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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撞伤和撞死的赔偿区别

 神州国土 2018-11-15

“如果我开车撞了人,我一定要再撞一次,确保把他撞死。”

“有时候遇到违章的一些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我们宁愿把他们撞死也不撞残,这样都有保险好处理,省得以后麻烦。”

先不管这些话到底正确与否,小编只想问到底是什么原因,给了人们这样一种违背道德的恶毒观点——撞伤人不如撞死人。

既然这种邪恶的不符合社会主流的想法会在网上流传,引起人们的广泛讨论,就正说明了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这样的问题,而且不管是明说还是暗暗思忖,不管只是一时戏言还是觉得言之有理,有过这种想法的人肯定也不在少数。而不难想出让人产生邪念的最主要原因在于事后的责任承担问题。也就是说很多人认为在同一情形下,把人撞死了所要承担的责任比把人撞伤所要承担的小得多。

下面我们主要来比较一下发生一般交通事故,撞伤人和撞死人的赔偿有何区别,是否真的相差很多且极不合理。

一、因交通事故把人撞伤了主要有哪些赔偿项目

医疗费

如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住院费等。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交通费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宿费

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在去往医院进行诊疗、转院、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住宿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一定程度的赔偿。

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受害人是否需要补充营养,应根据治疗医院或法医的意见确定。营养费给付标准可根据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情况酌定。

二、把人撞伤致残该赔偿那些项目

除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主要的还有: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把人当场撞死了主要需赔偿那些项目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二者差别较大,由于很多人法律意识的淡薄,造成很多人的合法权益不能维护。法院实际审判时,对于户籍方面,审查比较严格,需要相关的证据进行印证,才能被认可按照城市户籍进行赔偿。

4、 把人撞成重伤后不治死亡主要该赔偿那些项目

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现在大家都有一个普遍的共识,那就是看病特别贵。老实说,如今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所有花销若是只用于吃喝住行已经绰绰有余了,且生活可以比较滋润了,但是要是一不小心家中有人被病魔缠身,那么家庭所积累的财富将大大缩水。

不说别的,现在就算是一些小毛病的治疗也是够贵的——一个小感冒就有可能花去好几百,拔个牙要近百元。因此可以想见如果一不小心因撞了人而背负起了一个病人,光医治就将花去大笔钱,更别说还有其它的数额不小的各种费用。相比较之下,我国目前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数额并不是太大,相对来说简单、较为容易接受。所以同样的情形,撞伤人赔偿的可能会比撞死了人赔偿的多很多。

当然,这种比较其实未免有些太过于极端,稍微一推敲就会觉得站不住脚,但是由于人对于未知总有一种害怕,且现实中确有很多高价赔偿的例子,所以就有文章开头那么骇人的言论了。

我们可以确定的也应当坚持的是: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交通事故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严重,赔偿数额也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远小于造成人死亡的赔偿数额。更何况把别人撞死了,背负的可不只是简单的金钱赔偿,更多的是良心债,余生的寝食难安。

撞死人远比撞伤人来得沉重,不管出于什么心态,将人的生命轻贱的行为从始至终都是极为可耻的。

试想一下,如果有一天我们一不小心成为了受害者,再一不小心遇上了怀有这种恶毒想法的肇事者,细思极恐……

然而一切皆有可能,每一个人在揣度肇事者的心理时,更应该想到自己或许也有可能成为受害者。

转自:微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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