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 最近,小杨忽然接到公司通知, 称因“公司业务量减少”, 需要小杨调整工作岗位。 由于小杨不想调岗, 公司便以口头通知的形式与小杨解除了劳动合同, 不过话又说回来, 公司采取的这种方式真的合法吗? 问题2: 小杨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向相关部门提出了仲裁申请, 但一方面,公司并不承认已解除小杨的劳动合同。 此时,小杨想起公司已向社保经办机构出具了 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停止缴纳自己的社会保险费。 那么这份证明, 是否能作为证明公司行为违法的证据呢? 完整版见下↓↓↓ 案 例 简 介 2013年7月杨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2018年2月,公司以业务量减少为由,与杨某就调整工作岗位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口头通知杨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2018年2月10日,公司向社保经办机构出具了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停止缴纳杨某的社会保险费。 仲 裁 请 求 杨某对此不服,认为该公司不存在业务量减少,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该公司不承认已解除杨某的劳动合同。 裁 决 结 果 仲裁委支持了杨某的请求。 案 件 评 析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因客观情况确实无法提供证据,仲裁委为了查明事实,有权主动取证。 本案中,公司没有向杨某送达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但向社保经办机构出具了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此为由停缴了杨某的社保费。杨某向仲裁委陈述了相应情况。仲裁委了解相关情况后,主动向社保经办机构调取了公司解除杨某劳动合同的证明。最终,这份材料证明该公司解除了杨某的劳动合同。 法 律 依 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该公司未举证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调岗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时,没有提前通知,也没有支付代通知金就解除了杨某的劳动合同,显然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该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所以,仲裁委支持了杨某的仲裁请求。 素材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