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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刑辩律师肖文彬28条诈骗犯罪有效辩护经验感悟

 悠然见清泉 2018-09-02

诈骗犯罪刑辩律师肖文彬28条诈骗犯罪有效辩护经验感悟


诈骗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肖文彬(专注于诈骗类犯罪辩护十余年)    


——力求在诈骗刑辩领域做到极致




1.【专业刑事律师的重要性】从笔者办理的N起涉及刑民交叉的刑事大要案可以得出:一个刑事案件就可以导致几家资产过亿的企业破产倒闭,导致几家企业负责人东躲西藏,甚至还导致其倾家荡产、家破人亡!由此可见,刑事案件的危害性远甚于经济纠纷案件,签订、履行合同没有专业刑事律师的指导,可能会导致灭顶之灾!

2.【律师的真功夫要靠拜名师学艺才能取得这里的名师是指实至名归而非徒有虚名的名师。首先,在名师的指点下,你才能知道自身法律基础与法律技能的薄弱之处,知道打好基础要学习权威的教科书与权威案例;其次,在名师的指点下,你才能系统而精准地学习专业知识与实务技能;最后,对目前的各种培训,你只能学习到一点或几点知识或技能,无法学习到基础知识和基础技能,更无法系统、全面、深入地学习到。所谓“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式的培训或学习,知识与技能注定是残缺不全的!

3.【无罪辩护的效果】从我们无罪辩护的司法实务效果来看,以事实、证据、法律为基础的无罪辩护往往能让法官感受到巨大的压力,甚至会为了求得被告人让步而作出比罪轻辩护效果更轻的“和谐”判决,从而使辩护效果达到更佳。当然,脱离事实、证据和法律的“小题大做”式辩护或“表演式”辩护只会让被告人“雪上加霜”。

4.【阅卷的重要性】在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中,阅卷占了律师工作量的百分之六十以上,阅卷是会见、发问、质证、举证、辩论、撰写辩护词的基础和前提,直接影响刑事案件辩护的成败!由于阅卷不是简单的一个看卷的过程,它凝聚了阅卷人的专业认知、经验见识、智慧灵感于一身,因此,囿于上述因素,助理阅卷往往有很多问题是看不出来的,会有遗漏的,刑事案件往往涉及被告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一旦发生失误,对当事人来说就是天大的事情,因此,律师阅卷也得亲力亲为才能保障办案质量。

5.【律师要有自知之明】尽管几乎所有律师自我感觉良好,但如果没有名师高人指点,绝大部分律师办理重大刑案可能连资料都不会找(不会找权威的资料),连阅卷都不会(不会做阅卷笔录),更遑论进行更复杂的发问、质证、举证与辩论了!

6.【风险社会与风险刑法】毫无疑问,现在的社会是各种风险并存的社会!根据笔者近十年的刑辩经验与观察可以得出: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以及涉及刑事、民事交叉领域的罪与非罪无论在法律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一定的模糊之处;换言之,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纠纷就在毫厘之间。受各种主客观因素或利益影响,办案部门可能会有意无意地将其犯罪化处理!

7.【变形记】社会上很多人对刑事律师没有好感,理由是为“坏人”辩护;一旦自身或亲友摊上刑事案件成为“坏人”的时候,就开始把律师当“救星”了!刑事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只是一种职业。绝大部分律师是在法律框架内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注意是合法权益,而非非法利益),力争使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使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追诉,如此而已!

8.【有感于律师辩护词】刑事案件律师辩护词是很重要的律师文书之一,律师辩护词以法言法语为主,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详略得当、论证充分而严密的辩护词会让法官敬佩;反之,那些充满煽情色彩、只有论点没有论据的辩护词会让法官极其反感的。律师文书(法律意见书、辩护词)是展示律师专业实力的集中体现,律师文书体现了律师的专业功底、法言法语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质证辩护水平,也是体现律师专业能力与办案结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的最佳证明。

9.【有感于刑事辩护提交证据】今天就有网上客户提到这个问题,说提交了那么多证据,法院一个也没采纳。实话实说吧!刑事案件是控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充分则视为举证失败,因此辩方的首要任务在于质证;而辩方举证则是权利,一般是起辅助作用的,但也要谨慎为之!而且辩方提交证据也是需要技能的,否则盲目提交或提交的证据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任何一方面有问题都会导致不采纳并且还会降低辩护的效果。这个是很多当事人不明白的。

10.【三分天下有其一】网络已成为律师获取案源、客户获取专业律师的重要渠道,不再受限于传统的人脉路径了。在网络上,高端客户通过对律师文书、办案技能及成功案例的对比,就可以大略评比律师水平的高下,最后只需要当面进行确认而已!

