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税务稽查职能定位的再探讨

 plmok999 2018-09-26

税务稽查职能定位的再探讨

(2014-06-07 19:13:43)

 

由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确定税务稽查职能定位——专司偷逃骗抗查处,是中国税收管理的一个特色。这个特色最显著的点在于,税法没有赋予税务机关税收犯罪的刑事侦查权,这是现代税收管理体系比较中极其罕见的。于是,中国的税务稽查究竟属于什么样的职能定位,一直饱受争议。本人对当下关于税务稽查职能定位的一些想法、说法提出以下一些讨论意见:

1、稽查=检查,这种说法在学理上不通,实践中不可行。一是,学理上,税收检查是税收行政检查的简称,理解税收检查就必须理解行政检查的内涵,不理解行政检查的本意和具体形式,无法讨论税务稽查与税收检查的关系。二是,实践中税收检查是几乎所有税收管理职能运行的必备手段,将税收检查等同于税务稽查,或者将征管法所确定的税收检查直接归属于税务稽查,那么税收管理的其他职能都将无法运行,大企业审计、反避税调查,即便是办税服务厅也需要申报受理审核、发票验旧缴销,欠税追征也需要检查。三是,基于现行税收法律对税务稽查的定位,税务稽查在税收管理中因等同于检查而被严重泛化,必然导致征纳关系走向对抗。

2、稽查=实地检查,这种说法,一是矮化稽查职能,因为实地检查是税收评定、欠税追征、违法调查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程序,如果将税务稽查等同于实地调查,那么,税务稽查将无法独立存在,或将归属于税收评定职能之下,成为一个具体的执行部门。二是如果稽查以实地检查的形式存在,整个税收管理程序中就会失去一种强有力的对抗恶意违法的管理力量。

3、稽查=犯罪调查,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也就是通过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税收违法的刑事侦查权,同时,也可以依法用税收行政处罚的形式处理严重税收违法案件。这一定位,有利于确立并持续保障纳税人自我评定制度,有利于完善税收管理程序,有利于提高税收管理自身的专业化水平,有利于提高税收司法的专业化水平,有利于促进纳税人的自愿遵从,也有利于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难点在于当下完成这一定位转换困难很大,但是,应当把这个定位作为税收现代化的一个努力方向,最大限度地积极努力争取这一税收管理权能。我国的海关管理中就存在这样的先例。

4、稽查=严重税收违法的行政调查特别程序,这是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定位,即税务稽查专司偷逃骗抗。在法律没有赋予税务机关刑事侦查权,税收严重违法刑事打击力度不够专业、强大的情况下,这一定位不仅适合国情,在实践中更是不可替代。或者更加确切的说,没有强有力的税务稽查存在,又没有十分专业的税收犯罪调查相紧密衔接配套,纳税人自我评定制度或纳税人自主申报制度的根基是十分脆弱的。因此,延续征管法实施细则已有的税务稽查定位,衔接税收刑事违法规则,确立并进一步强化税务稽查作为税收严重行政违法调查的特别程序,依然具有理论上的科学性,实践中的必要性。

5、这些年,征管改革实践中,推进税收管理专业化,一个很重要的难点有待进一步突破,就是税务稽查作为税收严重行政违法查处的独特强势功能一直没有得到强有力的提升。稽查要克服多而泛的职能倾向,不能成为一般的管理工具,应走向更加专业、更加强而有力。稽查存在就是一种力量,因为有稽查的坚强而有威慑力,所以,才会有普遍的自愿遵从,才会有富有现代法治文明品格的征纳双方遵从合作,才会有税收评定、欠税追征的有礼有节,才会有风险管理的多重应对策略选择。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