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征管最大特点之一是以票控税,特别是在“营改增”政策落实以来,纳税人想要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必须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 怎么取得呢?大部分企业都能遵纪守法,按章办事,依法在交易活动中从上游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有些人走的却是旁门左道:虚开,即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或者介绍他人虚开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下面就给大家揭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种常见手段。 利用空余开票额度虚开利用部分商品销售的“空余开票额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给个人、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不要增值税发票的一般纳税人或单位,是不能或不用开具专用发票的,这就使企业产生了“空余开票额度”。有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为了偷税,到处购买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前者为谋求利益将发票虚假开给后者,于是,虚开、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就自然地产生了。 比如像加油站的消费者多是个人,很多都不需要发票,这就使得企业产生“空余开票额度”,部分企业就利用这部分“空余开票额度”对外虚开。 无货虚开主要是纳税人没有生产或经营开票的货物,或是生产经营其他货物,但手上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业务往来或为了收取手续费而向外虚开发票。 如某市国税稽查局对某铸造公司检查时,将该公司从某经贸公司取得的购进煤炭的一批专用发票通过金税工程发函协查。受托方国税机关复函为有该企业,也有此代码、号码的发票,但该经贸公司根本没有经营煤炭的业务,属无货虚开。后经查实,铸造公司的供销人员从小煤窑购煤后,没有取得增值税发票,为了取得进项,其给予经贸公司财务人员好处费后,要求为其虚开。 有货虚开企业有产品,有场地,有生产能力,但生产能力与销售能力不相配,销售量远大于生产量,企业生产少量产品,主要是应付税务检查,然后通过领票对外虚开发票谋利,当开票量达到一定程度时,企业就注销或走逃,让人无法查找。 票货不一致虚开表现为购货方从销货方购入甲产品,又从其他处购有乙产品,乙产品价格较低,但购货方无法取得购进乙产品的专用发票,恰好销货方又有与乙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应购货方的要求,销货方按乙产品的交易金额,为购货方开具货物名称为甲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张冠李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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