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年前,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人横空出世。自其诞生那天起,社会各界就对这个群体充满了争议。时光荏苒,日月轮回。经过多年演变,职业打假人群体如今又有了新动向和新名称,引发了人们新一轮思考——” 说起职业打假人,还要回溯到上个世纪90年代。
1995年,正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的第二年。时年22岁的王海在北京各商场购假索赔,短短50天就获得各类赔偿金8000元。随后,许多人纷纷效仿,与制假售假者斗智斗勇,类似事件迅速在各地复制上演。
是“刁民”,还是“英雄”?一时间,职业打假人成为社会各界争论的热门话题。
遥想当年,中国的市场经济发育还很稚嫩,各地的消费环境还非常落后,亿万消费者尽管有了法律武器,但还远远无法全面、及时而有力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那种时代背景下,职业打假人尽管备受争议,特别是其以公益为表、以逐利为里的所作所为,让许多人所不齿,但毕竟在客观上弥补了法治和市场监管的不足,让消费侵权行为受到了令人欣慰的遏制与惩处。因此,职业打假人赢得了公益光环,一时间成为众多百姓心目中的英雄。
正缘于此,从1995年到2000年,作为职业打假人群体的代表人物,王海迅速成名,并获得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设立的“消费者打假奖”,被新闻媒体赞誉为“中国新闻人物”“脚踏实地的爱国者”,并应邀参加中央电视台《实话实说》的首期节目和《经济半小时》的“3·15”板块节目,作为嘉宾主持了央视经济频道《一周风云》栏目。甚至在1998年美国总统克林顿访华期间,在上海举行的“构筑21世纪的中国”座谈会上,他也被安排当面对话,被克林顿称誉为“中国消费者的保护者”。显然,社会各界对职业打假人的身份和行为,给予了认可和赞许,特别是其在客观上具有的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监管不足、遏制消费侵权行为的积极作用,受到人们的普遍肯定。
然而,20多年过去,当改革开放蒸蒸日上、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革之后,职业打假人群体中的许多个体却背道而驰,不再拘泥于道义外表,蜕化变质为疯狂追逐暴利的职业索偿人,使昔日职业打假人积极的一面日渐弱化,消极的一面日渐膨胀,甚至滋生出一对黑色翅膀,朝着犯罪的世界飞去。于是,不少人将其另称为职业索偿人,以示与传统的职业打假人的显著不同。
是“刁民”,还是“英雄”?是仍然具有公益色彩,还是已经凸显破坏色彩,甚至涉嫌以恶治恶的违法犯罪?如此种种,成为人们审视职业索偿人乃至职业打假人现象的思辨焦点。对此,记者进行了走访。
思辨之一: 不择手段,突破公序良俗底线,道义何在?
今年5月以来,记者先后深入北京、苏州、深圳等地,围绕职业索偿人现象走访发现,当遇到万千商家在经营中出现的一些善意性瑕疵时,一些职业打假人或者职业索偿人的做法让世人大吃一惊。
语言恫吓——对商家说:“如果我找市场监管局举报,按照法律规定,你这个毛病,最少也要被处罚×万元!还让你的店铺出丑、无法正常经营!”一番威逼利诱之后,迫使商家奉上数千上万元,以“私了”方法了事。而一旦“私了”成功,则不再关心投诉举报之事,甚至在已经投诉举报的情况下,主动撤诉,让行政机关在调查核实、收集证据、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时遇到极大障碍。至于商家是否能够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避免更多消费者受到损害,就更是漠不关心、置之脑后。
连续施压——威逼商家不成,职业索偿人便会转而向市场监管部门施压,以法律规章的各项要求为名,不断催促立案调查和实施处罚;如还不行,再以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行政部门不作为为名,威胁执法人员,迫使其加重行政处罚。反过来,再把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处罚作为他敲诈勒索商家的“棍子”“绳子”和“刀子”,紧逼商家掏钱“私了”。
守株待兔——看到临届过期的食品,或者酒、服装外包装上标签标注不规范的瑕疵类商品时,职业索偿人不是善意提醒商家及时下架处理,而是记下保质日期,专门等到期限过后的第一时间,再次上门,造成“抓个现形”的生动现场效果;或者不声不响,专门挑那些单价较高、“回报”空间较大的瑕疵类商品,购买远超正常消费范围的数量,并且在商家出具购物票据之后,当场开始大声指责,向商家施加最大限度的压力,为后续“私了”做好足够铺垫。
栽赃陷害——个别职业索偿人在商家店铺“踩点”良久,实在找不到下手机会时,一不做二不休,从家中找出过期食品,重回店铺之中,将过期食品悄悄塞进上层货架、不易被店员注意之处。此后,再派另一同伙进店,直奔此处,拿出那件过期食品,连实际购买、索要票据环节都省去,直接大声叫嚷,威胁店家就范“私了”。
