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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衣救人遭索赔:紧急避险中的情与法

 仇宝廷图书馆 2018-09-18

剪衣救人遭索赔:紧急避险中的情与法

宋公明 法律博客 2017-09-27

如果紧急避险不当或过当,那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规定,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文 | 宋公明

来源 | 宋公明的法律博客


据报导,近日,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几名医护人员为抢救一名重度昏迷中的患者,剪掉其衣裤,进行心肺复苏等操作,最终稳定病情。但衣裤被剪坏后,被当作垃圾处理,患者衣服和口袋里的五百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财物丢失。患者家属遂向医院提出1500元 “失物费”的赔偿要求。后经警方协调,相关四名医护人员赔偿了1000元钱。



对此,网上有人认为,人家医生费了洪荒之力将患者从死亡线上拉了回来了,感谢还来不及呢,你们还要向医生索赔,太没良心了吧?


但患者家属称,对医生全力抢救儿子的生命表示感激,但“一码归一码”,医院没有把李平口袋里的财物交给家属,“工作中存在失误就应该赔偿”。有人认为,患者家属说得没错,法治社会就该一码归一码,一切应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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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法律对此类事情是如何规定的呢?


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叫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指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在一般情况下,你剪坏别人衣服当然是要赔的,甚至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但医生剪开患者衣服,是为了抢救患者的生命,是为了患者的最大利益而不得已牺牲患者较小的利益,两害相较取其轻,舍卒保车,舍衣保命,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大家都能理解。类似于这种情况的紧急避险有很多,例如在抢险救灾中,为堵决口把好好的汽车推下河去,为救火救人而破拆门窗,等等。古有司马光砸缸,今有为救困在汽车中的小孩而把车窗砸破,为救被卡住的小孩而破拆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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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怎么办?例如司马光砸缸固然是救了人,但缸破了找谁赔?


法律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也就是说,是谁造成了险情由谁承担,谁是受益者谁承担。司马光砸缸案,如果是有人失手把小孩推下缸的,那么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孩子自己失足掉下缸的,那孩子的家长是受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司马光是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


话又说回来,即使是紧急避险,那也要适当。如果紧急避险不当或过当,那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规定,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在医生剪衣救人案中,医生为抢救而剪开患者衣服,应属紧急避险,而且患者也转危为安了,医生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当,也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于患者衣服内的财物损失,相关医生不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本案中医生不过是医院的工作人员,医生只承担医生的相关职责,而医院才是责任的主体。作为一个三甲医院,不仅有医护人员,还有各种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辅助人员,应当有完善的制度和管理,即使对垃圾的收集处理也应有专人负责和相应的制度。送到抢救室中的患者很多都是处于昏迷不醒且无家人陪伴的状态,因此对患者的衣物就更应当有相应的处理和保管措施,而不能当成垃圾还最终不知去向。


医生抢救中剪下的衣服和里面的钱物,是应当而且可以做到妥善保管的。所以医院作为民事责任主体,因其管理混乱措施不当而成患者财物丢失,当然应当承担责任。所以这1000元应当由医院赔偿而不应相关医生个人承担。据说,后来医院已全额承担了这笔费用,但仍然说明,医院在管理上确实存在不足,患者家属的要求应当由医院的专职部门和人员处理而不应由医生直接面对。如果医生有失误和过错,应由医院内部依制度和纪律追究,医生个人不应为医院背锅。



如果说法治社会赔偿是应当的,那么就更应当依法追究本案中的失职渎职和违法犯罪。本案的关键在于衣服和里面的钱物下落。如果医院的相关保卫部门和警方及时介入并认真查处,是不难破案的。故意藏匿私吞是盗窃,无意捡拾是不当得利,拒不交还是非法侵占。对剪下的衣服未能妥善处理而造成如后果,医院的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及领导有失职失察之过。如果放任不究,那法治社会从何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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