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个当场”到“被害人处分意志”的 司法实践转换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分一直是理论与实务的难点与痛点,从“两个当场”到考虑“被害人处分财物的自由意志程度”的判断标准,标准的转换适用说明现实中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的行为方式、手段、交叉范围愈发复杂,对二者的区分也愈发困难。
“两个当场”的提出是基于1998年何木生抢劫案的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47号),该案例的裁判理由认为:抢劫罪以当场实施暴力、以暴力相胁迫为其行为内容;敲诈勒索罪则仅限于威胁,不包括当场实施暴力;抢劫罪必须是当时当场取得财物;敲诈勒索罪取得财物可以是当时当场,但更多的是在实施威胁、要挟之后一定的期限内取得。 但是后来的实务证明,“两个当场”并不能解决问题,至少辩护人不能同意:许多敲诈勒索罪同样存在轻微暴力的行为,并且当场取得财物。
一、“两个当场”的鉴别要点 案例:(2017)粤04刑终187号 基本案情:盛某(女)与被害人陈某酒后发生性关系,后盛某告诉了被告人黄某(盛某的男友),黄某出于气愤,叫上被告人2张某,两人赶到女友盛某所在的旅馆,黄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划伤陈某,遭张某阻止后,陈某提出要私了,黄某便打了陈某一巴掌,从陈某身上搜出625元。后又强迫陈某脱衣服拍其裸照,在陈某不愿意的情况下,黄某打了陈某两巴掌(经鉴定,陈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陈某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被拍了裸照。黄某后又强要陈某车钥匙,将车内的钱包(属于陈某哥哥的)拿走,后要求陈某哥哥花3万元赎回钱包,未果。经陈某报警后案发。 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张某构成抢劫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 经过上诉,二审法院将二人均改判为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十一个月。
裁判理由分析: 在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两个当场”只能是成立抢劫罪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具备“两个当场”并不当然构成抢劫罪。” 第一,暴力程度轻微,未对被害人产生强制。 “针对‘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性威胁’这一特征,由于实践中敲诈勒索也往往伴随有轻微暴力行为,在此情形下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除要求暴力行为的当场性外,还要求所实施的暴力程度达到足以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程度,否则即应视为敲诈勒索中的轻微暴力。 关于持刀威胁行为,现有证据证实黄某持刀冲向被害人时被张节云拦住,此时匕首收起来,直到黄某下楼取东西才交给张节云,二审庭审时黄、张又辩称张某一开始制止黄某时便把匕首拿过来装在自己口袋,不论是何种情形,均没有证据证实二人有将匕首拿在手上直接挟持被害人的行为; 黄某在被害人提出私了时打了被害人一巴掌,在被害人不愿意脱衣服拍裸照时又打了被害人两巴掌,该行为暴力程度轻微,并不足以对被害人心理造成强制,而且除上述轻微暴力行为之外,黄某还强迫被害人拍裸照以便进一步勒索钱财,该行为显然并非抢劫罪的手段行为所能评价和涵盖。” 第二,暴力行为(殴打)并不是为了取财,而是为了泄愤、报复。 “现有证据证实事发前黄、张没有任何关于要向被害人索取财物的共谋,更不是故意设计让黄子业女友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此黄子业在被害人进入房间后从窗帘后冲出来持刀划向被害人的举动,其主观目的不能证明是为了劫财,该行为更符合黄子业得知女友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后气愤冲动、意图报复的心理特征。” 第三,当场取财的原因不是基于暴力,而是勒索。 “针对‘当场取得财物’这一特征而言,在案证据证实黄某、张某确有胁迫被害人当场交出现金、手机等财物的行为,从表面上看符合抢劫罪‘当场取得财物’的特征,但不应忽视的是,黄、张某胁迫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的前因是黄子业向被害人提出三万元“私了”此事的要求,被害人表示同意;在被害人当场交出的财物不足三万元的情况下,黄子业还以曝光此事为由,要求被害人事后继续筹集三万元交付给其,同时案发第二天黄子业还通过短信联系被害人哥哥继续勒索钱财,上述事后取财行为显然属于敲诈勒索。” 第四,被害人交付财物的心理不是基于害怕被打,而是被抓住了把柄。 “从案发的前因后果来看,黄子业得知女友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欲报复被害人,被害人在此情形下为求脱身主动提出‘私了’,并在黄子业的胁迫下主动交出部分财物,其心理上虽然有害怕黄、张某对其实施暴力行为的恐惧,但更多还是出于与黄子业女友发生性关系的把柄被黄子业抓住的顾虑。” 2005年另一指导案例:例林华明等敲诈勒索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49号)又引入另一判断标准,即该指导案例提出一个争议焦点问题:被害人是因为被殴打还是因为害怕盗窃行为被揭发交出财物的? 理论上的说法是被害人处分财物的意志程度。这一标准更多的是反映主观心理状态,但主观状态需要借助言语、行为来综合判定,因此该标准也不能做到清晰的区分二者。 二、被害人处分财物的意志程度 案例:(2017)鲁1302刑初124号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以来,被告人姜某、王某、刘某等人预谋后,由被告人姜某通过陌陌聊天工具,假扮女性网友,以见面名义将毛某、曹某乙等人约至其指定地点,谎称女网友系姜某嫂子,由被告人姜某、王某、刘某、李某采用拳打脚踢及语言威胁的方式,劫取被害人财物,作案七起,价值共计11300元。 法院认定:第二起属于敲诈勒索 裁判理由如下: 被告人姜某、王某虽有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向被害人曹某乙索要钱财,但在放曹某乙回家向父亲要钱以及曹某乙父亲随同刷卡取款的过程中,被害人曹某乙实际已经脱离了二被告人的威胁控制,其之所以未及时报警和选择其他救助措施,仍然选择向被告人交付财物,是基于其陈述的“与陌生女人陌陌聊天怪丢人,就当花钱买个教训”的主观心态。 再来看看以下几个案例对被害人处分财物的理由:
可以看出,对于被害人处分财物的意志程度判断要点有以下两个: 一看被害人有无与被告人商量财物的余地。在敲诈勒索的过程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一般都有一段你来我往时间,被告人与被害人讨价还价、被害人主动提出私了;被害人身上暂时没钱写下欠条等等,都是在“有胁迫”环境下所做的选择,这种选择可以认为是有“余地”的,进而定为敲着勒索。而抢劫罪基于较重的暴力程度,对取财的紧迫性较为强烈,被告人一般不会给予被害人周旋的余地,希望立刻取财,从而使被害人别无选择,只能交钱。 二看被害人有无交付财物原因的陈述。被害人的陈述对于判断处分财物的自由度非常关键,对于案件经过的叙述能反映当时的情况,比如案发起因为何、被害人与被告人事前是否认识、是出于害怕被打还是出于害怕事情败露交付财物等等。
综合以上,无论是“两个当场”还是“被害人处分意志”,在判断时,都不是单一、独立的,而应相互结合,进行综合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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