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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倒计时,金融账户怎么尽职调查?图解全剖析

 昵称11935121 2018-09-03

近一年以来,各大银行都加强了对非居民账户的管理。

浦发银行早在去年就发出通知,要求清理离岸账户;

招商银行曾在去年3月发布过《关于对离岸账户进行清理的公告》,对已超过一年未发生收付业务的账户进行清理。

在这之前,交通银行、平安银行等多家银行也都在清理离岸账户。

CRS倒计时,金融账户怎么尽职调查?图解全剖析

图片来自互联网,相关信息请咨询银行

与此同时,各家银行都提高了对非居民账户开立的审核标准。例如,银行开户时要求穿透审核到实际控制人,要求上门面签或是通过海外分行或第三方中介见证开户。开户后定期上门回访,未发生交易的账户定期审核监控,审查客户经营范围、交易物项、开户目的等。

即将到来的9月,我国即将开展第一次CRS信息交换。共有83个司法管辖区的账户会被交换回国,共有58个司法管辖区的账户会被交换出去。如果你的账户是在那1/83之内,赶紧再来复习一下CRS。

本文纲要

一、什么是CRS

二、我国CRS交换的目标人群

三、哪些国家的账户会被交换回国

四、税务机关对不同账户如何展开CRS尽职调查

五、账户在那些国家会成为“漏网之鱼”吗

六、账户的什么信息会被交换回来

一、什么是CRS

CRS背景

为打击逃税及维护税制完整,全球各地政府推出适用于金融机构的资料收集及汇报的新规例,名为“共同汇报标准”(简称CRS)。在全球200多个国家与地区中,有一百多个国家与地区已经参与了CRS。

CRS运行机制

A国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出B国税务居民的账户信息后,根据A国国内的申报要求,申报给A国税务机关,后者根据法律文书和主管当局协议等通过XML(extensible mark-up language,可扩展标记语言)将数据加密后交换给B国,B国也同理。

过程如下图所示:

CRS倒计时,金融账户怎么尽职调查?图解全剖析

简单的说,就是各国之间税务信息互通有无。

二、我国CRS交换的目标人群

上文提及,被交换回去的都是信息接收国的税务居民,因此,这个问题换句话说就是“谁是我国的税务居民”。

税务居民个人

《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一条定义我国的税务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900号)第二条、第三条进一步解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其中,“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不扣减日数”。

《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又对条例中的“习惯性居住”做了进一步的明确:“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税务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二条定义我国的税务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条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第四条规定“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三、哪些国家的账户会被交换回国

CRS国际合作中的主要依据是OECD提供的(主管当局协议,简称CRS CAA)。

CRS CAA简介

CRS CAA有三种模式:

1. 双边和互惠模式,与OECD示范双重征税协定第26条配合使用;

2. 多边模式,即MCAA,在这个模式下,OECD同时提供公约,有意向参与的国家只和OECD签订,主要是为了降低各个国家之间签署N个双边协议的成本。当签署的两方随后都提供了通知声明他们想要和对方交换信息,那么就代表双方建立了信息交换的双边关系。同时,各签署方在签署时可以指定各自的信息交换时间,各签署方的具体交换时间下文会提及;

3. 非互惠模式,需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比如某个管辖区没有所得税。

MCAA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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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务机关对不同账户如何开展尽职调查?

国家税务总局如何对CRS开展尽职调查程序?

根据账户持有人的不同,金融账户分为个人账户和机构账户。个人账户和机构账户又以2017年6月30日为时间点进一步划分为新开账户和存量账户。每种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均有所不同。

(一)新开个人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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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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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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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开机构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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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存量机构账户尽职调查程序之一识别非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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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存量机构账户尽职调查程序之二识别消极非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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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那些国家会成为“漏网之鱼”吗

对于海外账户,一般是需要根据账户所在国的尽职调查要求来进行的,那么我们这里可以参考下OECD给各参与国的一般标准建议。

尽职调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确定负有申报义务的金融机构;第二步,评估其金融账户;第三步,识别须申报账户;第四步,履行尽职调查程序;第五步,申报相关信息。

第一步:确定负有申报义务的金融机构

围绕四个问题走:

第1问:这是不是一个实体?

否,无需申报;是,进入下一问。其中,实体包括公司、合伙关系、信托和基金等。

第2问:该实体在不在参与国内?

否,无需申报;是,进入下一问。

其中,对于“在不在”的界定,境内实体在境内的分支机构、境外实体在境内的分支机构属于该范围;境内实体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境外实体在境外的分支机构不属于该范围,笔者理解为是“属地原则”。

几个特殊情况:(1)除信托外的某个实体如果没有税收居所,比如它被视为财政透明,或者所在管辖区没有所得税,那么将它纳入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受到财务监督所在地范围内;(2)除信托外的某个实体如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参与国的居民,那么它需要将相关金融账户申报给每一个管辖区的税务机关;(3)对于信托,按照受托人居民身份所在管辖区进行申报,除非在另一个管辖区它被当做税务居民,那么它需要将信托信息申报给另一个管辖区。如果该信托有两个以上(含)的受托人,那么该信托需要向每一个受托人为税务居民的管辖区申报相关账户信息。

第3问:该实体是不是一个金融机构?

