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腘窝囊肿腓总神经受损医疗事故

 医疗律师李 2018-09-18

原告王,,诉称,2013年3月18日,原告因右膝腘窝囊肿到被告处住院治疗,2013年3月27日在全身麻醉情况下实施囊肿切除手术,术中未发现囊肿,术前疑似囊肿之物为静脉窦。被告发现诊断有误,本应结束手术,但被告在未告知原告和家属的情况下,反而将切口由5公分延长至15公分,造成创面大、失血过多、术后感染、组织黏连、瘢痕几率大大增加,且伤及腓总神经,造成患肢腓总神经受损。术后经过锻炼恢复,患肢仍经常性麻、胀、痛,行走不便,经常性崴脚,身体下蹲时腘窝内侧疼痛难忍。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骨科肌电图检验报告单显示:右下肢坐骨神经中末支腓总神经不全受损。2014年5月20日,石家庄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医方存在过失1、术前无充分的鉴别诊断;2、术中探查与术前诊断不符时,未告知患方。原告就赔偿问题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医院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诉前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石家庄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石家庄市医学会鉴定结论,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主因“发现右腘窝肿物3年”,于2013年3月18日在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右膝腘窝囊肿;2、右膝骨关节炎;3、2型糖尿病;4、脂肪肝,于2013年3月27日在全身麻醉下行右腘窝囊肿探查、关节镜探查清理术,于右腘窝后侧行长约15cmS形切口,逐层切开,拉钩显露视野,保护胫神经、腓总神经。探查见:右腘窝后侧可见静脉窦4×4×3cm3迂曲血管,颜色发紫,未见囊肿肿物。考虑静脉窦为其病变,暂时无特殊处理。生理盐水充分冲洗后给予逐层缝合。改为仰卧位,手术区域常规碘酒、酒精依次消毒,铺无菌单。取右膝髌韧带两侧0.5cm、胫骨平台上方约1cm处,做横行切口,长度约0.5cm,直达关节腔,髌骨外上方另戳口,关节腔内放置出水管。植入关节镜和操作器械,探查关节腔。刨削增生的滑膜,蓝钳修正半月板损伤部位,射频消融损伤的软骨面。钻磨于骨质增生处修整鼓面。生理盐水+地塞米松盐水冲洗关节腔,放入透明质酸钠2ml,关节腔内放置引流管,缝合后,无菌纱布加压包扎。术后给予抗感染、改善循环机对症支持治疗。实际住院21天,于2013年4月8日出院。出院诊断:1、右膝骨关节炎;2、2型糖尿病;3、脂肪肝;4、右腘窝静脉窦。2013年5月5日,原告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复查,肌电图检验报告单检查提示:右下肢坐骨神经中末支腓总神经不全受损表现。

2013年11月1日,原、被告共同委托石家庄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现场查体:行走正常步态;膝关节后方手术切口无炎性反应;膝关节屈伸功能同健侧;膝下10厘米处周景41厘米,两侧一致;足趾屈伸活动自如,肌力V级,膝下感觉无明显异常,血运正常。

分析意见:诊疗过程中,医方存在以下过失:1、术前无充分的鉴别诊断;2、术中探查与术前诊断不符时,未告知患方。经治疗患者未遗留《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所述人身损害后果,故不构成医疗事故。结论: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对此,原、被告均未申请再次鉴定。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根据石家庄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被告存在术前无充分的鉴别诊断;术中探查与术前诊断不符时,未告知患方的过失,经治疗,原告未遗留《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所述人身损害后果,故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对其主张的损害后果,提供有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肌电图检验报告单,检查提示为右下肢坐骨神经中末支腓总神经不全受损表现,但时间在鉴定查体之前,不能证明被告的诊疗活动给原告造成损害,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