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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报告2018》节选:消费贷资产证券化专题

 丢丢4599 2018-09-20

《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报告2018》节选:消费贷资产证券化专题

作者:中债资信ABS团队

摘要:

2017年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继续呈现蓬勃发展态势,资产证券化市场存量超过万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数量和规模较上年均有大幅增长。作为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持续、理性的观察者和参与者,中债资信继续重磅发布《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报告2018》(中国资产证券化白皮书)。白皮书对2017年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重点对消费贷ABS、RMBS及不良资产证券化等重点产品,及金融科技、产品投资价值纵览等前沿技术领域进行专题论述,分享研究成果,为证券化市场的各类参与者提供有益参考。

自今日起,中债资信将陆续推出“白皮书”专题预览系列,本期专题为消费贷资产证券化专题,诚邀您先睹为快!想了解更详细更精彩的内容,请扫描文章末尾二维码。中国资产证券化白皮书(2018),你值得拥有!

《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报告2018》节选:消费贷资产证券化专题

一、消费金融行业分析

在我国,“消费金融”是指“消费信贷”,更具体的是指“个人消费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广义释义,是指“个人借款人用于购买住房、装修、旅游、教育、大件耐用消费品等生活消费用途的贷款”。我国银监会在2009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做出了规定:“办理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办理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从规定来看,在我国目前的监管和金融许可制度下,个人信贷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住房按揭、汽车消费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以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含信用卡贷款)等几大类。

(一)宏观经济环境

1、宏观经济增长促进消费意愿加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GDP一直保持快速增长。截至2017年底,我国GDP总额达到827,122亿元,比上年增长6.9%,在世界仍处于高增长率水平,呈现稳中有进、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我国居民消费水平为18,322元,同比增长7.1%。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提高,为消费意愿提供了最根本、最持久的动力。

《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报告2018》节选:消费贷资产证券化专题

2、消费领域存在很大上升空间

近年来,我国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居民消费对GDP的贡献率基本呈上升趋势。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322元,比上年名义增长7.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4%。尽管我国居民消费对GDP的贡献率不断增加,但与发达国家美国、日本及英国相比仍存在较大差异。我国在个人消费金融领域还存在着巨大发展空间。

《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报告2018》节选:消费贷资产证券化专题

(二)行业环境

随着宏观经济不断增长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开始追寻更丰富的物质生活消费和精神娱乐消费,文化、健康、旅游等一系列消费需求旺盛,新的经济增长点在催化中加快形成。除此之外,行业技术的革新不仅推动了产品提供商的全方位创新,也促进了消费金融需求的快速增长。大数据的应用和信息技术革新的快速推进,为消费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更强大的动力。

(三)政策环境

1、过去几年系列政策大力扶持消费金融发展

2009年,银监会颁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首批4家消费金融公司成立;2013年,银监会新增武汉、泉州、广州等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试点城市扩张至16个;2014年修订后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实施;2015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放开市场准入,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2016年,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上述政策足以显现国家对消费金融发展的大力支持,消费金融行业步入发展的蓝海。

2、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监管政策更加严格,促发展的同时防范风险成为重中之重

2017年消费金融行业可谓大起大落,政策风向突变,防范风险成为重中之重。2017年4月10日,银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2017年4月17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2017年8月3日,银监会下发《关于就联合贷款模式征求意见的通知》。2017年9月1日,北京银监局公布了对北银消费金融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2017年11月2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特急文件《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2017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2017年12月8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地区金融办下发了《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2017年12月14日,银监会非银部对各银监局下发函件,要求规范整顿辖内消费金融公司参与“现金贷”业务工作。

在当下“防风险、去杠杆”的政策背景下,预计未来对于消费金融的监管力度将进一步加强,并会出台更多对不同细分领域的监管文件。

二、消费金融行业参与主体及运营模式分析

(一)中国消费金融参与主体分析

国内市场上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的机构大致有四类:第一类是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消费金融服务机构;第二类是由银监会批准的消费金融公司;第三类是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第四类为小额贷款公司。

商业银行作为传统消费金融服务机构,在消费金融领域仍具有其他类型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商业银行依托庞大的客户基础、专业的风控能力、充足的资本金以及负债端优势等,为消费者提供多场景消费信贷需求。商业银行消费金融产品相对单一,主要是信用卡和现金消费类业务。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不包括购房和汽车)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随着互联网科技和大数据的崛起,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逐渐成为消费金融行业新主体,构建了消费升级的核心场景。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可分为电商系消费金融公司、垂直领域服务平台和P2P类互联网金融公司。除上述几类主体外,小贷公司原则上也可以发展消费金融业务,目前小贷公司主要有传统小贷公司和网络小贷公司两种类型。

(二)消费行业参与主体运营模式分析

基于扩宽利润型风控理念,我国消费金融服务机构经营思路为可承受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利润最大化”随着风险控制技术的进步,现代金融机构对风险管理策略已经由风险抵御型转变为扩宽利润型。

