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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都培训听课综述(三)

 anyyss 2018-11-20

11月1日上午,在国家检察官学院的秉鉴大讲堂,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法医病理损伤鉴定处处长、公安部特邀刑侦专家闵建雄,面向全国检察系统参加公诉、未检、刑执、金融检察条线培训的四个班学员,讲授了“命案证据审查”。经整理个人听课笔记,综述如下:


1、现在公安机关破获命案有四大杀手锏:DNA、技侦、网络(大数据)、监控视频。但破案手段并不等于诉讼证据。据公安部的统计,命案的破案率高达98.9%,但能够一次性通过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只有33.3%。


 2、当前大多数检察人员对法医的理解,只停留在最低层次,即对死因、伤势的鉴定,但在命案破获过程中,法医的作用实际可以呈阶梯式递进发挥:命案法医鉴定 — 命案现场分析—命案证据评估—命案证据审查。纸质的鉴定报告只能呆板的告知一些客观存在的状态,但你在审查案件时可以与法医当面沟通,就能够了解很多在纸质卷宗中根本无法体现的隐情。——这一点居士在实际办案中是深有感触。


3、对全案证据如何审查认定,刑诉法和最高法对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有在最高检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2条作明确规定:“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因此,对证据收集审查是来源审查,对证据内容审查是价值审查。


4、按照立法常规,凡是法律法规标题中冠以“试行”的,一般只能保留2年,就需要颁布正式的文本。但不知为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于2012年11月22日公布以后,一直试行至今。


5、命案的直接证据只有:目击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过程录像;因此很多命案只能依靠间接证据去形成严密的证据锁链去指控犯罪。


6、白骨化的尸体是无法鉴定死因。


7、犯罪嫌疑人实施现场伪装的目的是急于撇清自己与死者的关系,这恰恰说明行为人与死者之间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


8、法医学上对死亡时间的确定,都是一种主观推断,检察人员在审查案件时不要过于迷信,目前司法实践中只有“两个半”指标具有科学性:24小时内测尸温;24小时后观察苍蝇的成长情况。半个指标是胃内容物分析。之所以被称为半个,是因为先要确定死者最后一次进食的实际重量来进行判断,但死者最后一次进食的精确重量是根本无法查清。因此,法医学上一般是假定一个成人的进食量以500克为基数。


9、老师推荐了一部美国电影《大卫.戈尔的一生》(又名《绝命调查》)。虽然电影的主题是倡导废除死刑,但剧情却很值得办案人员反思:发生在同事间的一起奸杀案,女被害人体内验出大卫的精液、使女被害人窒息的塑料袋上验出大卫的指纹,大卫到案后自愿认罪,大卫曾有性骚扰的前科记录。本案是不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客观性证据充足,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最终大卫被如期执行死刑,但一部事先录制下全过程的录像展现了全案的真相:原来女主角身患绝症,她在其他人的帮助下自杀。大卫他们精心策划了这个冤错案,就是为了向世人宣誓自己废除死刑的理想,哪怕为这个理想而牺牲自己的生命。。。。。好吧,毕竟美国没有错案终身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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