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营改增后,建筑行业不再缴纳营业税,而改征增值税。整个的征式方式与营业税相比,有了明显的变化。毕竟增值税与营业税是两种不同的税种,计算方式也有相应的变化。我们也了解到,在建筑行业分包现象很普遍。比如甲建筑公司中标一项目,甲公司不直接承建而转给乙公司干,乙公司一家干不完整个项目,而转给丙公司。甲建筑公司就称为总包方,乙公司、丙公司就称为分包方。 那么他们的增值税该如何处理呢?由于题主有些问题没交代清楚,这里要分情况予以介绍: 总包方税务处理沿用上述案例,甲建筑公司中标一项目,分包给乙公司承建设,5月份收到工程款800W,购进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200W,支付分包款200W,分包方已开具发票。请分别用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两种方式计算甲建筑公司应纳额。 1、简易计税 (总包款-分包款)÷(1+征收率)×征收率 (800-200)/(1+3%)*3%=17.48W 假如采用简易征收计税,甲公司应缴纳增值税17.48W。 2、一般计税 (销项一进项)÷(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销项=(总包款-分包款)/(1十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800-200)/(1+11%)*11%=59.46W 进项=200/1.17*0.17=29.06W 应纳增值税=销项-进项=59.46-29.06=30.4W 假如甲公司选择一般计税,则当月应纳税额为30.4W。 分包方的税务处理按题目所说分包给小规模纳税人,我们就假设分包方为小规模建筑公司。甲建筑公司支付给乙公司200W的分包款。那么如何计算乙公司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200/(1+3%)*3%=5.83W 乙公司当月应纳税额为5.83W元。 如果乙公司又将项目分包给丙公司,支付100W的分包款,已收到丙公司开具的发票,那么又该如何计算。 应纳税额=(200-100)/(1+3%)3%=2.91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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