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析!教育、养老费用如何抵扣?经济补偿金如何征税?
劳动报记者 李轶捷
新个税法推出,一石激起千层浪,在诸多解读中,5000元每月的起征点调整和养老、子女教育加入税收抵扣综合项成为宣传的亮点。
然而,除了这些,个税法的修正还将在劳动关系领域中产生诸多变化,不知你是否真的读懂了?
今天,小编邀请各路专家
就新个税法的影响进行深入解析
同时也呼吁细则制定
能对各种建议给予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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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这次新个税法里添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这部分如何操作呢?”
案例:
文文是一个有着两个孩子的职场女性,和很多80后一样,上有四老,下有二小,负担着实不轻。听说这次新个税法中有减免缴税的选项,她尤其关注。
可是她不明白的是,子女教育、养老等费用如何界定?文文的两个孩子,小的在公办幼儿园,大的就读于民办小学,教育费用包括学龄前教育吗?大儿子的民办学校的学费算不算子女教育费用的抵扣范围呢?
此外,文文的父母、公婆也已退休在家,虽然他们都有养老金,但平时她和丈夫补贴得也不少。“新法中养老的费用究竟怎么定义呢?在养老院的还有发票,在家养老的哪里有证明,难道在家养老就不算养老了吗?这部分又该如何抵扣呢?”
针对义务教育费用的抵扣
还是民办教育、培训教育囊括在内?
邱婕认为义务教育本来就是免费教育,并没有多少抵扣的额度和必要,而对民办教育和培训教育费用的抵扣又似乎与当下国家倡导的趋势不相吻合,且并不能起到税收二次分配的作用。她认为相较于费用报销,个人的抵扣额度分配更加公平公正,且容易操作。
邱婕同时指出,虽然她个人倾向于分配额度的方式,但就新法规定: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
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来看,凭发票报销的可能性较大。
邱婕认为:
案例:
今年对于小胡来说有些不一样,因为年中时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一次劳动争议,让小胡所在的企业选择了冒险解除劳动关系,小胡为了争取自己的权益,将企业诉至劳动仲裁。
就仲裁刚裁决的情况来看,小胡的胜算很大,这也就意味着,企业对小胡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是违法的。
如果确属如此,小胡将赢得近十万元的违法解除赔偿金,虽然这笔钱无法与他的年薪相比,但对小胡来说,毕竟属于额外多出的一笔钱款。
然而,新个税法执行后,小胡的问题来了。
小胡的十万元属于补偿性收入,按照过去的规定,他的额度只要在规定范围之内,可以享受免征税的政策,即使超出部分,也可以分摊到各月,享受优惠征税政策。
但如果新个税法实施以后,他是否还能享受原政策?由于目前企业仍在起诉阶段,小胡的官司有可能经过一审和二审,到时即便赢了,赔偿也可能要到明年才能拿到,那么到时候这部分税收该如何征?
解答:
原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失效
劳动者权益需充分考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
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虽然无法享受解除补偿金的税收优惠,但目前的做法通常是将经济补偿金和支付补偿当月工资合并纳税。
然而,从修订后的个人所得法来看,今后实行的是按年综合所得扣除6万元后征税,且并没有对经济补偿金做出减免税收的特别规定。
而且,前述财税部门的两份减免个人所得税文件将在2019年失效,如果国务院不做出新的规定,税收优惠将在2019年之后于法无据,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的税收成本将大幅增加,并且将直接抵消起征点带来的减税效果。
对此,邱婕也提出了相同的观点,她认为,无论是违法解除的赔偿还是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都是对劳动者失业之后的一种救济,是基于保障劳动者权益出发的,因此,有关部门在制定细则时,应对此类情形给予充分考量,把原本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部分,切实地给到劳动者,提升他们的实际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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