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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轮旅游纠纷案例】签订邮轮旅游合同,旅客需注意旅行社违约赔偿责任条款

 cxag 2018-08-22

编者按

为了进一步引导旅客智慧出行、文明旅行,我们邀请行业法律专家林江教授每周为大家重点解读邮轮旅游纠纷案例,以普及邮轮旅游法律知识,共同推动邮轮业健康有序发展。


专家解读


重要:旅客在与旅行社签订邮轮旅游合同时,一定要小心旅行社违约赔偿责任条款,不能接受“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则应赔偿此类条款,而应尽量争取“若旅行社无法根据合同规定安排出游,则应赔偿”等类似条款;否则,即使旅行社毁约,也无需担责,还能赚两份钱。



案例分析

2016年9月,A公司与B公司(旅游信息咨询公司)签订《邮轮旅游合同》(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提供从上海出发的某外籍邮轮韩国游服务;旅游费用估计约190万元(但以A公司实际出游人数及相应费率计算最终费用);旅游费用包括邮轮船票费、船上服务费(小费)、港务费、签证费、签注费、韩国岸上游览景区景点的门票费、交通费、领队费、岸上导游费、及保险费;如B公司在行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向A公司退还全额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若行程前10日至出发日提出解除合同的,还需向A公司支付等于旅游费用总额12%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支付了旅游费约140万元。2016年11月,正当双方商议具体行程安排时,B公司法人彭某突然告知A公司提供邮轮服务的负责人卷款潜逃,不能按原计划出行,之后彭某失联。此时离原定出行日期不到10日,A公司出游人员(共360余人,该公司客户及员工)已经陆续到达上海。为确保顺利出行,甲方直接联系邮轮营运商,在支付了约100万元后才得以上船出游。之后,A公司向B公司及彭某追责,B公司及彭彪出具一份承诺书,称:彭某与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彭某以个人房产为担保补偿A公司损失;如果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案件交由A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受理;整个事件中A公司及其雇员没有任何过失。

 

由于双方协商赔偿不成,A公司将B公司及彭某告到法院,索赔以下损失:

1、A公司已支付的约140万元旅游费;

2、12%的违约金约17万元;

3、A公司出游人员的车费、在邮轮上的餐费、因行程变更而遭受的退票费、以及补偿费等共约45万元。

 

B公司及彭某辩称:

(1)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本案应当由对应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2)因A公司出游人员最终登上邮轮出游,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故不存在退赔问题;

(3)A公司员工扣留彭彪,彭彪实在被逼的情况下才写了承诺书,故该书无效。

 

2017年7月,湖南长沙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如下:

    一、B公司与彭某出具承诺书,承诺:如果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愿意由B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受理案件。A公司起诉后,法院以邮寄的方式向B公司、彭某送达了A公司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邮件回执显示为“本人签收”。B公司、彭彪在答辩期间未就管辖权提出异议,且表示同意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故对于B公司、彭彪的“本案应仲裁、法院无管辖权”的主张予认可;

 

   二、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各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A公司实际出游人数为360余人。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的旅游费为约120万元(注:A公司共支付月约40万元,其中旅游费约120万元,小费约20万元)。A公司实际支付。B公司在收到旅游费后,未依约安排A公司人员乘坐邮轮出游,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构成违约。由于B公司的违约,导致A公司自行联系邮轮营运商,并在向其支付了约100万元后,出游人员才得以上船。法院认为,A公司向邮轮营运商支付的约100万元,应由B公司赔偿。但是,由于A公司人员已乘坐邮轮出游,故其支付给B公司的旅游费约120万元,B公司不应再返还(注:B公司毁约,但还是赚了20万元);

 

   三、B公司收取了A公司邮轮小费约20万元,但并未安排A公司出游人员上船,也未将邮轮小费支付给邮轮运营商,故B公司对该笔款项的占有已失去法律基础,应予以返还(注:B公司啥都没干,但白白占有140万元近一年,赚足了“利息”);

 

    四、关于违约金,A公司根据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条款)向B公司主张约17万元。本院认为,第九条第4项约定:B公司在行程前10日至出发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向A公司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2%的违约金。但B公司从未提出解除合同,且A公司出游人员已实际乘坐邮轮出游,故对A公司的违约金诉请不予支持;(注:(1)通常,法院更关注受害方的实际损失,即在本案中A公司支付给邮轮运营商等第三方的费用;(2)对于合同上规定违约金,法院将严格根据相关合同条款办事;(3)本案中,B公司钻了合同条款的空子,逃过了应受到的惩罚,还赚了上述两份钱)

 

    五、A公司因B公司违约而遭受如下实际损失,B公司应予以赔偿:应由B公司负责的接送出游人员的交通费约2万元、出游人员于邮轮上的中餐费用等约2万元、出游人员行程变更损失约2万元(共约6万元);

 

    六、法院认为,B公司违约,A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委托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并由此支付律师代理费约5万元,该笔费用的产生与B公司违约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支持A公司对律师费的主张;

 

   七、彭某以书面承诺书的形式表明愿意就此事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无证据证明彭某是在胁迫的情况下出具了承诺书,故彭某应当与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特别鸣谢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政法所副所长、上海海事大学法学副教授、美国杜兰大学外聘法学副教授林江提供信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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