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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中院以案说法:公布三起“打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徐xzy 2018-09-26

婚前借条拒不认,谎言识破被处罚 

    原告熊某诉被告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熊某与毛某于2017年8月登记结婚,目前二人仍是夫妻,2017年6月二人恋爱期间,毛某向熊某借款3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2017年6月13号毛某借熊某叁万陆仟元整, 2017年6月13日到年底二月份还清,欠款人:毛某。2018年4月熊某就该笔婚前债务提起诉讼,庭审质证时毛某矢口否认“借条”系其所写,审判人员当即拿出纸笔让毛某比照借条誊写一遍,法庭辩论前,审判人员让对借条再次进行辨认,由于有笔迹比对,毛某不得不承认借条系其本人所写。对于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借条这一重要事实,毛某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了民事诉讼,商水县法院依法对毛某罚款1000元。 

假冒代理人上诉,造假不成遭刑罚 

    原告张某诉被告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黄某系该案第三人,川汇区法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判决后,张某以该次诉讼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向川汇区法院申请再审。经查,该案卷宗内有两份张某委托黄某进行诉讼的授权委托书,经鉴定该两份授权委托书的签名和捺印均不是张某本人的。黄某冒充原告张某的诉讼代理人向川汇区法院提起诉讼,川汇区法院依法对黄某作出(2018)豫1602民监10号处罚决定书,对黄某罚款5000元、司法拘留15日。 

    近年来,极少数行为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伪装成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权威,引导公众树立社会诚信观念,增强社会诚信意识。极少数心怀不轨,意图通过虚假诉讼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虚假作证“露马脚”,法官明察巧办案 

    近日,郸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柴某诉被告某公路管理局、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提供了一份劳务合同,证明原告工作情况并提供了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告方提出异议并申请法院核实,审判人员当庭扫描了营业执照上的二维码,企业信息一目了然,信息显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与劳务合同不符。 

    面对法庭的质询盘问,柴某主动承认提供了虚假证据。原告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已构成虚假作证,郸城县人民法院及时作出(2018)豫1625司惩2791号决定书对柴某罚款1000元,对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予以训诫。原告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愧疚的同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对人民法院开展的“加强诚信诉讼、打击虚假作证”活动表示理解与支持。

    该案系被告人提供虚假证据,构成虚假作证。法院对相关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有效维护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对不讲诚信、铤而走险进行虚假作证的当事人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达到了办理一案打击一片的良好效果。

    法条链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了虚假诉讼犯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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