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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知识和有关安全要求
2018-09-28 | 阅:  转:  |  分享 
  
烟花爆竹知识和有关安全要求一、烟花爆竹基础知识(一)术语和定义1、烟花爆竹A、《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所定义的
烟花爆竹,是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B、《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中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2、烟花燃放时能形成色彩、图案、产生音响效果、以视觉效果为主的产品。3、爆竹燃放时主体爆炸并能产生爆音、闪光等效果,以听觉效果为主
的产品。(二)烟花爆竹分类分级1、产品级别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按照产品的药量及所能构成的危
险性大小分为A、B、C、D四个级别。A级: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很大的产品。B级: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
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较大的产品。C级: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的产品,危险性较小的产品。D级:适于近距离燃放的产品,危险性很小的产品
。2、消费类别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按照对燃放人员要求的不同,烟花爆竹产品分为个人燃放类和专
业燃放类。个人燃放类:是指不需加工安装,普通消费者可以燃放的C、D级产品。专业燃放类:是指应由取得燃放专业资质人员燃放的A、B级产
品和需加工安装的C、D级产品。个人燃放类单个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绿色字体注明“个人燃放”字样。专业燃放类单个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红色字体注
明“专业燃放”字样。3、产品类别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按照结构与组成、燃放运动轨迹及燃放效果
,烟花爆竹产品分为九大类和若干小类。九大类分别为: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架子烟花类、组合烟花类、玩具类(玩具
类、线香类、烟雾类、摩擦类)、礼花类(小礼花、礼花弹)。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一)烟花爆竹的经营1、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2、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的规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
石家庄市要求常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季节性网点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0天。3、零售经营
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常年固定零售点与学校、幼儿园、医院、宾馆、高层建筑
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含地上电力变压器)的距离不得少于100米,与居民住宅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并在
相对独立的建筑物内,不得布设在高压线、通讯电缆下方,严禁占压地下通讯、燃气等公共管线。常年固定零售点一律实行专店经营、专人销售、专
人负责安全管理。临时零售点的布设,应设置在与城镇居民住宅、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保持一定安全距离的场所,统一实行无窗活动板房的形式
设置,非经营时间应能够完全锁闭。营业场所限定在板房建筑之内,不得在板房之外摆放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产品码放高度和摆放产品的货架高
度不超过1.8米。②主要负责人及安全员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并持证上岗。③安全距离满足要求。《石家庄市烟花爆
竹零售经营暂行管理规定》(2013年5月23日颁布)要求两个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0米。④零售场所配备合格有效的消防器材。⑤
张贴明显的“禁烟”、“禁火”等安全警示标志。⑥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有人员住宿,不得设置明火和取暖设施,不得使用电气设备。⑦烟花爆竹零
售点应当在销售地点显著位置张挂其取得的各种许可证照。⑧零售点在非营业期间,应将烟花爆竹产品集中码放并使用防火苫布进行封盖。⑨零售从
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防静电防护服。(二)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应注意的安全要求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负责
人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制定包括下列内容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购销管理、存放管理、消防器材管理、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事故报告管理制度,搬运操作规程、开箱操作规程等。2、烟花爆竹零售点的销售场所内不得允许非销售人员随意进入。