《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报告2018》节选:消费贷资产证券化专题

三、我国消费贷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分析

2017年银行间市场发行消费贷ABS共23单,发行规模在1,489.36亿元,占银行间市场整体ABS的24.92%,同时,2017年交易所市场个人消费贷款ABS共发行121单,发行规模占交易所市场整体ABS的38.93%,成为债权类基础资产中的第一大品种。

基于消费贷ABS的特点,对消费贷ABS风险分析可以从四个维度进行,一是评估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二是评估交易结构的风险;三是评估参与机构相关风险;四是评估法律风险。

(一)评估基础资产信用风险

基础资产信用风险的评估包括信用风险水平评估、基础资产回收水平评估以及宏观经济/行业环境评估三大方面。

信用风险水平评估可以从消费金融服务机构的经验能力、风险偏好、基础资产贷款特征以及集中度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基础资产回收水平评估主要考虑消费金融服务机构的催收政策和催收效率,具体为历史数据所表现出的回收率情况。宏观经济形势对消费信贷市场有着较大影响,一方面,近年来国民经济高速增长带动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从而促进了居民消费意愿,提高了消费水平,若宏观经济下行,失业率上升,进而导致借款人偿付能力下降,无疑会增加了贷款违约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个人信贷行业的不断发展带动了个人贷款规模快速上升,进而导致个人信用风险敞口逐渐扩大,若宏观经济下行,可能加速相应风险的集中爆发。

(二)评估交易结构风险

交易结构安排是资产证券化重要环节,支付顺序设计、流动性安排、信用触发机制、分层结构设计、资产端与证券端的错配风险以及采用持续购买的机制等都会影响到证券的信用质量。

证券支付顺序设计是指在证券存续期间,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流入在支付税费、贷款服务机构费用、发行费用以及其他发行参与机构费用、各档证券本金和利息、固定资金成本等项目时的支付顺序。流动性支持是指为保障交易按时偿付投资者本息和费用而设置的内外部资金来源。信用触发机制的设置是通过改变资产池的现金流支付顺序,来保证高优先级证券优先获付利息或本金。优先级/次级结构是结构性融资产品中最常见的信用增级方式,是指将证券化产品做结构性安排,按照顺序将基础资产组合所产生的利息和本金现金流分配给不同优先级别的证券。由于资产端和证券端在利率、期限等方面无法实现完全匹配,在证券存续期间内存在动态变化,故需要重点关注错配风险。持续购买机制安排是指在交易结构中加入循环购买条款,在循环期内对资产支持证券只支付利息而无本金偿还,将本金回收款(有时也包括超额利差)根据一定标准购买更多的其他合格资产;在摊还期内资产池的回收款不再用于购买合格资产,而是按交易合同约定的本息回收款支付顺序偿还证券本金及利息。

(三)评估参与机构相关风险

证券存续期间涉及的参与机构主要包括受托机构/计划管理人、贷款服务机构/资产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支付代理机构、登记托管机构、评级机构、审计机构等,当参与机构尽职履责能力不足且历史经验欠缺时,容易引发一系列风险,对投资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1、参与机构相关风险

参与机构相关风险主要包括失责风险、破产风险、混同风险、抵销风险等。失责风险,是指由于相关机构尽职履责能力不足,疏忽或者过失致使投资人利益受到损害的风险。破产风险,是指由于相关机构破产,完全丧失尽职履责能力而无法承担交易文件中约定的相关工作的风险。混同风险,是指交易参与机构在交易管理过程中,将基础资产回收款账户的资金与其持有的其它资金混同在一起,若交易参与机构发生信用危机或破产清算,被混用的资金权属难以区分,可能导致证券持有人本息发生损失的风险。抵销风险,是指借款人在消费金融服务机构既有贷款又有存款,若消费金融服务机构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则借款人依据法律法规行使抵销权,用其存款本息抵销消费金融服务机构对其的贷款本息,若被抵销贷款属于证券化基础资产,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的受偿可能受到借款人行使抵销权的影响。

2、相关风险应对措施

如何对上述提到的风险进行衡量,一方面关注这些参与机构尽职能力和历史经验,另一方面考察交易文件中对于相关风险缓释措施的设定。对于失责和破产风险,一般在交易文件中确定后备贷款服务机构/资产服务机构的机制并约定相关触发条件。对于混同风险,可通过缩短回收资金在贷款服务机构/资产服务机构账户上的停留时间,从而快速将资金从贷款服务机构/资产服务机构账户划转至信托账户/专项计划账户来加以缓解;也可以通过参与机构信用触发机制(如主体信用等级降低到某一水平)来缓解。对于抵销风险,如消费金融服务机构违约风险一般,则关注消费金融服务机构是否对借款人行使抵销权带来的回收款损失负有偿付义务。

(四)评估法律风险

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核心。其中,真实出售,是指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表示交易性质为资产(债权)销售且与该资产(债权)相关的所有权益和风险全部按照公平的市场价格转让给受让人的金融资产转让行为。破产隔离是指将基础资产原始所有人、SPV和SPV母公司的破产风险与证券化交易隔离开来,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对于未能完全实现真实出售和破产风险隔离的交易,一旦发起人(原始权益人)、SPV或SPV母公司资不抵债导致破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将有可能作为破产清算财产进行清算,无法保证证券按时获得本息偿付,使证券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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