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必新、何东宁 法门囚徒 【来源】江必新、何东宁著:《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合同卷2》第92-93页 现今“印章”泛指刻制了某人姓名或某机构名称以供反复使用的小块固体物,或者这种小块固体物被使用后留在纸张等载体上的痕迹。现实生活中,法人、其他组织的印章种类很多,有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行政章及各部门的公章等。《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但具体盖什么章并没有规定,事实上,每种印章的具体作用如何,及对合同成立与否、是否生效的影响也不相同,一般认为行政公章代表企业单位,使用范围最广、效力最高,在合同书上加盖行政公章合同成立。行政公章应是印文与其代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相一致的公章,其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当然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思表示,如无特殊情况,当事人使用行政公章订立合同时,合同成立。合同专用章,顾名思义,是指专门在合同中使用的印章,在订立合同时加盖合同专用章,也应可以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签订合同,并认可合同条款。而在合同书上加盖其他专用章则不能当然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意订立合同及认可合同内容的意思表示,如财务专用章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思,如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可以认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思表示,但在供货合同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则不能当然认定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思表示。部门公章则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内部职能部门印章,只能代表该职能部门的意思表示,不能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且由于法人的职能部门一般情形下不能独立从事民事行为,如我国《担保法》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故仅加盖职能部门的公章不能直接确认该职能部门所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合同所设定的内容,或为合同的当事人。 综上,原则上,在订立合同时加盖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可以证明该合同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加盖其他印章则不能证明该合同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但是,如果盖印的行为得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或者符合表见代理的规定,则合同仍然成立。并且,应当根据其盖印行为的具体情况,结合其他证据,对合同的效力、内容作出综合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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