决110篇总结归纳

购房者付定金后又反悔,定金能否退还?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但合同双方已为签订合同进行了诚信磋商,未能订立合同的原因是双方当事人就具体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并非一方当事人无故反悔的,应认定双方均已履行了诚信磋商的前合同义务,对未能签订合同均无过错,不适用定金罚则。

债权人知道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未超过一年, 法院为何认定撤销权已经消灭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或确认无效后,房屋增值利益归属问题的司法裁判规则系列1——上海篇

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或确认无效后,房屋增值利益究竟归属于哪一方?

购房者逾期付款构成违约,为何合同解除后反获巨额赔偿?

一般而言,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增值利益应归属于守约方。但是双方在合同中对房屋增值利益的计算方法与归属另有约定的,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有借款合同和支付凭证,为何还败诉?——对虚假诉讼证据要点分析

自然人或其他民事主体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但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签收单,买方又否认收到货物,卖方怎样证明已经履行供货义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出卖人提交的运输单证、买卖合同等能与增值税发票、税款抵扣证明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的,法院应当认定出卖人履行了交付义务。

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能否同时主张的司法裁判规则系列1--上海篇

作者阅读上海法院相关判决120篇总结归纳。

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能否同时主张的司法裁判规则系列2--上海篇

作者阅读上海法院相关判决120篇总结归纳。除了裁判应用规则又增加“律师支招”及“律师点睛”板块,指导企业如何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条款,有效提高法院同时支持两项诉讼主张的概率。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属于保险公司法定免责事由,为何法院判决还要赔付?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保险人未向投保人交付免责条款或保险条款的,应认定保险人未履行提示义务。

揭示理财陷阱:'100%保本保息'合同约定无效,投资人该何去何从?

委托理财属风险投资,“保本保息”的做法违背市场经济基本规律,有违公平原则,应属无效。因“保本保息”对整个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及存续必要性有决定性影响,故“保本保息”约定的无效亦导致委托理财合同的整体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房屋抵押权注销后,抵押合同是否自动解除?

当事人约定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方可设立抵押权。故不应将签订抵押合同与办理抵押登记视为两个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

抵押担保合同与抵押登记不一致的,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范围如何认定

未登记担保范围的情形下,不动产抵押权人不得以合同约定为由,于执行分配阶段主张就登记范围以外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等享有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擅自出租抵押物,法院对《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

债务人擅自出租抵押物,且未将租金用于偿还债务,则债务人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是以合法租赁形式掩盖非法的逃避债务的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房屋涉嫌违建被拆风险,承租人能否中止合同行使不安抗辩权!

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未能举证证明相对方存在上述情形的,仍应承担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

业主委员会欠款,能否执行'业主大会'名下财产?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故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可视为是同一主体。在以业主委员会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法院可直接执行业主大会名下的财产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银行提前收回发放的贷款,担保人能否免除保证责任

借款人与出借人可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因借款人未按约支付利息构成违约的,出借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但提前收回贷款的行为是否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需依贷款合同具体条文确定。担保人据此主张贷款合同解除并导致担保合同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项目部负责人签字的合同,为何要建设公司'买单'?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项目部负责人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若构成表见代理,该买卖合同对建设公司有效。

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解除合同通知提出异议,是否会导致合同被解除

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或者法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形发生之要件,即通知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解除权,否则,即使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未在约定或者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并诉讼的,也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担保股权归出借人所有的约定有效吗?

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时,质押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为流质条款,该条款内容无效。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民间借贷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方式如何认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和“不履行”义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构成不同的保证方式。保证合同约定“不能履行”的,若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为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律师支招:签订怎样的文书可“免除”债务人的还款责任?

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的,应视为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主张仅构成第三人代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债权人未作出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意思表示,应视为第三人出具还款计划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主张租金差价损失赔偿能否支持?

出租人有权以承租人擅自转租为由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赔偿合同租金与转租租金差价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与他人恶意串通,股东能否“撤销”生效判决?——记撤销生效判决的方法指引

公司股东认为公司与他人恶意串通签订合同或通过诉讼损害其股东权益,起诉请求撤销生效判决的,如果生效判决未判决股东承担法律义务,则应认定股东与案件处理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股东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银行未放贷导致贷款人产生违约金损失,银行不担责!

法院在认定缔约一方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时需考量:该方应履行的先合同义务及是否违反此义务;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该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对方遭受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缔约双方的过错。

以第三方付款为支付条件的还款协议,签订后能否反悔?

合同条款表面看似赋予了当事人一方选择的权利,但实则导致双方义务严重不对等的,构成显失公平。

网络借贷在借款人身份不明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借款合同成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合同的成立需要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合意。以网络平台为媒介进行的民间借贷,虽然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身份均不明确,但只要双方的行为彰显了借贷合意,即可认定借贷法律关系成立。

不良资产受让人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解除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协议之目的是公平合规的完成债权及实物资产的顺利转让,在未对受让人是否能够清收债权及清收债权的比例作出承诺和规范的情况下,受让人以合同预期盈利目的不能实现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签字要谨慎,啥都没做欠了一屁股债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仅凭非借款方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不能认定其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涉及公司的借贷纠纷,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人与签字方之间存在高度混同现象,且出借款项用于签字方的经营活动,则即使签字方不是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也应与借款人一起承担偿还责任。

公司上市后股权增值却要给别人,究竟是为什么?

当事人一方以合同履行后双方收益存在巨大的差额为由主张显失公平的,该主张不仅违背商事主体风险自担的市场交易规则,而且与双方订立的合同的初衷相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交付实物与样品不一致,为何还要支付货款?--论样品买卖的特殊性

凭样品买卖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不同的,买受人可以拒收货物或要求解除合同。但买受人实际使用了货物的,应视为双方对凭样品买卖合同的履行进行了实际变更,买受人不得拒绝支付价款。

百思不得其解,为何还了钱还被告

代位权人一旦提起代位权诉讼,则可越过债务人而将次债务人视为债权人的债务人。代位权人可直接向次债务人追索权利,受领财产。反之,次债务人也不得再向债务人偿还债权、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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