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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已删除“抗菌”广告用语是否可以不予立案?

 szm12315 2018-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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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不服举报答复处理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穗工商行复〔2017〕83号

申请人:黄XX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7日作出《举报处理答复书》(穗云工商同举复字〔2017〕0005号),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上述行政行为违法,撤销上述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并答复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广州市XX商贸有限公司天X网店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举报事项,于2017年3月7日作出答复,称经核查被举报人店铺网页,被举报人已主动删除了不当广告宣传,遂决定不予立案调查。对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的行为错误,缺乏法律依据。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17年2月23日通过邮寄投诉举报函,向被申请人反映广州市XX商贸有限公司在其开设的天X商城网店上发布违法广告,要求查处该公司、给予举报奖励、以及该公司退款赔偿。被申请人于3月1日依法受理了上述举报和投诉事项。

根据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被申请人于3月7日对被举报人住所及天X商城网店页面进行检查,未发现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违法宣传情况。经查,被举报人此前曾在天X商城网店上销售涉案挡油板时,宣传该产品“抗菌、可防止细菌增殖”,后经消费者提醒,于2017年2月期间删除了不当宣传内容。鉴于被举报人已主动改正相关行为,现场检查未发现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决定不对其立案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该答复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并无不妥。据此,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反映广州市XX商贸有限公司在天X商城“XX家居专营店”涉嫌违法宣传挡油板“抗菌、可防止细菌增殖”,要求查处该公司、给予举报奖励、以及该公司退款赔偿。

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材料后,根据申请人反映的情况,于3月7日对被举报人住所及天X商城网店页面进行检查,未发现存在申请人反映的发布违法广告情况。经查,被举报人此前曾在天X网店宣传其销售的挡油板“抗菌、可防止细菌增殖”,但案发前已删除了上述不当内容。鉴于被举报人已主动改正不当行为,现场检查未发现存在发布违法广告情况,被申请人决定不对其立案调查,于同日作出《举报处理答复书》(穗云工商同举复字〔2017〕0005号),将上述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此外,对申请人要求退款赔偿的消费投诉事项,由于被投诉人不接受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要求,调解不成,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告知了申请人。

申请人收到上述《举报处理答复书》后,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的处理,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


 

经复议,本局认为:


一、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上述举报事项后,进行了调查核实,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了申请人,其行为符合上述规定,本局予以支持。

二、对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的行为不当的意见,本局认为,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对被举报人发布违法广告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根据其已主动改正,现场检查未发现存在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等情况,决定不对其立案处理,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无不当。本局不予采纳申请人上述意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7日作出《举报处理答复书》(穗云工商同举复字〔2017〕0005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6月27日

(来源: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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