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 【申请条件】 生产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货物后,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 1份 | | 2 |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 3份 | | 3 |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 | 3份 | | 4 |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 1份 | | 5 | 《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 1份 | | 6 | 出口发票 | 1份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若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应报送 | 《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及电子数据 | 1份 | | 委托出口的企业应报送 | 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 1份 | | 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应报送 | 《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及收汇凭证复印件 | 1份 | |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及对应证明材料 | 1份 | | 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应报送 |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明细表》等资料 | 1份 | |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应报送 | 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应补充报送分包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应报送 | 商务部及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的应报送 | 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报送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报送 | 销售合同,并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需填写购货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和购货企业名称 | 1份 | | 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应报送 | 列明销售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 | 1份 | | 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应报送 | 与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须注明航班号、起降城市等内容)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须注明航空公司名称、航班号等内容)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报送 | 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维修工作单(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为国外(地区)企业的飞机(船舶)提供航线维护(航次维修)的货物劳务,需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填写国外(地区)企业名称、航班号(船名),需提供与被维修的国外(地区)企业签订的维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出口发票,国外(地区)企业的航班机长或外轮船长签字确认的维修单据〔须注明国外(地区)企业名称和航班号(船名)〕 | 1份 | |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申报办理“先退税后核销”业务应报送 | 出口合同复印件 | 1份 | 仅第一次申报时报送 |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 | 1份 | 仅第一次申报时报送 | 出口销售明细账复印件 | 1份 | | 《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及电子数据 | 1份 | | 年度财务报表 | 1份 | 年度结束后至4月30日前报送 | 收款凭证复印件 | 1份 | 取得预付款的报送 | “出口收汇核销单号”栏中填写出口合同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 1份 | 申报明细表“业务类型”栏填写“ XTHH |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应报送 |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 | 1份 | | 出口自用旧设备免退税申报电子数据 | 1份 | |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1份 | |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 1份 | |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报送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 1份 | | 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通过保税区仓储企业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应报送 | 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或保税区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 1份 | | 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购买水电气的特殊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应报送 | 《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 | 1份 | |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 1份 | | 加盖银行印章的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 | 1份 | | | | | | |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 【办理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13:30-18:00 具体工作时间以各办税服务厅张贴公示的时间为准
【办理时间】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审核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3.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无纸化申报。无纸化只需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和申报表留存企业备查。 4.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应报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5.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 7.《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联系方式】 拨打江西省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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