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一、 引言 二、大公评级的奇葩往事 三、国内信用评级的市场格局 四、国内信用评级的监管现状 五、信用评级的监管难题 ↓↓↓ 扫描二维码即可报名学习 ↓↓↓ 一 引言 2018年8月17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加强市场自律管理 规范信用评级市场秩序》公告,决定给予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下简称“大公评级”) 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相关业务一年。处罚原因为大公评级在为相关发行人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同时,直接向受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收取高额费用。同时,在交易商协会业务调查和自律调查工作开展过程中,大公评级向协会提供的材料中存在虚假表述和不实信息。 随后,北京证监局也对大公评级作出了“责令限期整改,期限一年,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证券评级业务,更换不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处罚原因一是大公国际与关联公司公章混用,内部控制机制运行不良,内部管理混乱;二是在为多家发行人开展评级服务的同时为发行人提供咨询服务,收取高额费用,有违独立原则;三是部分高管人员及评审委员会委员资质不符合要求;四是个别评级项目底稿资料缺失,模型计算存在数据遗漏等。 评级行业的警钟已经敲醒,此处罚案例或将重塑国内的评级格局。鉴于此,本文将评述大公评级的奇葩往事,分析目前国内信用评级的市场格局、监管现状及监管难题,以供市场参与者参考。 二 大公评级的奇葩往事(本节资料部分来自新浪、财新报道) (一) 谜之评级 1. 疯狂的评级上调 2. AA+的垃圾债 “新光债”自从17年下半年就由于主体流动性问题,被机构投资者质疑,且被市场视为垃圾债,中债估值收益率一路上行。在债券收益率奇高的背景下,2018年3月,大公国际上调新光的主体评级至AA+,市场一片哗然。 3. 与西王互怼 大公评级在今年2月西王集团发行短融期间,将西王集团的主体评级由AA+/负面大幅下调至AA/负面,而且是在申购日结束后、缴款日开始前,公布下调评级的公告,导致西王当期短融取消发行。当时市场盛传,西王集团遭遇评级下调的原因是不愿意花近千万的评级费。但8月3日,大公评级又上调了西王集团的评级至AA+,评级展望调整为稳定,可能与齐星担保的问题解决有关,也可能…… (二)兜售咨询系统 此次大公被查,根据财新报道: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大公评级内部人士向监管部门举报,挂钩评级向企业兜售一套数据管理咨询系统。多家企业抱怨,这套系统费用要数百万,另外每年还要追加数十万的系统服务费。 (三)入手互联网金融 1.发布网贷黑名单及预警名单 2015年1月21日,与上述被查的大公评级同属大公国际信用评级集团(下简称“大公国际”)旗下的大公信用数据有限公司(“大公数据”)发布了266个网贷平台黑名单和676个预警名单。 然而该份黑名单和预警名单发出当天就遭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打脸。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表示,大公数据尚未说明相关的数据获取与更新机制,亦未披露评价模型的可信度及历史数据拟合情况。 面对行业内的质疑,大公数据依然我行我素。半年后的2015年7月,大公数据再将40家网贷平台“拉黑”,涉及到信息披露不充分、偿债能力无法评估等关键问题。 2017年5月,大公国际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告筹备三年的丝路互金网正式上线运营。丝路互金网的运营主体同样是上述发布网贷黑名单和预警名单的大公数据。 (四)下调美国评级 资本市场有个传说,一旦遇到中国对美国不高兴了,不定会放出大公国际。 这个传说似乎又得到了印证。今年1月,中国顶尖级信用评级机构大公国际再次下调美国主权信用评级,评级展望为负面,从A-降到BBB+接近垃圾债评级水平。并列举了几大理由,包括但不限于:
三 国内信用评级的市场格局 目前,国内评级机构还没有统一的准入标准,只是在评级公司具体做业务的时候,根据债券类型需要相应的债券准入监管机构批准。比如央行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评级规定,证监会对交易所公司债的评级规定,发改委对企业债的评级要求。 国内最早的信用评级机构吉林省资信评估公司成立于30年前,在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了市场化改革,90年代末伴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评级行业也逐渐规范化发展。2005年之后,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也推动了评级行业的不断进化。 1997年,央行发布《关于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等机构从事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资格的通知》(银发[1997]547号),认可了9家评级机构,分别是: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现在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资信评估公司(现在的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云南资信评估事务所、长城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估公司、上海新世纪投资服务公司、辽宁省资信评估公司、福建省资信评级委员会。 