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有一位头条上的朋友向我咨询民间借贷纠纷如何处理,涉及到在哪个法院起诉的问题,这里给大家介绍下。 谈到法院管辖问题,我们都知道一个原则——原告就被告,即一般情况下,都是原告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但有些借贷案件本身借款标的就不大,有的甚至只有几千元钱,被告所在地又距离原告较远,起诉(立案)、开庭、宣判、上诉、执行等程序走下来,仅仅诉讼成本就不只几千块,算下来即使钱要回来了,也是得不偿失,那么民间借贷案件除了借款人(被告)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出借人(原告)所在地法院是否也能管辖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原则性规定,我们也常称之为“原告就被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那么如何理解“接受货币所在地”呢? 4.针对“接受货币所在地”在实践中可能产生的分歧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有明确解释:民间借贷是一个双务合同,出借人的义务是将约定借款金额的货币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的义务是按照约定还款期限将约定借款金额及其利息以货币形式交付给出借人,因此民间借贷纠纷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可能是出借人所在地,也可能是借款人所在地。 5.结论: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出借人所在地、借款人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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