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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无比例要求?

 刘刘4615 2018-08-11
税来税往 2018-08-07 17:05:49

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比例要求没有?当年税前不能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可否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条规定,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公司为提高销量,无偿提供的修理业务要视同销售吗?

我公司为提高销量,无偿提供的修理业务要视同销售吗?

一、结论

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要视同销售。

二、分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细则第四条规定了“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形:(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可见视同销售均是对“货物”的转移、投资、赠送、分配等方面,没有一项涉及关于“劳务”方面的“视同销售”征税问题。因此无偿提供的修理服务不用交增值税。

在企业所得税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务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企业所得税上,你公司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劳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当视同销售,注意申报时确认材料、人工等视同销售成本。

三、文件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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