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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九月热点问题汇总

 老鬼0604 20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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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有一供货单位注销了,2015年购进货物一直未开来发票,我单位一直以估价办理入库的,现在能以追溯期5年来处理这件事吗?


答:如果您单位同时满足如下条件,可以在5年内追溯处理:

1、估价入库的货物已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2、估价入库的货物结转的成本未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应取得以下资料证明业务支出的真实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因此,对方如已注销,企业无法取得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的,如果取得证明支出真实性资料后,可以追补5年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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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公司租用个人住房,到税务局代开发票,交纳的十几个点的税金由企业实际负担(房东不负担税款)。如果取得普票可免交增值税,如取得专票,要额外多缴纳1.5%的税款。这种情况下,还需要取得专用发票吗?(取得专票可以抵扣进项税,但相应也要多支付等金额的增值税款)此情况下,取得专票除了可以少交一点儿附加税外,对企业还有什么好处?这部分税款企业如何列支?如何筹划才能合理的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谢谢!


答:(一)租用个人住房,取得个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企业的好处是:


1、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降低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2、降低企业的城建税等附加税税负;


3、降低企业租赁成本,增加企业营业利润。


(二)个人出租住房应计算缴纳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如果完税凭证开具给出租方个人,承租方负担的上述税金是不得税前扣除的;但双方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税后租金金额,并约定相关税金由承租方负担,开具发票时以计算的税前租金为依据,承租方取得以税前租金为依据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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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从个人处购买商品,没有取得发票,如果以收据入账,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交易印花税?


答:(一)个人所得税:


企业是否要代扣个人所得税,需要看您问题中的“个人”具体情况,如果属于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该个人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您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义务。


(二)印花税:


1、据实缴纳:如企业是据实缴纳的,购销合同是以签订的合同金额为计税依据,按合同金额*万分之三计算贴花。如果以调拨单等其他凭证代替合同的,也应按购销合同计算贴花;


2、核定征收:如果是核定征收的话各省都是有比例的,应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方式计算缴纳,按购买和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即使购进未能取得发票,也应当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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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前些时候看到一则案例:一个企业销售了一批大概十几万的商品,对方没要发票,企业也没开具。但企业在申报期内,作为未开票收入如数申报收入并缴纳了相应税款。后来税务局检查发现,处以该企业5000元的罚款,依据是应开票而未开票,违反了票据法的相关规定。这则案例让人很纳闷,平时企业到底应不应该体现未开票收入?觉着体现不对,不体现也不对。企业到底该怎么办才好?谢谢!


答:《发票管理办法》于2010年12月20日被国务院第587号令所修订,属于行政法规。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因此,企业即使计算缴纳了增值税,但如果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如应开具而未开具、未按规定时限开具等规定,也有被处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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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应由用工单位交?还是派遣单位交?


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因此,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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