设局诱骗——本来店家不经营问题商品,有的职业索偿人以“个人喜欢”为由,以“多给回扣”为饵,诱骗商家通过非正常渠道购买问题商品。为不引起商家怀疑,他们往往分阶段进行,分步骤实施,逐步委托批量购买,并且在时机不成熟时从不提及发票等票据事情。等到用于施压的商品足够,用于牟利的“私了”金额足够时,便设法说服商家出具售卖该商品的票据,必要时,继续祭出“多给回扣”的法宝,哄骗商家继续上当。当一切完成,已成定局时,他们便凶相毕露,拿出法律条款,声称“只要举报,必定受到高额处罚”,利用商家有把柄被抓住、只求息事宁人的心理,索取高额“封口费”……
凡此种种,不由让人们警醒:当初那个职业打假人群体,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正日益蜕变、滋生出一个个滑向犯罪深渊的新团伙。如果说,对于当初职业打假人“主观为自己、客观为社会”的赚钱动机,人们还能够理解和宽容的话,那么现在,面对这样一种完全不顾公序良俗道德底线,不择手段蓄意实施敲诈勒索的疯狂行为,人们还能理解和接受吗?
记者采访期间,不少消费者和执法人员表示,从维护公平正义、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角度看,社会各界对于投诉人、举报人的实际表现,也需要有一个较为全面、客观的判断。
在他们看来,对于那些善意投诉的举报者,应当积极鼓励和保护,而且对于他们的内心动机,一般人也能够比较明显地看出来。因为在处理纠纷的各个环节,他们都会不由自主地盯着问题商品,最关心的也是自己能否退货退款,商家如何纠正违法行为,避免更多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而那些存心不良者,则只关心索赔金额大小,至于问题商品和问题商家,包括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都只是他们牟取暴利的工具而已。对此,社会各界是否还要抱着宽容和理解的态度?值得深思。
思辨之二: 疯狂索偿逐利之下,消费环境和营商环境可好?
记者注意到,当形势发展到现在,从职业打假人群体中蜕变、滋生出的职业索偿人团伙,其客观作用已经完全走向反面,其所用手段已经完全越过了公序良俗和道德底线,甚至越过了法律底线,呈现出以恶治恶的违法犯罪色彩,以致在有的地方,党委、政府只好将其纳入社会治安、扫黑除恶范畴。
据了解,近年来,深圳市市场监管委有关机构经过长期跟踪调查,并对消费者投诉举报资料进行大数据分析,梳理和发现了若干个职业索偿人团伙的活动特点。随后,鉴于当地公安机关因接到受害人举报,立案调查相关团伙情况,市场监管部门与罗湖区公安分局密切配合,分别进行了专门深入调查,掌握了大量证据。2018年3月1日,罗湖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批准对6名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
而在此之前,一件发生在天津的类似案件也曾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017年3月2日,孙××伙同他人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上海道××进口商品超市,在发现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和化妆品后,故意花2000多元购买,然后威胁店主如果不给商品价格十倍的赔偿,就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直至其店铺关闭。店主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只好交给对方1万元。当年3月间,孙××等人以同样手段,在另外两家经营进口商品的店铺,分别向店主勒索12600元、5000元。后来,滨海新区塘沽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以犯罪嫌疑人孙××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且多次实施犯罪行为,决定批准逮捕。
记者了解到,被盯上的许多商家,在拿出“封口费”之后,大多采取了更快更隐藏销售问题商品的做法,这与职业索偿人所采取的拿到“封口费”之后扬长而去,而对问题商品不再关心的做法,相互映衬,相互诱发导引,逐渐滋生成为职业索偿现象背后的一对黑色翅膀,弃净化市场环境、推动消费维权的光明方向于不顾,转而朝着敲诈勒索的犯罪深渊飞去。
显然,上述动向的出现,对各地营造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有百害而无一利。试想,如果这种以恶治恶的做法在一个地方长久存在,形成风气,哪个投资机构还敢前去开店办厂?而在逐渐成为一股黑恶势力的职业索偿人面前,当地的其他商家除了忍气吞声,是否也会心生逃离之意?在这样的沉重打击之下,一个地方的营商环境如何能够向好,还如何对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基础性作用?
