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失信,打击拒执。8月24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件。 据了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对原告孙某和被告唐某债务纠纷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唐某十五日内归还孙某借款本金20余万元,如未及时归还,还应依法给付利息。判决后,唐某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生效后,唐某利用多种手段逃避,拒不执行,并于2016年6月,利用其女儿的账户将其16万余元的拆迁补偿款领走,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随后,经过公诉人举证、法庭辩论等审理环节。最终,区人民法院综合被告人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主审法官宣布判决后,被告人唐某情绪激动,泣不成声。“由于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按照要求及时执行法院的判决导致走到犯罪这一步,真的很后悔。”唐某表示,此次审判给了她十分深刻的教训,今后将认真执行法院的判决,同时不断强化自己的法律意识,用法律法规约束自身行为。 链接: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掌上双流新闻客户端 记者 王戎 摄影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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