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程编写组 一、危机与危机干预 (一)危机 危机是个人面对某种困难的境遇,运用自己的资源与应对机制无法解决问题时,在一段时间内所出现的混乱与解体状态。理解“危机”这一概念时应注意到以下几点:(1)危机是由破坏性的境遇带来的心理上的震惊、恐惧、无能为力的主观状态,而不是指破坏性的境遇本身。(2)危机对个人生活有较严重的干扰,会引起个人生活的迷惑、混乱、失衡、解体。此时仅仅依靠个人资源与应对方式不能使自己调整到正常状态,需要借用额外的资源(专业的或非专业的咨询、帮助)才能解决问题。(3)危机有一定的时限性。大多数危机时间较短,最多不过几周时间,以后主观不适的感觉会减轻。(4)危机既是危险,也是机会。危机期间的严重焦虑和痛苦为成长和改变提供了动力。战胜危机的过程能使人获得应付压力的经验,变得更加成熟。 处于危机状态中的个体存在着认知、情感、行为多方面的功能失调,重要生活目标受到挫折,生活周期紊乱,应付压力的机制遭到破坏。功能受破坏的程度依危机严重程度而定。在严重的情况下,认知上,不能集中注意力,沉湎于对危机事件的沉思,因强迫性思维、过度怀疑而丧失了作决定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情绪上,负性情绪反应与环境的威胁程度明显不协调,极度愤怒、恐惧、悲伤、冷漠、沮丧;行为上,失去能动性与主动性,或出现针对目标的冲动行为,或出现无目标的随机行为,或出现对不利情境的极力逃避行为,处于一种无能为力的状态。危机使得个人不能有意识地主宰自己生活,严重的可导致精神病态,伤害他人和自己,甚至会酿成杀人或自杀的悲剧。 布拉默(Brammer)按危机来源将危机分为发展性危机、境遇性危机和存在性危机。发展性危机指在正常成长过程中,急剧的变化所导致的异常反应。儿童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要经历一系列阶段,处理一系列人生主题,逐渐走向成熟。在这一过程中,个人如果缺乏有关知识和技能,缺少社会支持系统,或缺少一定的物质条件和机遇,就往往不能度过一个个人生转折,从而产生发展性危机。境遇性危机是指个人面临着无法预测和控制的超常事件时出现的危机。这些事件通常是随机的、突然的,具有灾难性和震撼性的。例如,各种自然灾害或人为灾难,遭强暴、受性虐待,失业、失学,亲人死亡,身患不治之症等。存在性危机指伴随着重要的人生问题,如关于人生目的、人生价值、责任、独立性、自由与承诺等问题上的困惑而出现的内部的冲突与焦虑。这种危机可能是基于现实的,也可能基于个人的主观感觉。此外,一些严重的精神疾患也会带来危机。危机的一种类型是在重大创伤后,相对长的一段时间内反复出现的痛苦折磨、心理功能紊乱,称为创伤后应急障碍。小学生的危机来源同样是多种多样的。首先是发展性危机;其次是由亲人去世、父母离异、交通事故致伤致残、升学无望、遭受暴力伤害、受到严重羞辱、身患重病、恋爱受挫等带来的境遇性危机;此外,也有人生意义迷失造成的存在性危机。 危机的产生是多种心理、社会、环境、境遇因素作用的结果。个人成熟程度、心理状态、人格类型、过去生活经历、社会支持系统等,都对危机的发生与缓解产生影响。 (二)危机干预 危机干预是一种特殊的助人方式。它集中地使用一系列心理治疗的策略与技术,目的在于帮助陷于危机中的人(求助者)有效地应付危机,迅速地摆脱困境,使其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在这一过程中发展壮大自我。 咨询面谈、电话危机热线、心理治疗是危机干预的不同服务形式。 危机干预与心理咨询在许多方面具有共同点。 如需要双方间建立融洽、 理解和信任的关系, 通过倾听、 支持、 鼓励、解释、 提供信息等手段, 帮助求助者建立生活下去的信心, 提高其解决问题的能力。 但与一般心理咨询或辅导相比, 危机干预也有自身一系列特点。 (1)危机干预有时间限制,要求干预者快速思考,准确判断,迅速处理。它很难做到因而也不要求做到对求助者有关背景资料的全面了解,对影响干预效果的各种变量作用的周密考虑,而是可以根据过去的经验作出快速判断,运用一切可用的资源,在短期内使求助者恢复自控,达到较稳定的心理水平。 (2)危机干预比一般心理咨询、心理辅导更主动、更果断、更加直接有力,需要更多的行动和指导;而在心理咨询和辅导中,直接的指导和忠告等使用得较少。 (3)危机指导重视求助者此时此地的问题,围绕他目前面临的危机开展工作,干预措施比较具体;而改变他长期存在的非理性的思维方式,矫正其不良的人格等,不是危机干预的主要目标。 (4)在危机干预中,注意求助者及其周围人的安全问题,评估求助者自杀、他杀及造成伤害的危险性非常重要;而对于心理咨询与辅导来说,安全问题并不突出。 二、危机干预的过程与策略 (一)危机干预的基本模式 贝尔金等提出了三种基本的危机干预模式:平衡模式、认知模式和心理社会转变模式。平衡模式强调危机干预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重新达到危机前的平衡状态。平衡指个人情绪是稳定的、受到控制的,心理活动是灵活的。不平衡则是指一种不稳定的、失去控制和心理活动受限制的情绪状态。平衡模式适合于危机的早期干预。认知模式则强调,危机源于对事件和围绕事件的境遇的错误思维,而不是事件本身。因此危机干预的要点是强化思维中的理性成分和自强成分。认知模式适合于危机趋于稳定后的求助者。心理社会转变模式认为,危机与个人的各种心理的、社会的或环境的因素有关。危机干预要求从系统的角度综合考虑各种内部外部困难,帮助求助者选择新的应对方式,善用各种社会支持与环境资源,重新获得对自己生活的自主控制。这一模式同样适合于已经趋于稳定的求助者。在危机干预中,采用将以上三种模式结合起来的折衷模式,是一种可取的选择。 (二)危机干预的基本过程 危机干预的基本过程类似于一个问题解决的过程,包含6个步骤,而对求助者及危机状态的评估贯穿于整个危机干预的过程之中。 1.确定问题 从求助者的角度,确定和理解求助者本人所认识的问题。为此必须以关心、真诚、尊重的态度去倾听、观察、理解并作出恰当的反应。 2.保证求助者的安全 干预的策略必须时时顾及求助者和有关人员,包括干预者本人的安全。 3.给予支持 采用关怀、同情、树立信心的策略,通过与求助者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使对方相信“这里有一个人正在关心你”。 4.提出并验证可变通的应对方式 处于危机状态中的人由于思维不灵活,常常感到“无路可走”,故干预者应提开放性的问题,启发求助者找出多种选择并与其讨论这些选择,考虑:有哪些环境支持可以利用(哪些人过去经常关心过自己)?自己可以采用哪些战胜危机的策略或行动?可以采用哪些建设性的思维方式,以改变自己对问题的看法并减轻个人焦虑水平?唯应注意的,一是不要把你认为是有用的选择强加给对方;二是只需与对方讨论几种选择,处于危机中的人不需要也无能力处理太多的选择。 5.制定计划 与求助者合作,确定确实可行的行动步骤。在制定计划的过程中注意提请求助者发现自己被忽视的能力,恢复其行动的自主性、自制力,减少对干预者的依赖性。 6.得到承诺 通过要求求助者口头小结行动步骤,得到实施计划的承诺和保证,培养其积极应对的行动意向。 以上6个步骤中,前3个步骤侧重于倾听,后3个步骤侧重于干预和行动。而评估贯穿于整个干预过程之中。评估的内容包括:评估危机的严重程度;评估求助者目前的情绪状态;评估可变通、可选择的应对方式、社会支持及其他环境资源;评估对求助者本人及他人伤害的危险性。评估可采用专门的方法和工具。 (三)危机干预的若干要点 (1)使求助者有信心、有希望解决问题,用更加现实、合理的方式看待危机,不夸大、不回避,建立自信与自控力,是危机干预工作的关键。 (2)评估求助者能动性水平是决定以何种方式介入干预的依据。当危机程度不严重,求助者仍保留有相当程度的能动性,可以自己采取应对行动时,干预可采用非指导性的方式。干预者只起一个支持者、建议者的作用。当危机更严重一些时,干预者可采取合作性的方式,以平等的身份与求助者共同评估问题,选择解决问题的方式。此时,干预者起一个合作者、同伴的作用。当危机很严重、求助者缺乏能动性时,干预宜采用指导性的方式。干预者以指导者、领导者身份制定计划,并督促求助者付诸行动。 (3)面对完全失去控制的求助者,干预者应保持冷静、镇定,提供一种稳定、理性的氛围,将问题保持在自己的控制之下。 (4)引导处于危机状态中的人突破原有的思考问题的框架,建议其以第三者(局外人)的身份来观察自身的问题;帮助他回顾过去恢复自控的经验,搜索能给予自己关心和帮助的重要关系人;引导他参加一些及时的、具体的活动,而不是无谓地“反刍”痛苦等,都有助于求助者摆脱危机。 (5)干预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是转介或转诊。经过专业培训的学校心理辅导教师属于半专业的工作人员,面对学生的危机,在使其恢复基本稳定后,应及时转诊,以免延误,造成不良后果。 三、自杀及其干预 (一)自杀及其原因 自杀指有意识、自愿地直接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不包括吸毒酗酒等带有自我毁灭性质的“慢性自杀”行为;不包括无自杀意念,而由误服药物等原因误伤致死的行为;不包括有意识地采用割腕、吞服过量药物等手段伤害自己,但自知不会造成致死后果的行为。后者称为自伤或自残行为。自杀行为也不包括为抢救他人或集体而自觉献身的行为。 德尔海姆(Durkheim)从社会整合的角度,将自杀分为失范性自杀、利他性自杀、利己性自杀三种类型。美国国立精神卫生研究所自杀预防研究中心按自杀结果,将自杀分为自杀意念、自杀未遂和自杀死亡三类。 国内外多项调查资料表明,总体来说,自杀率随各年龄群体的年龄增加而增加。但近几十年来,据美国一些研究结果报道,青少年自杀率有上升趋势。在15~24岁年龄组中,从1950年到1989年,自杀从第5位死亡原因上升为第2位死因(仅次于意外事故)。北京某区调查青少年自杀人数占总自杀人数的比例,1977年为41%,1980年为61%。一般认为在14岁以下儿童中,自杀死亡十分罕见,但自杀未遂现象并不少见。此种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 自杀与个人身心状况(人格缺陷、认识偏狭、情绪低落、精神疾患等)、家庭状况、社会环境、文化背景、负性压力事件等均有关系。 常见的自杀动机(自杀的心理原因)主要有以下一些方面:1)绝望灰心。如因身患重病治愈无望而自杀;因信仰破灭、悲观厌世而自杀。2)冲动行为。如因发生家庭纠纷或干群纠纷,由一念之差赌气冲动而自杀。3)解脱痛苦。因压力过大,又缺少社会支持,为解脱痛苦而自杀。4)示威。通过自杀向对立面示威,如一个15岁女学生因抄袭他人试卷被家人发现后受到训斥,并将此事打电话告诉老师,学生不服,遂开煤气轻生。5) 人际动机。通过自杀去支配、影响、说服他人,或通过自杀表示内疚和歉意;或感到自己受到委屈,便别出心裁地想象自己死后亲人悲痛欲绝情境时,在想象中达到心理满足;或以自杀作为报复他人的手段等。 儿童青少年自杀的原因主要是学习压力、升学无望;恋爱受挫。也有因家庭不和,不堪忍受,遭受家庭暴力,当众受侮辱而自杀;或因患有各种精神病而自杀。据北京某区一项调查得知,青少年各项自杀原因所占比例为:学校问题占27.8%;异性关系问题占16.2%;精神病占13.2%;家庭问题占10.1%。 (二)自杀危险评估 没有任何人100%想自杀,有自杀意念的人通常是非常矛盾的,他们总是在茫然之中,想紧紧抓住生命,因而通常会提供多种线索和呼救信号,这给我们实行救助提供了机会。因此及时评估自杀危险性就是实行自杀干预的基本保证。以下迹象可视作自杀线索与呼救信号。 (1)曾有过自我伤害或自杀未遂历史。 (2)患有重病而有失败的医疗史。 (3)精神病患者而有自责、自罪、指令性幻听、强制性思维等病理现象。 (4)近期发生亲人去世等重大生活事件,有严重的躯体和心理创伤。 (5)在日记中流露对人生的悲观情绪。 (6)向他人直接谈论“我对任何人都没有用”之类悲观厌世内容。 (7)有特别的行为或情绪特征改变。 (8)长期有严重抑郁症,而情绪突然好转。 (9)已经形成一个特别的自杀计划。 (10)分配个人财产,向同学赠送个人心爱之物。 (11)与有医学知识的人讨论自杀的方法,搜集有关自杀的资料,或徘徊于江河、大海、高楼、悬崖、大桥等处。 (三)对有自杀意念者的干预 自杀干预应包括对有自杀意念或决定自杀的人的干预,以及对一般人进行的自杀预防。 对有自杀意念或决定自杀人的干预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严肃工作。危机干预、生命热线等是自杀干预的主要力量,心理咨询人员是协同力量。任何有同情心、有责任感、乐于助人的人,虽然没有受过充分的专业训练,如果掌握一些有关知识,在自杀救助中也能发挥重要作用。与求助者在感情上接近的人,在自杀干预中起着关键作用。在学校里,班主任与学生接触的机会较多,是对处于自杀危机状态的学生的识别、支持、转诊的重要资源。做好这一工作应注意以下一些方面。 首先,要掌握有关自杀问题的知识,提高对自杀干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敏感于寻求自杀者发出的呼救信号,防范于万一。这里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要消除对自杀有关问题的诸多误解。例如:威胁别人说要自杀的人一定不会自杀;只有患精神病的人才会自杀;一个人自杀未遂后,自杀危险就会结束;儿童不可能理解自杀的结局,也没有能力成功地完成自杀计划,因而不会自杀;等等。 第二,救助有自杀意念的人,首要的是要有镇定、关心的态度和真诚待人的精神,不应有冷漠、震惊、可怜等消极表示。反复保证,确保安全,实行个人化的沟通,建立相互信赖的关系,使求助者确信干预者对他的真诚的关心。对求助者不责备,不说教,不讨论自杀的对与错。不要让求助者保持自杀危机的秘密,也不承诺为其保密,为确保安全,应通知亲属或有关负责人。不要让求助者单独留下,与其失去联系。 第三,救助有自杀意念的人的工作重点是重构其思维,使其认识到自己有可能作出有利的选择,相信自己有控制能力,认识到自己是有价值的,是一个值得活下去的人。不要在其暂时脱离高危机状态时,放松对其监护。 第四,与地方危机干预中心、心理治疗机构、保安部门联系,及时干预、转介或转诊。 (四)自杀预防 广泛开展自杀预防是自杀干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考虑以下一些重要方面。 1.加强珍重生命的教育 可以利用我国传统文化中有益思想进行这种教育。儒家学说主张一个人应珍惜自己的生命,“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自杀是对家庭和社会的不负责任的行为。道家主张以自然态度对待生和死,不蓄意破坏天然。这些都可成为自杀行为的对抗力量。 2.培养乐观、通达的人生态度 养成正确的功利观、生死观、生活压力观。多看人生的积极方面,正确对待生活挫折。发展建设性人际关系,提倡遇到挫折时勇于敞开自己,与人沟通。 3.治疗精神疾病 由于许多精神疾病患者是自杀的高危人群,而精神病大多是可以治愈的。治愈精神疾病患者是降低自杀率的重要举措。 4.建立自杀预防机构 加强各种危机干预服务机构的协调工作,对有关机构的专业人员,以及献身危机干预和自杀预防服务的志愿者进行适当的专业培训。 5.进行普及性的宣传教育工作 在教育过程中应注意:提高非专业的危机干预者对潜在的自杀认识的敏感性;宣传有关危机干预的社会资源的知识;大众传媒在有关节目中不应描述真实的或虚构的自杀方法和自杀完成过程;不要把过去的或现在的自杀行为(不论其出于何种动机)说成是光荣的、殉情的、荣誉的,不要将其神圣化,使新闻界在“不美化、不宣传自杀者”这一点上达成共识。 6.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例如,英国加强煤气管理,采取煤气去毒化处理,自杀率大大降低;在年轻人自杀事件发生较多的地点,组织专门的巡逻队救助自杀者。 2008-04-10 人教网 http://www.pep.com.cn/xgjy/xlyj/zhuaiti/xs/201008/t20100827_780826_2.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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