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属于公司内部制作的文件,对公司全体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具有约定力,对其他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章程不属于法律,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不构成《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因素。 公司章程属于公司纲领性文件,转让方为公司股东,对章程的规定应当是明确的,受让方是拟进入公司的股东,也应当对章程的规定知情。章程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是可预知的,对照《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情形的具体规定,仅以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观点,难以成立。 《股权转让协议》违反公司章程的,合同的履行效果受到影响,比较现实的问题是股权受让方实现股权变更登记的目的,有可能存在障碍。股权变更登记依赖公司为一定行为,如果公司以违反章程规定为由拒绝为受让股权的一方进行变更登记,是有依据的。如果公司拒绝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受到影响。同样,受让方在公司行使其他股东权利,例如,参加股东会,行使知情权等,公司也可以股权受让不符合章程规定为由,拒绝受让方在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但对合同的履行效果,发生影响。 |
|
来自: lawyer9ac8cs7b > 《法律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