到2003年,发改委发布《关于下达国家电网公司等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03]1179号),基于央行的547号文,给仍然在做业务的5家评级机构发了第一批发改委的牌照,即中诚信国际、联合资信、大公国际、上海远东和上海新世纪。此后,鹏元资信于2008年、东方金诚于2011年分别拿到了另外2个发改委牌照。 2005年6月,央行发布《关于做好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工作意见》,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的评级机构发了第一批牌照,和发改委2003年的名单一致,即中诚信国际、联合资信、大公国际、上海远东和上海新世纪。此后,东方金诚和中债资信也拿到了另外2个牌照。 2007年,证监会针对公司债的评级也发放了牌照,中诚信国际和联合资信改用其内资主体中诚信证评和联合信用评级、大公国际、上海新世纪和鹏元资信拿到了首批5个牌照。此后,东方金诚于2011年、上海远东于2014年分别拿到了另外2个牌照。 保监会方面(现银保监会),2003年7月16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增加认可企业债券信用评级公司的通知》(保监发[2003]92号),给上海远东和联合资信颁布了第一批保监会认可的评级机构;2013年,保监会发布《关于认可7家信用评级机构能力备案的公告》(保监公告[2013]11号),确认7家评级机构,除了之前的联合资信及其内资主体联合信用评级,新增另外5家包括大公国际、东方金诚、上海新世纪、中诚信国际及其内资主体中诚信证评;此外,2014年保监会新发1家牌照,即《关于认可信用评级机构能力备案的公告》(保监公告[2014]6号)中的中债资信。 2015年保监会正式取消了评级的牌照准入,改为协会自律准入,2015年8月远东、鹏元成为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员,可以开展中国保监会监管下的相关评级产品。 此外,特别注意的是,以鹏元资信为例,相对交易所,银行间对发改委审批的债券所需要的评级公司要求较为宽松,发改委的债券在银行间上市的,只需要发改委的牌照(央行只负责发行资质,不监管流通环节);但是在交易所上市的,根据2014年8月发布的规则,则既需要发改委的牌照,也需要证监会的牌照。 梳理以上发放牌照的脉络,国内大型的评级机构中,拿到全牌照的机构有5家,分别是大公国际、东方金诚、上海新世纪,以及另外2家同时拥有内资及合资主体的中诚信国际、中诚信证评和联合资信、联合信用。 上海远东是个特例,作为资历最深的评级公司,上海远东其实也是拥有全牌照的评级机构,可惜受到2008年福禧事件的牵连,央行不再接受远东的评级结果; 另外2家评级机构,鹏元资信尚缺银行间和保监会的牌照,中债资信缺发改委和证监会的牌照。 值得注意的是,成立于2010年8月的中债资信是所有评级机构中资历最浅的,但她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代表全体会员出资设立,目前仅拥有保险公司投资债券信用评级机构牌照、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牌照。纵观近几年数据,对信贷ABS这类要求双评级的债券,嫡系中债资信一直都是双评级中必选的一员。但银行间ABS业务近两年实际有萎缩,市场并不大,2018年开始ABN或许有所发力。 对联合资信、中诚信国际来说,两家机构评级的企业债如果进入交易所市场,交易所会要求联合信用、中诚信证券评估再出具一份评级报告,银行间市场则没有要求。因此未来评级行业的发展趋势是向统一牌照,而中诚信和联合两家的牌照是分离的。作为打通银行间和交易所评级市场举措之一,今年下半年远东和鹏元将有可能获得央行关于银行间市场债券发行的评级资格。同时作为对外开放的举措之一,央行可能放开外资评级机构的评级服务。 此外2017年证监会发放了两张比较特殊的投资者付费评级牌照,分别是给中证指数和上海资信。 四 国内信用评级的监管现状 一、对信用评级监管的相关规定主要分为三类,法律、部门法规及自律规则。 早在2011年,国务院就已批准央行作为信用评级行业的主管部门,2016年10月央行牵头发布了《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了央行作为评级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起草信用评级相关的法规、准入原则和基本规范。评级机构从机构准入,到人员管理、高管变动、股东变更和退出都要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征求意见稿出来后,业界人士认为该办法将成为评级业管理的“上位法”,各部门规则的调整,其标准、要求将不能违背这个办法,是目前关于信用评级的专项法规制度中立法层次最高的。但该办法正式稿文件至今没有发布。导致目前我国并没有一套完全针对信用评级的规定,对于信用评级的监管,我们只能从现有的一些零散法律法规中去寻找监管依据。 在法律层面,唯有《证券法》第169条有提及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但遗憾的是,《证券法》并非专门针对信用评级监管之法,该条也只是粗略的规定,对于信用评级的监管可操作性较弱。 