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某法院作出了一份奇葩的判决书,在网上引发了热议。毛某从某超市偷了两把菜刀,在大街上将一女孩砍死,法院判决该超市承担15%的补充赔偿责任!不少网友认为法院判决是株连式判决,太奇葩了! 案件经过: 2015年11月25日傍晚,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新余女子毛某在某超市偷了两把菜刀,在大街上将路过的一名5岁女童砍死。司法鉴定认为毛某在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的发病状态,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毛某有期徒刑13年。被害女童父母将毛某、毛某的养父母及超市告上法庭,要求民事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超市“疏于监管”,“对该侵害事故的发生起到一定的作用,存在过错”,购物广场对命案的最终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经计算应赔偿总额为299387.25元,一审法院认为超市应承担15%的补充赔偿责任即49408元。遂做出一审判决:购物广场对上述款项中的49408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购物广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判决的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超市的所有人和经营管理者,却疏于管理和防控,对其销售的菜刀(两把)被毛某盗出而未发现,未尽到足够谨慎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显然存在过错。因此,法院认为超市的所有人和经营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该判决存在以下不合理的地方: 一、适用法律错误,有关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案。 二审法院援引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认为超市所有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是有范围、有条件的,不能无限度的扩大适用,让无关的人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存在以下几种情况时,公共场所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责任: 1、因场所原因发生的伤害。比如因为场地湿滑,导致场地的使用人或者来往的人员滑到受伤的,管理人应该承担责任; 2、在场所内发生的事故所导致的伤害。比如发生火灾、燃气泄漏等事故,导致场所的使用人、来往人员被烧伤、中毒等造成的人身伤害,场所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该承担责任; 3、因第三人原因发生的损害,管理人未尽到防范和救助义务的。比如有人在场所内受到第三人的伤害,场地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没有及时劝阻、报警,导致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有其它与之类似的情形。 总之,不管什么原因导致的伤害,要让场所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该伤害一定是和场地有关。伤害要发生在场所所及范围内;受伤害的人和场所有一定的关系,是场所所服务的对象,或者是正常来往的人员,比如是来场所的顾客,或者正常过路的人;管理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并且过错与伤害的发生有因果关系。 本案源于超市的菜刀被盗,而菜刀被盗与超市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任何关系,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被害人死亡是嫌疑人非法侵害造成的,而非法侵害并没有发生在超市范围内,而是发生在超市外的街道上,超市对于案件的发生并不知情,也无法进行帮助,因此超市对于嫌疑人和死者均没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法院的判决认为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对《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作了扩大解释,菜刀被盗和安全保障义务是两个风马牛不相及的法律关系,法院把他们硬扯到一起,没有任何依据。 二、超市的菜刀被盗和女孩被砍死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嫌疑人从购物中心偷走两把菜刀,是盗窃行为,超市的菜刀被盗和死者死亡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也就是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一审、二审法院都认为超市对于菜刀疏于管理使菜刀被盗窃,从而被用作作案工具,超市有一定的过错。从表面上看似乎有点道理,实际上该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是强词夺理,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不合法。 嫌疑人盗窃菜刀去行凶,被盗的人是否要承担责任,要看超市对菜刀是否是合法占有、合法销售。如果菜刀是违禁品超市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比如销售的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禁止销售的情形,超市就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责任。但本案的菜刀并不是管制刀具,超市是合法销售,嫌疑人把它偷走作为凶器使用,这种使用方式是超市不能预料,也不能控制的。 超市疏于管理导致菜刀被盗,超市只对于菜刀被盗窃所造成的的损失承担责任,对于该菜刀被盗后所造成的危害不应该承担责任。 按照法官的逻辑,菜刀被盗砍死人就认定超市有过错并且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如果有人从部队或者公安机关偷出了枪支,用来杀了人,还要让部队和公安机关承担责任吗?这显然是荒谬的,部队和公安部门是合法的持枪单位,其只应该对枪支被盗行为承担责任,而不应该对于枪支被盗后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盗窃菜刀和砍杀女孩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中间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不能因为相继发生,就推定有因果关系。 三、株连式判决,会让整个社会人人自危! 这个判决实际是一个株连式的判决,对法条做扩大的解释,把无辜的人拉进来承担责任。 按照法官的思路,如果嫌疑人偷的不是两把菜刀而是一根棍子,在外面打死人了,超市的所有人也应该承担责任。这样还可以进一步推理,如果小偷在农户家里偷了一把菜刀,后来杀了人,农户也应该承担责任,没有什么理由,因为你没有把刀看好! 按照这个逻辑,如果有人从某家人门口捡了一块砖或者一根棍子,把别人打死了,这家人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因为砖头和棍子是你的,你没看管好! 这个判决留给人们的太多的发挥空间,想想都让人觉得太可拍,每件物品都可能成为作案的工具,自己的物品一旦被盗就可能会因此承担责任! 难怪在判决做出后,有网友评论:太可拍了,以后晚上睡觉也要把家里的菜刀放在枕头底下,别让人偷走了! 法院的判决具有指引作用,这样的判决要把人们引向何方?还有比这更奇葩的判决吗!
附:判决书【案号:(2018)赣05民终377号】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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