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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官司,为啥拿不到钱 ?告诉你不得不知的“执行风险”

 昵称46139240 2018-09-06


“我赢了官司,为什么拿不到钱?”

法院执行干警经常听到类似的话

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专题第十二期

告诉你什么是“执行风险”



为充分保障当自己的合法权益

规避常见的“执行风险”

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大家一定要仔细看看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此,不少当事人认为,申请法院执行,凭借法院的各种强制执行手段,就必定能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合法权益执行到位。然而,人们往往知道打官司有胜诉和败诉的风险,却忽略了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执行也存在执行到位和因为被执行人查无财产、下落不明等客观原因导致执行不到位的风险,这就是“执行风险”。


“执行风险”体现在哪些方面?

应该做些什么来预防呢?

让我们从从化法院执行的三个案件

来进一步了解“执行风险”



1
查无财产导致客观执行不能


王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先后两次共借款7万元,在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李某多次上门或去电催收未果,遂将王某诉至从化法院,法院判令王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因王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李某向从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化法院立案后,向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文书,王某称生意失败,欠了很多债务,暂时无法偿还该笔债务,法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王某的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在穷尽现有的财产查询手段后,均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李某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只能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行恢复执行,本案就是因为被执行人查无财产而导致的客观执行不能。


2
有财产难变现导致执行不到位


在张某与邓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邓某分期还清借款50余万元给张某。



协议生效后,因邓某逾期未履行义务,张某到从化法院申请执行。从化法院立案后,依法裁定查封、拍卖邓某名下的一套房产,进入拍卖程序后,该房产经两次网拍均无人竞买而流拍。随后,从化法院依法发布了变卖公告,但仍无人购买,导致房产不能变现,而张某又不同意以该房产以物抵债。除该房产外,被执行人邓某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该案件难以执行到位。


3
多人参与财产分配
导致难以全部执行到位


在田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根据生效民事判决书,被告黄某应于限定日期内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给原告田某。因黄某逾期未履行义务,田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从化法院立案后,依法裁定拍卖了被执行人黄某名下的一套房产,获得拍卖款项约120万元。若黄某仅有与田某这一执行案件,拍卖所得款项足以清偿该案全部债务,但在处理该笔拍卖款项时,有另外9件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因享有对黄某的债权而申请参与分配,且该案田某对黄某的房产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权,故该案120万元的拍卖款项需按比例分配给10件案件的申请人,参与分配的债权本金约450万元。另外,经查,黄某除上述房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本可执行到位的案件因参与分配债权众多,难以全部执行到位。



➤“执行风险


从上述三个案例可以看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依法申请法院执行后,虽然有各种强制措施来保障实现,但也不是百分百可以执行到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申请法院执行也需承担下列执行不能或难以执行到位的风险:


❶ 被执行人无财产或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根据法律规定,法院通过调查无法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将面临权利不能兑现的风险。另外,若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执行标的时,申请执行人也要面临权利不能足额兑现的风险。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风险。如果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有可能导致法院无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关执行措施,或者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进而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


 被执行人财物无法变现或不能处理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法定程序和措施无法变现,或申请执行的标的物是依法不能由法院处分(如违章建筑、违禁品等)或不能流转(如证照不全)的物品,申请执行人将承担被执行财产执行不能的风险。


 多个债权人共同参与被执行财产分配的风险。若被执行人的财产变现后,有多个债权人同时主张参与财产分配,或者有一个以上的债权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主张优先受偿权,而变现价款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申请执行人将面临无法全部执行到位的风险。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成立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执行中,若案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主张权利,提出异议,经审查后异议成立的,申请执行人将面临对被执行人的该财产无法继续执行的风险。



法官提醒

经济往来需谨慎 源头防范减风险


鉴于申请法院执行可能存在上述风险,执行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和各位申请执行人注意以下4点:


❶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慎交易


无论是在商业活动中,还是在日常社会经济交易中,风险都无处不在。为从源头上避免“执行风险”,广大市民要树立起交易风险防范意识,在经济往来之前,要谨慎检查、核实对方有否偿还能力,最好要求对方提供财产担保,保障债权进入执行程序后的优先受偿权。


 强化财产保全观念,及时保全


从决定启动诉讼程序开始,债权人就不要因为担心增加诉讼成本而不考虑财产保全,应当意识到:如果采取了财产保全的话,将能有效地防止对方转移、隐匿、毁灭财产,保障将来可预期权利的实现,进入执行程序后,也有已被保全的财产可供执行,特别是被告为企业法人的,若未进入破产程序,普通债权中,已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积极寻找线索,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向法院申请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应有继续举证意识,积极查找并主动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确切下落和可执行财产线索,切实配合好法院的执行工作,为最终实现自己的债权尽最大的努力。


 加强双方沟通,争取义务方主动履行


申请法院执行是在一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的权利救济措施,但从化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部分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缺乏沟通,导致一方已履行义务或有履行义务的积极性,因另一方未提供履行方式,而造成误解,进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这样一来,不仅激化了双方矛盾,而且浪费了司法资源。为此,执行法官提醒大家,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权利方与义务方应主动加强沟通,争取义务方主动履行,从而省去来法院申请执行的时间成本;若双方无沟通的可能,也需在确认对方未履行义务或确无履行义务的主动性的前提下,再申请法院执行。



来源 |从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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