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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法院对“新增土地确权案”作出判决!农村新增土地归属需要重新确权吗?!

 汝声的爸爸 2018-11-20


发布:济南中院新闻中心

来源:济南长清区法院

案件基本信息

1.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2.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坡庄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上诉人):张其国。

基本案情

 2013年,济南市长清区水务局实施北大沙河治理工程,在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坡庄村段工程完工后,原河道加宽。同年,张其国在坡庄村加宽后的河道中200×20米的土地上种植了树木,2015年,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坡庄村村委会(以下简称坡庄村委会)要求张其国移除清理其栽种的树木,张其国拒绝,双方形成诉讼。

2015年11月17日,济南市长清区水务局出具证明,内容如下:长清区北大沙河崮五路桥-沙河南桥段2013年—2014年进行河道治理工程,长清区河道没有确权划界,河道的所有权归当地政府所有和管理,区水务局对河道负责监督和指导。特此证明。

2015年11月19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崮云湖街道办事处、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崮山管理区、坡庄村委会出具了关于张其国抢栽抢种地块情况说明,内容如下:2013年至2014年长清区水务局实施北大沙河治理工程,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坡庄段工程完工后,沿河两岸产生的土地所有权归坡庄村集体所有。张其国抢栽抢种地块位于河道治理工程产生的土地,属坡庄村集体所有。

案件焦点

农村范围内清理河道新开采出的土地权属的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张其国栽种树木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坡庄村委会提供了河道主管部门济南市长清区水务局出具的证明、以及当地乡镇一级政府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崮云湖街道办事处与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崮山管理区出具的关于张其国抢栽抢种地块情况说明,由上述证明应认定被告张其国栽种树木的土地为坡庄村集体所有。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规定,张其国未经坡庄村村委会同意擅自在坡庄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栽种树木,属于侵犯坡庄村委会集体土地所有权,坡庄村委会要求被告张其国清除所栽种树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张其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除其在济南市长清区北大沙河治理工程河道旁属于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坡庄村所有的土地上栽种的树木。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其国承担。

张其国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坡庄村委会主张涉案争议土地为坡庄村村集体所有土地,请求判令张其国停止侵权并清除地上栽种的树株;张其国主张涉案争议土地属于国有河道,不属于坡庄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现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是涉案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本案中产生的土地权属的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坡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法官冯建


 

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应首先证实其对争议标的具有所有权或者相关权利,否则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此后,原告还需证实系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其主张才有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案中坡庄村委会主张张其国侵权,张其国栽种树木的土地是政府清理河道时在坡庄村河段新增的土地。坡庄村委会未提供权属证书,但是提供了河道主管部门水务局及当地乡镇一级政府出具的证明,以证实该土地位于坡庄村段,其主张所有权归坡庄村委会所有;张其国则主张该土地权属不明。如果该土地可以认定为坡庄村所有,则坡庄村委会可以主张权利,反之则不可。所以,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土地的权属问题,在坡庄未提供权属登记材料,只提供证明的情况下能否认定权利归属?权属不明,则物权保护无从提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不动产应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相关“法律文书、征收决定”,尚能确认所有权。本案中,双方争议土地虽然位于坡庄村范围内,因涉及流经村内的公共河道,所以在坡庄村委会未提供上述有效证据的情况下,无法直接证实其对该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那么,在坡庄村委会提供了两份证明之后,能否依据该两份证据确认土地权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中此类土地权属争议,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也就是说应通过政府行政程序解决,在行政处理后,权利人则可以凭相关证据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能直接确认。坡庄村委会提供的两份证明,属于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自己提供的单位书证,并非政府有权机关作出的有效行政决定或者裁决,更不属于权属登记证据,所以,法院不宜直接依据证据认定权属,应交由人民政府先行处理。我们在民事诉讼中应注意区分普通的书证与具有行政效力的文书证据,两者对于事实的认定具有不同的价值,不能以证明代替行政决定。综上所述,坡庄村委会提供的证明不属于相关职能部门的确权文书,其不能证实对争议土地具有所有权,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对其起诉应予以驳回。

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新出现的土地,因无法直接认定权属,出现纠纷时无人可以主张权利,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相关权利主体应及时申请对新增的土地进行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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