11.【刑事辩护技能具有不可替代性】很多当事人和不少律师认为,只要随便学习一下、被高人指点一下,就能达到较高的刑辩水平,这种想法不仅幼稚可笑,更是对刑事辩护的亵渎。很多真功夫需要律师具备良好的专业功底,需要在技能与技巧方面进行长年累月的学习与积累,还需要具备高超的悟性和智慧,而这些皆不是一朝一夕之内就能速成的!因为那的确不是“葵花宝典”。因此只有高水平律师文书(专业辩护词、律师意见书、质证意见等)的写作者才是案件操作的最佳实施者。

12.【优秀的律师首先是专业化的律师】律师行业与医生行业有相似之处,都讲究其领域的专业化,而且一个人的精力有限,不可能面面俱到,样样精通,所谓“博而不精、博而不专”指的就是这个道理。因此,号称任何领域都精通的人,也就意味着任何领域都不精通。

13.【我的期望】作为诈骗类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希望不再有徐玉玉式的诈骗悲剧发生,不再有方宏进式的诈骗冤案存在。希望任何人都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希望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追诉和审判希望天下无骗无冤。

另外,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希望办案人员能够保持客观的立场,全面地收集证据材料;希望审判人员更加重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律师的权利,兼听则明、保持控辩平衡、维护程序公正。司法公正不仅体现在裁判结果的实体公正中,更应体现在刑事诉讼过程的程序公正中,“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因为这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进步的表现。

14.【避免冤错案件为第一要义】对不认罪的被告人、认罪后又翻供的被告人(供述反复)、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检察官与法官要特别重视,不能认为其本人和律师是“狡辩”,检察官与法官最大的本事不是起诉率、有罪率多高,而是避免冤假错案率有多高。律师、检察官、法官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就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即司法公正),法律正确实施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即人权)也就得到维护了。

15.【律师为什么为“坏人”辩护】首先,宪法规定任何人都有获得辩护的权利,换言之,任何人都有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让人说话,天塌不下来。

其次,律师辩护制度的设立,不是针对某一个人的,是针对全社会、针对每一个公民的。就像文革期间,国家没有法制,没有律师,才发生了那么多冤假错案。

最后,律师辩护只是维护他的合法权益,力争使无辜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即便是构成犯罪,他也有受到公正处罚的权利,这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表现。

16.【为什么说包赢的律师都是忽悠】在刑事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天真地认为,只要“关系”律师或掮客承诺无罪、放人、保命的结果,并答应搞不定就退钱就没有任何风险。且先不说这是违背诚实信用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那些承诺搞不定就退钱的人,到搞不定的时候十有八九以各种理由不退钱或少退钱。即便全部退,一般来说,由于刑事案件每经过一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难度增加十倍以上,如果没有专业律师的及时介入,只能错失良机,导致案件“烂尾”,更多的情况则是当事人自我挖坑、“赔了银子又折兵”。

17.【实践出真知】“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实践才能出真知!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刑事真货”便是最好的刑事律师培训教材!当下流行的所谓“干货分享”实际上多是对“它山之石”的总结;看是完美包装、头头是道,实不太有用甚至是纸上谈兵。好东西,是沉淀在众多律师的默默办案中;唯亲自办案所留下的各种文书及亲办者的“办案札记”这些“刑事真货”方是最好的刑事律师培训教材。

18.【接案原则】刑事辩护律师六不接原则:(1)傲慢无礼、自以为是的不接;(2)只求结果,不看过程,无视刑事辩护专业价值的不接;(3)疑信不决的不接;(4)爱财如命的不接;(5)案件结果毫无悬念,纵使万般之力亦无法回天的不接;(6)超出自己的专长及能力的不接。

19.【无罪辩护为什么要远离“关系”律师】刑事辩护圈内人都知道,关系型律师是站在办案机关一边的,办案机关的底线就是有罪,无罪释放意味着办案机关办错案了,轻则有人受到处分、丢掉饭碗,重则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办案机关坚决要杜绝的事情。因此,做真正的无罪辩护在某种意义上是站在办案机关的对立面的。鉴于关系律师与某些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存在利益上的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业务来源)。关系律师是不可能为了被告人的利益而得罪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有些没有职业道德的关系律师反而过来出卖当事人的利益充当第二公诉人,动员当事人认罪或直接做有罪辩护。这里面的利害关系,当事人自然是不知情的。

20.【如何有效防止冤假错案】为了防止无罪之人受到法律追究或者有罪之人罚过其罪,人民法院让每一个出庭的被告人都得到辩护,这确实是一个不错的办法。但是提高辩护率,治标不治本。因为铁一般的事实表明,大量的冤假错案发生时,被告人是有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防止冤假错案发生,更重要的是尽快落实律师在场,实现以审判为中心,让人民法院对于无罪的案件敢于判决无罪、坚决判决无罪。

