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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是否有效 后老伴能否继承遗产

 神州国土 2018-08-21

    老爷子再婚前签订协议,后老伴无权继承房产;12年后,老爷子去世,后老伴已年过七旬——

    □ 本报记者 张乔

    在与后老伴方老太结婚时,江某为防子女干涉自己的婚姻,就在婚前与方老太签订了一份协议,称其百年之后方老太不能继承其婚前就有的一套房产。如今江某去世,方老太也年过七旬,丧失生活能力的她想要继承这套房产的一部分,却因为签的那个协议,让她愁苦不已。

    方老太是某县农民,丈夫早逝,无儿无女。为了维持生计,其一直在省会给人当保姆。2005年,73岁的江某身体不适,找到58岁的方老太照顾其生活起居。一来二去,二人产生感情。2007年6月,江某与方老太再婚。为防止孩子反对自己的婚姻,江某与方老太签订了一份协议,载明方老太在江某百年后不继承江某之前就有的一套房产。2017年12月江某去世后,其留下的那套房产由其女儿居住。方老太要求分得江某的遗产,却遭到江某女儿拒绝。方老太此时已经年逾七旬,身体状况大不如前,在省会又无居住的地方,遂来报社,询问其和江某再婚时签订涉及房产处理的协议是否有效,其对江某的遗产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任立坤。

    任立坤认为,首先,方老太在签订婚前协议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有基本的辨识能力,虽然订立协议的初衷是江某防止女儿干涉自己再婚,但该情形方老太是知情的,便不存在协议无效或效力待定的法定情形。因此,方老太通过订立婚前协议的方式放弃了对江某房产的继承权,属于民事权利的放弃,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其次,因江某的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方老太也无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最后,江某仅有一个女儿,方老太无儿无女,但二人结婚时,江某女儿已经成年且从未接受方老太的抚养教育,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之规定,江某女儿对方老太也无赡养义务。因此,方老太所能主张的仅能是江某生前除房产外其他财产的继承,以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分配。

    任立坤说,从情理上讲,方老太年过古稀,且丧失了生活能力,需要受到照料。身为江某的女儿,没有法定赡养方老太的理由。但出于道义,其不能抹去方老太十余年对其父亲江某陪伴、照料的付出。正是因为方老太的照顾,减轻了江某女儿对江某生前的照顾负担,于情于理,江某女儿都应适当对方老太提供一些生活帮助。无论是提供住房、陪伴照料,还是直接通过送护养老院等方式,都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矛盾,更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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