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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上)

 anyyss 2018-11-23

根据《刑法》规定,认定斡旋受贿,必须具备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除此以外,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也均要求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实践中,对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历来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厘清不正当利益的含义,以准确认定有关案件。

一、关于“不正当利益”的分歧意见

对于如何认定“不正当利益”,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正当利益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令禁止的利益,即非法利益,如赌资、毒品、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淫秽色情物品等。

第二种观点认为,除非法利益外,不正当利益还包括受贿人采取违背职务要求或程序规定为请托人所谋取的利益。所要最终获取的利益本身可能不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规定,但其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为其获得利益所采取的手段却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不正当利益除非法利益外,还应当包括不确定的利益,或不应得的利益。其中,所谓不确定的利益,即可期待利益,即具备一定条件的人员都有可能获得的利益,该利益本身可能是合法的,但由于利益的取得尚处于竞争状态而不能确定由谁获取。例如,在招投标中,在尚未确定项目由何人承办的情况下,即属于不确定的利益。所谓不应得的利益,是指根据法律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应得到的利益。

第四种观点认为,只要请托人采取行贿、送钱的手段所谋取的利益,均属不正当利益。

二、相关司法解释对“不正当利益”的规定

1.1999年《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2.《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前一种情况可以概括为实体上的不正当利益,后一种情况可以概括为程序上的不正当利益。

3.2008年《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该解释将原有规定中“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扩大为“规章、政策”,包括了党的政策、党内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将谋利手段的不正当扩大到要求对方提供违反行业规范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行业规范应当是由全国性行业协会根据法律授权或者职责制定的规范行业行为的准则。

4.2012年《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再次作出扩张解释,并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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