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下列基本交易规则。交易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成交顺序:较高买进委托优先于较低买进委托;较低卖出委托优先于较高卖出委托;同价位委托,按委托时间顺序成交。报价单位:A股、B股以股为报价单位,基金以基金单位为报价单位,债券以100元面额为报价单位,国债以资金年收益率为报价单位。价格变化档位:A股、债券、基金为0.01元;深市B股为0.01港元,国债回购为0.01%;沪市A股、债券、基金为0.01元,B股为0.002美元。委托买卖单位与零股交易:A股、B股、基金的委托买单为"股"(基金按"基金单位"),但为了提高交易系统的效率,必须以100股或基金整数倍进行委托买卖。如有低于100股(或B股1000股)的零股需要交易,必须一次性委托卖出。同时也不能委托买进零股,债券、可转换债券的委托单位为1000元面值(手)。交易时间: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法定公众假期除外。竞价:集合竞价时间为上午9:15~9:25。连续竞价时间为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开市价:某只证券当日第一笔成交价(第一笔成交价有可能在连续竞价中产生)。收市价:深市为有成交的最后1分钟内所有成交价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沪市为当曰最后一笔成交价。涨跌幅限制:自1996年12月16日起,证券交易所对交易的股票(含A股、B股)、基金类证券实行交易价格涨跌幅限制。在一个交易日内,除上市首日证券外,每只证券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实施特别处理的股票(ST股票)涨跌幅度限制为5%。根据最新规定,实行PT的股票涨幅不得超过5%,跌幅不受限制。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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