21.【无罪辩护的秘密】在实务中,刑事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既是目的,也是策略。用无罪辩护的思维与视角才能最大限度地发现案件问题,然后再选择不同的策略去应对。如果辩护律师能找到权威学者的观点和法院无罪判例,就会使得无罪辩护更加有理有据,那么,即便法院出于种种原因不判无罪,也很有可能或更改罪名,或降格以求从轻、减轻发落,取得比认罪还轻的辩护效果,辩护律师也就最大化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2.【从阅卷想到“米兰达权利”】“我有权见我的律师,在我的律师到来之前,我不会回答任何问题。”——港台电视剧里的经典台词,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至关重要。而我们的司法实践却不一样:很多对当事人不利的内容,在律师介入之前就已经被办案机关落实了。

23.【刑法的谦抑性】刑法(刑罚)是一把大杀器,是不祥之物,不得已而用之!能通过民事、行政手段解决的纠纷,绝不能动用刑事手段。 刑法(刑罚)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后卫,而不是前锋!尤其不能通过刑事手段来插手经济纠纷,否则“动辄得咎,人人自危”,社会经济活动也将笼罩于恐怖气氛之中。

24.【有效辩护需要当事人的专业配合】有效辩护不是辩护律师一个人的独角戏,是严重依赖于当事人的专业配合才行。如果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表现与律师的辩护目标背道而驰、自相矛盾,那么辩护的效果自然大打折扣,最终损害的将是当事人自身的利益。最佳的辩护是当事人与律师形成合力、相辅相成,而最佳辩护是建立在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专业“辅导”、将当事人培训成“律师”的基础上。

25.【诈骗犯罪案件需要内外兼修的专业律师】由于涉诈骗犯罪刑事案件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重罪与轻罪等方面皆复杂、疑难,尤其在罪与非罪方面,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皆出现了不少界限不清、错误入罪的案例。因此,迫切需要对诈骗犯罪内外(理论与实践)兼修的专业律师介入才能有充分的应对。

26.【无罪辩护的工作量百倍于有罪辩护】一位尽责、专业的刑事律师办理重大刑案所付出的工作量是有罪辩护工作量的一百倍以上,无罪辩护律师在阅卷、会见、准备阅卷笔录、发问提纲、质证意见、举证提纲、辩护意见、辩护词等各种律师文书方面都要付出相当大的精力与智力成果,而且还压力山大;而有罪辩护的工作量却寥寥无几、轻松自如。有些律师宁愿选择办理律师费为几万元的有罪(罪轻)辩护案件,也不愿选择办理律师费为上百万元的无罪辩护案件。

27.【律师发问】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发问的规则一般要避免重复发问、诱导发问。关于重复发问,除了有意重复需要强调外,一般不宜重复问同样的问题(有可能被法官制止);关于诱导发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是一概予以禁止的(国外的交叉询问与此不同),但司法实践中却经常出现诱导发问(或讯问)的情形,对此,笔者认为,只要不是涉及到对当事人不利的重要问题,不需要一概要求法庭制止诱导发问,这样便于辩护人适当的时候也可以用同样的方式发问不被公诉人制止,对当事人更为有利。但是,辩护律师发现公诉人以“威胁、引诱、侮辱”等不当方式进行讯问时,要注意及时提请法庭制止。

发问只是法庭调查阶段的一个重要环节,应对得当,可以为后面的辩护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但是否有罪,是否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还取决于后面的举证、质证与辩论等阶段的庭审情况及应对情况,刑事辩护也是一个系统的工程。

28.【律师质证】所谓质证,笔者认为是对不利于己方的控方证据或法院调取的证据在客观性(又称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证据资格、证明目的、证明标准等方面(如言辞证据的内容是否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进行质疑、反驳、否定,或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在以上方面进行肯定,以达到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目的。

由此可见,质证的重要性要强于发问的重要性,在刑事诉讼中可谓举足轻重。由于质证涉及到比较强的法律专业性问题,因此,质证的主要任务应当由律师来承担,而当事人可以辅助律师对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但需要律师事先对其进行“专业训练”,以免当事人在法庭上出“洋相”、损害自身利益而不知。

如果当事人和律师放弃质证或质证不力,那么以此为基础的无罪辩护如同空中楼阁、缥缈无根;相反,如果辩护人及当事人能对控方的主要证据进行强有力的质证,这就为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自然在办案效果上,有时会出现化腐朽为神奇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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