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劳动法的朋友可能会知道,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受伤的情况下,相应的医疗期内,公司是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但是呢,凡事无绝对,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公司还是有权利在员工的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 2007年8月1日,张某入职某纸业公司,双方与2012年1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自2014年4月1日,张某因为患了抑郁症休病假。 本来呢,这是属于患病期间的病假,公司给了是无可厚非的。 但是!公司竟然发现张某在患病期间从事出租车运营工作! 本着是可忍孰不可忍的态度! 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以张某欺骗公司不能上班,病假期间却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这一切呢,也是有依据的,该纸业公司的《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当中有这样一条规定: 员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且不给予经济补偿。 张某不服,发起了劳动仲裁,结果仲裁驳回了张某的主张。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则不管员工是否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都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 而且,用人单位给员工休病假,本来就是想让劳动者尽快恢复体力回来工作,你擅自给自己增加工作量,身体不就越来越差了吗? 那怎么可以! 其实呢,张某的行为,我们也不是不能理解。 觉得病假的工资太低,想要出去赚钱贴补家用。 尽管道理是这个道理,可错就是错了。 无论哪家公司都无法容忍这样的行为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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