否,无需申报;是,进入下一问。

负有申报义务的金融机构包括:(1)存款机构,包括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储蓄和贷款协会和信用社;(2)托管机构,包括托管银行、经纪商和中央证券存放处;(3)投资实体,包括实体投资、再投资或者交易金融工具,投资组合管理,金融资产管理;(4)特定保险公司,包括大部分日常保险公司。

第4问:该实体是不是一个无需报告的金融机构?

是,无需报告;不是,就成为负有报告义务的金融机构。

无需报告的金融机构包括:政府实体和其养老保险基金、国际组织、中央银行、某些退休基金、合格信用卡发卡人、豁免集体投资工具、由受托人申报的信托、其他风险金融机构。

第二步:评估金融账户

一般理解是被金融机构持有的账户,CRS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定义其包括特定的一些类别,具体包括:(1)存款账户;(2)托管账户;(3)股权和债务权益以及它们的等价物,比如合伙组织和信托中的权益;(4)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和年金合同。

无需报告的账户包括:(1)退休金账户;(2)非退休税收优惠账户;(3)长期人寿保险合同;(4)固定资产账户;(5)托管账户;(6)由于没有退还多付款项的存款账户;(7)其他低风险排除账户。

第三步:识别须申报账户

须申报账户是指由一名或多名须申报个人持有的账户,或者是由被动非金融实体持有的账户且其中的一名或多名实际控制人是须申报个人。所以仍然回到了对于账户持有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识别。

1. 对于账户持有人的识别

第1问:该账户持有人是否是须申报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否,该账户不是须申报账户;是,进入第2问。

第2问:该账户持有人是否是须申报个人?

否,该账户不是须申报账户;是,该账户是须申报账户。

2. 对于某些实体账户持有人的实际控制人的识别

第1问:该账户持有人是否是一个被动非金融实体?

否,无需申报实际控制人信息;是,穿透到实际控制人,并进入第2问。

在这里,解释一下被动非金融实体。非金融实体(Non-Financial Entities,简称NFEs)一般指任何不是金融机构的实体,其中,又分为被动非金融实体(Passive NFEs)和主动非金融实体(Active NFEs)。被动非金融实体会有额外的程序性要求,因为它预示着更大的税务风险。一般的理解是,被动非金融机构就是那些不是主动非金融机构的非金融机构。因此,我们来看看从主动非金融机构的范畴来看看,主动非金融机构包括:(1)公开交易或与公开交易的实体关联;(2)政府实体;(3)国际组织;(4)中央银行;(5)非金融集团的控股企业。主动非金融机构不包括:(1)主要收入是被动收入;(2)主要持有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比如股息、利息、租金等。另外,非参与国的投资实体同样被视为被动非金融实体。

我国于去年5月19日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4号)第十二条对消极非金融机构做了“属于”和“不属于”的明确。

属于:(1)上一公历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不属于积极经营活动的收入,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的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非金融机构;或(2)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可以产生本款第一项所述收入的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非金融机构;或(3)税收居民国(地区)不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投资机构。

不属于:(1)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机构;(2)政府机构或者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3)仅为了持有非金融机构股权或者向其提供融资和服务而设立的控股公司;(4)成立时间不足二十四个月且尚未开展业务的企业;(5)正处于资产清算或者重组过程中的企业;(6)仅与本集团(该集团内机构均为非金融机构)内关联机构开展融资或者对冲交易的企业;(7)非营利组织。

第2问:该实体是否有1名或多名实际控制人是否是须申报个人?

否,无需申报实际控制人信息;是,该账户是须申报账户。

实际控制人包括作为受益所有人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25%的实体股份或投票权的自然人,如无,则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实体拥有实际控制力的自然人。对于信托,控制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保护人(如有)、受益人以及其他任何对信托拥有实际控制影响力的自然人。

第四步:履行尽职调查程序

尽职调查程序应账户的分类而不同,包括存量个人账户、新设个人账户、存量实体账户、新设实体账户。相关的一些原则在上文已做阐述。

第五步:申报相关信息

一旦账户被确定为须申报账户,金融机构必须将账户信息申报给税务机关,具体信息则是根据CAA中的约定,在上文已作阐述,部分信息会因存量账户和新设账户的区别作差异化规定。

六、账户的什么信息会被交换回来

那么金融机构需要申报哪些账户信息?

金融机构应当汇总报送境内分支机构的下列非居民账户信息,并注明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名称、地址以及纳税人识别号:

(一)个人账户持有人的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机构账户持有人的名称、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机构账户持有人是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报送非居民控制人的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

(二)账号或者类似信息。

(三)公历年度年末单个非居民账户的余额或者净值(包括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的现金价值或者退保价值)。账户在本年度内注销的,余额为零,同时应当注明账户已注销。

(四)存款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

(五)托管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股息总额以及其他由于被托管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为代理人、中间人或者名义持有人的,报送因销售或者赎回金融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托管账户的收入总额。

(六)其他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包括赎回款项的总额。

(七)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上述报送信息中涉及金额的,应当按原币种报送并且标注原币种名称。

对于存量账户,金融机构现有客户资料中没有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日期或者出生地信息的,无需报送上述信息。但是,金融机构应当在上述账户被认定为非居民账户的次年年底前,积极采取措施,获取上述信息。

非居民账户持有人无税收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的,金融机构无需收集并报送纳税人识别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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