思辨之三: 维护市场秩序,到底需要怎样的社会共治?
接受记者采访时,深圳市市场监管委市场稽查局执法人员李杨(化名)表示,从消费维权角度看,问题商家和问题商品固然可恶,但还要具体分析商家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具体分析问题商品是否构成严重后果,然后根据违法性质,依照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由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那种通过“私了”了事的方法,并不值得提倡。因为问题商家可能并不一定能够由此得出正确的汲取教训的结论,反而可能觉得自己倒霉,只是凑巧遇到了刺儿头。这样,反而使他们继续抱着错误认识,不去关注如何规范内部管理制度,不去思考如何加强索证索票和规范进货渠道。甚至有的在被迫拿出“封口费”后,转身把成本加到日常销售上,寻求更快更隐藏的方式把问题商品卖出去。由此可以看出,职业索偿人的行为后果,已经远远不同于当年职业打假人的那种“啄木鸟”效果。
记者发现,与上述情况相对应,如今社会上还有一种声音值得关注:虽然职业打假人乃至职业索偿人采取上网搜索、批量复制的方式,所提出的投诉举报数量较多,给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带来极大压力,但及时受理、依法处理投诉和举报是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因此对于这种有助于弥补行政监管不足的行为,仍然应当予以支持。
接受采访时,朱琪(化名)、程帆(化名)就向记者表露了心声。他们分别是深圳市市场监管委市场稽查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枫桥分局的执法人员,几乎每天都深陷于受理和处理职业投诉、举报的大量事务中。
程帆(化名)说:“从去年开始,职业打假人的投诉和举报,占了我们受理、处理总量的80%以上。按说,这类投诉和举报提供了违法经营行为线索,应该能够让我们更快、更准地实施行政处罚。可事实恰恰相反。在这些成百上千的投诉、举报中,其实就涉及三五个投诉、举报者,而他们又很少提供准确的身份和地址信息。光是跟他们取得联系、核查相关证据,都要耗费我们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眼看着食品药品化妆品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商品质量抽检等大量日常任务一天天被拖延,我们真是着急呀!”
谈及此,刚刚处理完一件职业投诉举报的朱琪(化名)更是情绪有些激动:“我是执法人员,但也是一个普通人、一个普通消费者。凭良心说,我们真心期盼社会各界能够提供更多有益的违法经营行为线索,弥补我们工作的不足。但大量的职业投诉、举报材料中,对于投诉、举报者的真实身份都采取了隐瞒手段,冒用虚假姓名,填写模糊地址(比如北京市朝阳区、深圳市深南大道路口),填写明显虚假的手机联系方式。而且,这些人动辄就采用信函形式控告执法人员,在利用市场监管部门向经营者施压索要‘私了’费未果时,又转而利用纪检监察部门向执法人员施压,而这一切,只为了一个目的——索要钱财。因为我们经常遇到这样一种情况,正在调查核实时,再也联系不上对方了。通过涉诉商家才知道,他们已经拿到了‘私了费’。”
正因为如此,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指出:“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意见》分析:“由于成本较小,取证相对容易,牟利性打假的对象主要是大型超市和企业,主要集中在产品标识、说明等方面。该类企业往往是同类市场上产品质量相对有保障、管理较为规范的生产经营主体,而对于真正对市场危害较大的假冒伪劣产品及不规范的小规模经营主体打击效果不明显。”
《意见》指出:“因此,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考虑阳国秀等代表提出的建议,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维护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事关民生,营造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事关发展大局。围绕着职业打假人乃至职业索偿人现象,相信未来还会有更多的思考和实践,期待能够弱化其消极一面,强化其积极一面,特别是遏制其滑向违法犯罪的危险势头,引导其在未来能够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行。 来源:中国工商报 记者 王兆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