从业人员必须每天对零售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制止在零售点附近吸烟、试放、燃放等危及经营安全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并记
录检查和处理情况。3、经批准取得许可的零售经营者,应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4、烟花爆竹零售者应当
购买合法批发企业按规定配送的烟花爆竹产品,不得设立储存烟花爆竹的中转仓库,不得将烟花烟花爆竹产品储存在未经许可的其它任何地点。5、
不允许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不允许违规经销“超标”(B级以上危险等级烟花爆竹产品)、“非标”(国家标准已取消的“开天雷”、“高空
礼炮”)等产品和非法产品,不得在销售场所违规试放烟花爆竹等。①常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限定存放量为100箱(件),临时零售点的限
定存放量为200箱(件)。②我县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经营点(批发和零售)只允许经营C、D级产品。③严禁销售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高度大
于300公分,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严禁销售单发药量大于9克的双响和单发药量大于5克的旋转升空
类烟花。④自2012年7月1日起,烟花爆竹产品包装及外包装箱应张贴标识码(条形码),条码信息包括:类型、级别、产品编号、生产厂家、
生产日期、序列号(内装产品数量)。6、实行实名购买、销售登记制度。自今年开始,春节期间(农历十二月二十日至二月初二),群众在购买
烟花爆竹时,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合法的烟花爆竹零售点进行购买。非春节期间(农历二月初三至十二月十九日),群众购买烟花爆竹时,需提供由
所在地村(居)委会同意的证明信(注明用途)和本人身份证到合法的烟花爆竹零售点进行购买。销售点在销售烟花爆竹时,要认真查验购买人的相
关证明,确认证明完备后方可销售并建立销售台账,如实登记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购买品种、数量、用途等信息。7、实行烟花爆
竹销售延伸服务制度。非春节期间,在我县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常年零售网点除爆竹类、喷花类、玩具类以外的其它烟花爆竹产品
禁止直接销售给客户,必须由零售点提供延伸服务。即:客户凭村(居)委会证明信和本人身份证件订购烟花爆竹,零售点派专人到客户家考察路线
、燃放场所和周边环境等,在双方协商制定燃烧方案后,零售点派专门燃放人员按时将产品运输到燃放地点,客户验货后,由零售点派出的专门燃放
人员实施燃放。严禁将烟花爆竹交给客户燃放或保管,燃放完毕后,专门燃放人员检查燃放现场,对有未燃放的产品及时收回,办理退货手续。8、
进行烟花爆竹装卸、搬运作业,只能单件搬运,不得碰撞、拖拉、翻滚、倒置和剧烈振动,禁止使用铁质工具。销售和储存场所泄露少量药物时,应
使用湿拖布及时清理,禁止用扫帚清扫。9、烟花爆竹零售点发生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同时报告所在地安监部门,并迅速组织应急救援人
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安全施救、疏散周边群众,防止事故扩大。任何人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事故。10、自2015年4月1日起,全市
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双响产品(二踢脚)。(三)运输烟花爆竹应注意的安全要求1、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禁止使用翻斗车、三轮车、畜
力车和各种挂车,应使用汽车、板车、手推车,运输时要遮盖严密。2、手推车、板车的轮盘必须是橡胶制品,机动车应以低速行驶。3、进入仓库
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有防火花装置。4、装卸作业中,只许单件搬运,不得碰撞、拖拉、摩擦、翻滚和剧烈震动,不得使用铁制工具。5、运输中不
得抢道,车距应不少于20米,烟火药装车堆码不超过车厢高度。6、运输烟花爆竹必须派专人押运,并悬挂危险物品标志。(四)安全燃放烟花爆
竹注意事项1、为防止烟花爆竹在燃放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必须切实按产品燃放说明进行正确燃放。2、烟花爆竹不得在室内燃放。不许对人对物
燃放,应该选择室外、空旷、平坦、无障碍的地方燃放。3、小孩必须在成人的指导下按照产品说明燃放。4、烟花的燃放不可倒置,点燃烟花爆竹
如发生瞎火现象,千万不要再点火,更不许伸头用眼睛靠近喷火口观察。5、正确选择烟花爆竹的燃放地点,严禁在繁华街道、剧院等公共场所和山林、有电的设施下以及靠近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进行燃放。6、烟花爆竹产品质量问题也是造成燃放事故的原因,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要选择优质产品,不得将伪劣产品带入家庭,要选择检验合格的产品。7、购买回来的烟花爆竹存放地方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不许靠近火源;二是不许存放在潮湿的地方,不许被雨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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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化学之狼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