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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起,这里的工程招投标迎来严规,重点查合同/人员/履职!

 渐华 2018-11-17

11月起,安徽将采取电子化信息甄别、大数据分析等技术,“盯紧”招标投标市场各方主体,防范出现人为干预和暗箱操作。


10月8日,《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合同履约情况将纳入监管重要一环。


1、合同履约纳入监管


对建筑工程合同,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建筑工程合同的实质性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

关键岗位人员与中标人投标文件是否一致及到岗履职情况,人员变更手续是否依法依规办理;

中标人是否存在向他人转包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包和违法分包。


2、严禁插手干预工程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参与本部门监管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

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泄露应当保密的资料和有关信息;

收受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在监管中发现有插手干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以及公职人员涉嫌参与串通投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贿赂等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移送纪检机关调查。


文件原文:


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市〔2018〕164号


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广德、宿松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我厅制定了《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四条监管部门应采取在线监督、“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督查等形式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行为进行督查。


第五条监管部门应对以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具备法定招标条件;


(二)招标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审批、核准部门的意见;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是否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四)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招标活动;


(五)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是否依法依规开展;


(六)投标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其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等行为;


(七)是否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监管部门应对已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随机抽查;对已完成招标活动的项目报备材料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抽查。


第七条监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合同,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建筑工程合同的实质性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


第八条监管部门应组织对建筑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开展下列检查:


(一)关键岗位人员与中标人投标文件是否一致及到岗履职情况,人员变更手续是否依法依规办理;


(二)中标人是否存在向他人转包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九条监管部门应推进招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和监管,建立完善招标投标市场各方主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十条招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经确认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及不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应列入“黑名单”管理。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采取电子化信息甄别、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招标投标市场各方主体监管,推进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和履约信息的交换、公开和共享。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十二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公开负责招标投标投诉的受理机构及其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监管部门在接到投诉事项后,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按规定受理。


第十四条投诉事项由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负责调查核


来源: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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