在行政法规及规章层面,在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首次提及“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以向经认可的债券评信机构申请信用评级”;2006年3月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涉及到评级资料、信用评级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信用评级原则、评级符号、评级程序及禁止性行为等。 在自律规则层面,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分别在2013年和2018年发布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大公国际即是违反此指引受罚)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机构自律公约》,专门针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评级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总体来看,目前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处于无专门立法,没有形成一套系统、完整的法律从信用评级的市场准入、业务规范、法律责任等监管做出规定。 二、评级的一些重要监管应用场景 1、准入条件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主体评级达到AA级的才可发行超短期融资券; 发改委: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级或债项级别为AA及以上的发债主体可以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各类专项债券若主体评级达到AAA级的,可将资产负债率要求放宽至75%(城投类)或80%(产业类)。国际开发机构在华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必须双评级且其中1家为国内的评级机构,同时债项评级必须达到AA级。 证监会:可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其债项信用评级必须达到AAA级。 中证登:可进行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其债项评级为AAA级、主体评级为AA级(含)以上。其中,主体评级为AA级的,其评级展望应当为正面或稳定。 (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2017年4月发布了《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2017年修订版)》,将债项评级由AA提高至AAA) 货币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唯一一次监管要求投资低等级信用债是7月18日央行窗口指导,鼓励一级交易商银行通过向央行申请MLF投资AA+以下信用债。 2、发行管理 发改委:企业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下的,需要有保障措施或担保;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的债项评级应达到AA及以上。此外,符合规定的信用优良的企业,即主体或债项为AAA级,有AA+及以上担保公司担保或有债项级别在AA+及以上的债券进行抵、质押可在发改委豁免委内复审环节。 证监会:主体信用评级未达到AA-或以上的小贷公司将会被列入负面清单。 公众投资者参与的大公募公司债信用评级需达到AAA级。合格个人投资者可以参与认购及交易的小公募公司债信用评级须达到AAA级,AAA级以下仅限合格机构投资者参与。 上交所:满足发行人的债项评级不低于AA等几个条件可进行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 3、投资限制 央行: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准入条件十分严格,若不达到相关标准,投资者只能买卖主体评级或者债项评级较低者不低于AAA的债券。 证监会: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其他类别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上交所和深交:满足债券信用评级AAA级及其他条件,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交易;若债券信用评级下调至低于AAA级则仅限合格投资者参与交易。当债券出现评级下调、违约等风险情形时,仅允许合格机构投资者买入。 中国结算:主体评级为AA+、AA级的信用债入库集中度不得超过10%。中国结算根据主体与债项评级确定相应债券的折扣系数。 另外,对于折扣系数取值为第六档的信用债券,若债项或主体被列入信用观察名单,则其折扣系数取值下调0.05;对于折扣系数取值为第一档至第五档的信用债券,若评级展望被调整至负面且仍符合资格准入标准,则其折扣系数取值下调0.05;主体或债项评级被下调的,按六档标准作出相应调整。 报价系统:中证报价可以根据评级,制定并公布有关质押品折算比例的上限。 4、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主要体现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中对风险资产的计量。 (1)信用风险 权重法计算表内资产风险时,由于没有完全参考巴塞尔III的规则,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风险权重都和评级没有关系,只有国外政府及这些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的风险暴露的权重和评级相关;这样充分反应了中国银监会一直以来对国内评级机构的不信任。 相对而言整个新的资本管理规则只有ABS业务中又体现了评级的重要作用。 资产证券化产品按照不同的评级设定不同的风险权重,参见下表。 上面这个图所体现的评级和风险权重挂钩的逻辑,也是过去几年金融机构创新的重要关注点,尤其场外ABS的兴起主要就是围绕着这个AA-以上评级风险权重为20%展开的,大肆开展出表业务,相互购买或代持,降低资本压力。 (2)市场风险 此外对于部分信用债投资,如果久期不是太长,商业银行为了节约资本,最好将其纳入交易账户,只要评级在AA以上,就不需要计算信用风险权重,从而大幅度节约资本。 根据不同发行主体的外部评级设定不同的市场风险资本计提比率,参见下表。 表6:特定市场风险计提比率对应表
五 信用评级的监管难题 评级公司的利益冲突是众所周知的。因为发行人总是有激励获取更高的评级,同时又成为评级公司的金主。评级公司开展业务,信誉是本钱。做的好,就是以专业化的手段,将复杂的信息转化成投资者容易理解的简洁信息;做的不好,就只能是单纯帮发行人吆喝了。 可以说,发行人和评级者之间,既存在利益冲突,也存在合谋空间。正是这种博弈格局,才凸显出行业合理监管的重要性。 (一)穆迪分析师称“评级机构只关心利润” 2011年《华盛顿邮报》报出,穆迪前分析师致信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称公司高层向分析师施压干预评级,以确保穆迪评级交易及收入的稳定。一时引起了轩然大波。据称这位名叫威廉·哈林顿的分析师向SEC提供了长达80页的材料,证明“评级机构只关心利润”。 (二)美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发展历程 1. 信用评级初具规模 评级机构的监管在国外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以美国为例,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导致很多债券不能如期兑付。但是有意思的是,违约的债券大部分都是有担保的,反而无担保债券违约概率比较低。这使得人们开始重新思考,并且意识到担保只能保证公司破产后的资金回收,并不能降低公司的破产风险。要真正衡量这类风险,需要评价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而信用评级恰恰是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进行评价。迎合着投资者的这一波需求,美国的信用评级机构一路发展。在这个阶段,信用评级市场几乎没有门槛。 2. 20世纪70年代监管认知的改变和NRSROs的诞生 从二战以后到70年代初,美国的经济进入黄金期,债券的评级一路走高,不同券种之间的差距很小,投资者除了法律要求对评级结果不慎关注。随着不断扩张的结构性金融产品,评级机构的业务迅速发展。直到进入70年代,美国经济经历了前所未有的滞涨局面,债券在高通胀和经济下行的双重打击下爆发了新一轮信用危机。这使得监管部门看到了信用评级机构的合理评级对于解释风险,消除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性。 1974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所有政权的发行必须获得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 1975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开始实施于确定经纪人/交易商最低清偿标准的净资本规则(Rule 15c3-1)。 在这里首次提出了“全国公认的统计评级机构”(Nationally Recognized Statistical Rating Organization,NRSRO)的说法。简单来说NRSROs是美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评级机构,其评级结果可以用于监管为目的的审核。 1996 年,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规则(Rule 2a-7)发布,限定了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对象为高质量的短期金融工具,而其质量高低的判别标准就是NRSROs的评级等级 以 NRSROs认证规范为起点,美国进入了声誉约束为主、官方监管为辅的阶段。 2002 年 萨班斯-奥克斯法案颁布后监管加入了以减少公司欺骗的动机。该法案702节要求美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NRSROs的角色和作用进行调查。使得整个评级机构直接纳入了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管辖。 3. 次贷危机后对信用评级行业的改革 次贷危机后,整个社会对于评级机构在危机中的风险警示作用进一步失望了。评级结果真实性和及时性的问题又一次成为了焦点话题。为了避免评级机构与债券发行人因利益冲突导致的合谋,NRSROs成员被禁止从事特定存在利益冲突的行为。这些行为主要包括向被评级公司、发行方、承销商等主体推荐债券;参与决定、讨论评级费用和收受被评级公司礼物等。 (正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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