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安全环保类文字材料的签字。 某日,省安全环保督导小组进入B公司检查安全环保工作,发现B公司存在多处安全环保隐患,于是省安全环保督导小组列出了一个“隐患整改项目清单”,责令B公司限期整改,并要求公司领导签字。 此时公司经理王某某对安全处处长、相关车间主任们说:“企业是公家的,让我个人签字不合适,我们要共同承担责任……所以,我们现在我们都要签字。”于是公司经理、车间主任、安全处长在“隐患整改项目清单”上分别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限期整改时日一到,省安全环保督导小组再度进入B公司,对上次检查中存在的“隐患整改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结果发现针对上次督导组发现的隐患问题,B公司存在着落实整改不到位的情况。 随即省安全环保督导小组责令将B公司整改工作直接责任人拘留,其中包括1名车间主任和1名安全处处长;由于公司经理负有工作监管不利的责任,仅仅是受到的省安全环保督导小组的批评,但未予以拘留。 在当前中国的安全环保工作中,需要签字的文字材料极多,在此不再一一表述。 第二类:领导所把持的业务合同等的签字。 在公司与客户的合作关系中,其商品购销、废旧物资处理、土地转让或工程招标或定价等,一般都是由公司领导来把持的,但是《合同》起草工作又多数是由其下属部门的中层干部等来完成的。 为什么《合同》签署程序要这样做呢?据说这是因为直接由公司领导签署合同不符合国企或央企的相关管理规定,所以《合同》签署程序必须由其下属相关负责部门的负责人来起草签字,而后由公司级领导签字认可。公司领导为什么要在背后牢牢地把控《合同》中的“权力”?很明显,这样一来,真正捞好处的或说捞大的好处的是公司领导而其相关下属部门的负责人多数捞得好处并不多,甚至就是一点也没有。 不过,一旦“贪污受贿案件”败露,下属部门中起草签字的中层干部必将是这一案件的最直接的责任人,而其上司也就是公司级领导却仅仅负有“监管不利”的责任。 第三,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签字 以工程设计为例加以说明。近些年来,设计院承揽的甲方的一些工程设计任务,如果你按照《国家规范》来从设计,那么甲方从投资等方面考虑是坚决不同意的,面对这种情况,甲方往往以不给予设计院“设计费”来威胁设计院,于是许多设计院为了挣到钱,明明深知“签字”必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设计院领导,不得不劝说工程设计人员签字。岂不知未来一旦工程出现问题,最直接的责任人将是签字的工程设计人员。 在工程施工、监理以及压力容器等工作过程中,目前这些现象极其普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