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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1:强制清算制度构建的目的之一是通过建立正义、高效的程序公平清偿企业债务、分配企业财产,维护债权人和股东利益,实现各利益相关方的平衡保护。 清算组在清理工作中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职责,但清算组至今未履行及完成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等实质清算工作,且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可认定被上诉人在清算期间有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其他违法清算并可能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清终2号;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6民终1889号】
裁判规则2:因强制清算程序属于特别程序而非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在特别程序中不能直接对涉及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内容作出认定和裁判,而应由当事人依照诉讼程序解决。 只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就不予受理,无需对异议的事由作进一步审查,除非异议事项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以及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 【参考案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琼民终190号;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3条】
裁判规则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会议纪要虽然不属司法解释,但《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鉴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非讼程序的特点和当时清算程序规范的不完善,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的情况下印发的,现在仍然是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所遵循的原则和依据。 原审裁定并未将该会议纪要作为司法解释直接引用,而是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没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参考案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琼民终190号】
裁判规则4:若被申请人仅是对申请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或债权金额提出异议,而未对申请人的股东资格或债权人身份提出异议,此时法院不得以申请人的身份缺乏依据而驳回其强制清算申请。同理,若对申请人的股东资格或债权人身份提出异议的主体并非被申请人,此时并不符合应不予受理的情形,法院应当裁定予以受理。 【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二清终字第5号;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1清终2号】
裁判规则5:申请公司清算是指在公司特别清算过程中,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怠于履行职责,未在公司法规定的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 【参考案例: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甘民终38号】
裁判规则6: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由清算中的公司负担,从清算财产中支付,并不由申请人预先缴纳。人民法院不得以在未开展实质性的清算工作前,被申请人是否存有资产以及资产最终能否变现等问题不明确、成立清算组并运行需资金支持等问题强制要求申请人垫付,更不得以申请人不愿先行垫付清算费用为由,驳回其强制清算申请。 【参考案例: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甘民终72号】
裁判规则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没有关于公司解散、清算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七十条“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但就公司解散、清算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适用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规定。 【参考案例: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民终108号】
裁判规则8:审查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 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其对书面审查方式无异议的,也可决定不召开听证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9条,人民法院在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召开听证会并非必经程序。 【参考案例: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甘民二终字第224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民终108号】
裁判规则9: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且自行清算应当优先,但当自行清算遇到障碍或者清算义务人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七条关于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的,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受理公司股东提起的公司清算之诉。将自行清算作为股东提起清算之诉的前置条件,并据此裁定不予受理公司清算之诉,属适用法律错误。 【参考案例: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民商终字第35号】
裁判规则1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进行自行清算的前提条件是出现解散事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亦需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三种情形之一。 【参考案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民终472号】
裁判规则11: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鉴于申请人已证明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金额巨大,且其账面反映的资产仅有采矿权及在建工程,若将此类财产变现清偿债务,该企业便无以为继,由此,不论申请人是否构成资不抵债的情形,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其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破产清算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参考案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97号】
裁判规则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和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提起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须具备适格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启动事由。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黑涉港商终字第9号】
裁判规则13:基于被申请人已不在原经营场所办公,下落不明,不能到法院进行清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不能提交相关财务账簿、重要文件等,所导致的后果应当是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而并不是驳回申请人的强制清算申请。 【参考案例: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黑民终589号】
裁判规则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六十六条“城镇中的文教、卫生、科研等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的规定,未改制成为《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集体性质单位,无法适用《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债权人或股东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规定。 作为集体事业法人,其清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同理,联营企业也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适用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范畴。 【参考案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云高民清(预)终字第2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申1708号】
裁判规则15:故意拖延清算,是指清算组成立后,进入清算程序,但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故意拖延清算表现为清算组在进行公司清算过程中,其行为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的时间要求,但清算组在履行清算职责过程中违背效率原则,怠于履行义务。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自行清算的期限,但公司清算作为终结已解散公司现存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理应坚持效率原则,没有效率的清算实际上构成了对公司各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变相侵害。 【参考案例: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甘民终498号】
裁判规则16: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是指清算组在对公司清算过程中,不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导致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的利益可能遭受严重损害。 违法清算行为的实施主体是清算组,而清算组以外的其他主体实施损害债权人、股东利益行为的,不能构成债权人、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的理由。 【参考案例: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甘民终498号】
裁判规则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据此,清算组同时承担保护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双重职能,能够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清算组的行为可能严重损害股东利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强制清算的申请不予受理。 【参考案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新清终1号】
裁判规则18:申请强制清算的前提条件应是被申请人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解散事由,且存在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等情形。 若仅以被申请人持续两年未能召开股东会,并已被工商行政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为由而直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清算的,不符合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中股东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规定,法院应驳回其强制清算申请。 【参考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887号】
裁判规则19:公司解散是公司清算的前提,但若被申请人已因出现法定情形而处于解散状态(比如营业期限届满),此时,无需申请人另行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参考案例: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民终532号】
裁判规则20:被申请人因股东会决议解散后,是否需要人民法院介入进行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清算义务人,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逾期未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被申请人股东在清算事务上存在较大分歧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此时,某一股东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也更有利于股东纠纷的解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清终2号】
裁判规则21:债权人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需符合三个条件:一是申请人对公司享有合法债权;二是公司属于可以强制清算的适格主体;三是公司情形符合强制清算事由。 【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清终6号】
裁判规则22:公司解散后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且无债权人对公司提起清算申请。作为公司股东,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且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其进行清算。至于纳入公司清算范围的资产是否明确,并非人民法院受理清算申请的前置条件。 【参考案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清终1号】
裁判规则23: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强制清算的启动事由为,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虽已自行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情形。其目的在于,当自行清算出现障碍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使得清算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裁判规则24:由于特别清算所依据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已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第三条关于“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的规定可知,特别清算系在自行清算出现障碍的情况下通过公权力介入而启动,除此之外,并无投资者可撤回申请或由特别清算向自行清算转化的相关规定。 虽然《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在特别清算过程中业已废止,但是《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五条明确规定:“《办法》废止前,特别清算已经开始的,特别清算程序可继续进行,清算委员会依法作出的清算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由于现行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涉及特别清算和强制清算的衔接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关于“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况下,该《指导意见》作为特别规定应予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9条亦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只有在相关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股东达成公司存续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才准许当事人撤回申请,以使公司恢复至正常经营状态。 由于特别清算和强制清算均以公权力保障清算活动顺利进行为价值取向,故参照强制清算的有关规定,琉球公司投资方在特别清算程序开始后再行撤回申请、要求向自行清算逆转,并无法律依据,亦不符合原特别清算制度之立法精神。 【参考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法民清(预)字第1号】
裁判规则25: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时,既要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又要兼顾职工利益、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鉴于公司目前尚有回迁安置、产权办证等涉及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问题未解决,尚不宜通过强制清算程序退出市场。故对债权人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不予受理。 【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清终5号】
裁判规则26: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应当分别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角度确定,地域管辖法院应为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级别管辖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级别予以确定。 【参考案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清终3号】
裁判规则27:股份合作制企业属于我国合法企业法人形态,当然可以通过清算解决自身问题,但清算包括强制清算等多种形式,两者概念绝非可以等同对待。 一方面,企业内部约定不能代替法定路径,我国现行法目前仅规定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两种情况由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参与,可见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将股份合作制企业纳入人民法院强制清算范畴;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的参照适用必须依据个案情况个别处理,不可一概而论。 【参考案例: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民申1352号】
裁判规则28: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 【参考案例: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民四终字第227号】
编辑/董唯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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