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生剪衣救人案中,医生为抢救而剪开患者衣服,应属紧急避险,而且患者也转危为安了,医生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当,也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于患者衣服内的财物损失,相关医生不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本案中医生不过是医院的工作人员,医生只承担医生的相关职责,而医院才是责任的主体。作为一个三甲医院,不仅有医护人员,还有各种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辅助人员,应当有完善的制度和管理,即使对垃圾的收集处理也应有专人负责和相应的制度。送到抢救室中的患者很多都是处于昏迷不醒且无家人陪伴的状态,因此对患者的衣物就更应当有相应的处理和保管措施,而不能当成垃圾还最终不知去向。
医生抢救中剪下的衣服和里面的钱物,是应当而且可以做到妥善保管的。所以医院作为民事责任主体,因其管理混乱措施不当而成患者财物丢失,当然应当承担责任。所以这1000元应当由医院赔偿而不应相关医生个人承担。据说,后来医院已全额承担了这笔费用,但仍然说明,医院在管理上确实存在不足,患者家属的要求应当由医院的专职部门和人员处理而不应由医生直接面对。如果医生有失误和过错,应由医院内部依制度和纪律追究,医生个人不应为医院背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