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经验法则,系指由一般生活经验归纳得出的关于事物的因果关系或性质状态的知识或法则。英美法称之为“人类的理性与经验”或“人类的共同经验”。以上述的环境污染案件来说,此类在一般人看来再明显不过的环境侵害行为,法官却不敢作出判断,原因是认为缺乏第三方所谓客观的证据或者标准,仅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法官自己亲临现场的调查并不足以满足证明的标准。这里其实引出一个诉讼程序中更加深层的问题,目前,法官在诸如交通肇事、重大事故、涉税、涉食药等案件中都是以行政执法部门的认定书或鉴定意见为客观证据标准,判决基本上发挥的是对这些行政文书的背书而已。
行政法上的认定与刑法、民法上的认定其实是有很大差距的,行政法目的在管理,强调标准化,便于一体执行,而司法中的认定比行政法更多地侧重具体化,合理性。行政法上的交通事故责任无论依据的法理或认定的过程应当与司法中有相当的区别,可是现实中几乎看不到改变行政认定的判例。行政法上的假药与刑法中的假药其实也是存在差别的,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我不是药神》中印度仿制药(有特效而无害的药)在司法中被认定为是假药。司法若过度注重以行政标准(包括行政法、行政认定、行政鉴定),没有行政认定作为依据就不能办案件的习惯思维,从深层角度看,其实危害了司法的独立性,限缩了司法的功能,社会对此极为不满意。
现在再回到前面那个案例看,排放达标与是否存在侵权并不一回事,排放达标并不等于就不存在侵权事实。从《物权法》第90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相邻关系侵害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一立法设计既可以迫使不动产权利人严格履行环保义务,保护区域环境,改善相邻关系,也便于相邻污染侵害受害人获得司法救济。对于排放行为未违反国家规定却实际对不动产权利人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生活环境造成损害或者威胁的情形,需要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当排放行为超过社会容忍的限度,则应当构成环境侵害。这里的社会容忍的限度的认定,需要法官积极运用经验法则,如果法官消极对待,则此类环境侵害的治理中司法将失去自身价值,受侵害人亦将在法律层面投诉无门。
环保部门采用大气污染的排放标准对待饭店油烟向楼内排放本身就不对,应当采取室内污染标准,不能简单认定排放达标。如果没有室内油烟排放标准,那就应当直接采用社会容忍的限度的判断。而损害已经到了顾客望而却步,其他商铺无法经营的地步,只要稍有社会经验的人都可判断已经超越了社会容忍的限度。现在的问题是为什么普通人都可判断的再明显不过的事实,法官却挺为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