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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未安装漏电保护器不负触电死亡赔偿责任

 无语posmll98z2 2018-09-18

被告输送给原告产权处的电力不合格,因此,应当推定事发当时被告输送给原

告的电力是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的。

.原告诉称,被告更换漏电总保护器期间没有张贴警示标志,是一种不做为的

行为。被告认为,原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更换、维修漏电总保护器的行为与原告无关,没有必要通知原告及受害人。国家法律和电力行业标准中没有强制性规定,供电企业在更换漏电保护器期间必须停电,或必须张贴警示标志。因为更换自己管理的漏电总保护器是供电企业自己的行为,且对他人不会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被告没有法定的义务必须通知原告及受害人。难道被告在更换自己的任何设备时都要通知原告不成?原告主张被告在更换漏电总保护器期间必须警示于公众的主张没有任何

法律依据。

.被告**市供电公司更换漏电总保护器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原告应当举证证明,正是因为被告未安装漏电总保护器才致使发生受害人触电死亡的后果;并且要证明,如果被告安装了漏电总保护器,则一定不

会发生受害人触电死亡的后果。

1. 漏电保护器并非保命器,它不是所有的漏电都能保护,这已成为一个正常理性人的认知常识。 《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DL/T499—2001)第五条规定: “低压电网剩余电流保护一般采用剩余电流总保护(中级保护)和末级保护的多级保护方式。总保护和中级保护的范围是及时切除低压电网主干线路和分支线路上断线接地等产生较大剩余电流的故障。末级保护装于用户受电端,其保护的范围是防止用户内部绝缘破坏、发生人身间接接触触电等剩余电流所造成的事故,对直接接触触电,仅作为基本保护措施的附加保护。电流动作保护器对被保护范围内相—-相、相—-零间引起的触电危险,保

护器不起保护作用。

2. 按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农村安装运行规程》的规定,用电户应当在产权范围内安装末级漏电保护器。供电公司的漏电总保护器和用户安装的末级漏电保护器所保护的范围和方式是不同的。供电公司的漏电总保护器应当安装在变压器低压输出端,其所保护的范围是自变压器至用电户的产权分界处之间供电公司拥有产权的部分;其所保护的是自身电网的生产安全,对于人身触电事故并不能起到任何保护作用。用电户的漏电末级保护器,按照《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农村安装运行规程》的规定,应当安装在接户或动力配电箱内,也可安装在用户室内的进户线上。其保护范围是用电户电能表以下用户自己拥有产权的部分。其所保护的也只是用户内部绝缘破坏和发生人身间接接触触电等所造成的事故,对于直接接触触电,也起不到根本的保护作用。对于两线间引起的触电危险,根本就不会起到任何保护作用。因此,末级漏电保护器也不是保命器,既然安装上末级保

护器也不能保证绝对电不死人。

3. 漏电总保护器和末级保护器最根本的区别,就是两者设定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有很大的区别。按照《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55条的规定,剩余电流总保护的额定设置应当首先躲过农村低压电网正常剩余电流,也就是说,其设定的剩余电流值应当首先满足正常的电网供电。如果设定的剩余电流值太低,当一个较小的电阻出现时,总保护器就会动作,电网会自动断电。这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电网的安全,但却会因为经常掉闸而无法保证电网正常的供电。因此,该条规定了漏电总保护器的剩余动作电流值为2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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