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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离婚是种什么样的体验?
“……东风恶,欢情薄。一杯愁绪,几年离索。错、错、错…… 桃花落,闲池阁。山盟虽在,锦书难托。莫、莫、莫。”陆游和唐琬的两首《钗头凤》以出众的影响力和悲剧感,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支撑着人们对于古代离婚的文学想象。
然而对于普通人,恐怕没有那么多戏剧性。不过是发现原来打算良缘永结、匹配同称的那个人,突然不能安贫或突然反目生嫌了。所谓离婚,不过是求个不心伤。
唐宋时期的离婚,简单却也不简单。双方情爱的故事在“放妻书”中统统结束,亲人作陪、官府认证,然后各自去追求下一段幸福。“放妻书”与“婚书”一样,优雅且温暖。原本恶语相向的两人,此时回到相敬如宾的状态。
选文列举了从唐宋到明清的诸多离婚协议,从一纸充满情意和善意的缔结,到越来越物质和凝练的条约,究竟哪种更好一些?
这也许是个伪命题,因为有分离就有痛心,但至少这些过来人的经历,或许可以告知:如果不想红着脸、不想红着眼,应该如何说再见。
女方的离婚权
《清明上河图》的诸多传世摹本中,都画有一个细节:迎亲场景。有时候,看着这热热闹闹的迎亲队伍,我却会想到一个大煞风景的问题:在宋朝,那些婚后感情不和的夫妇会怎么闹离婚呢?
明仇英版《清明上河图》的迎亲场景
一直以来,许多人都以为·中国传统社会只有“七出”、“休妻”,而没有女方主诉的“离婚”。但实际上,古代也有离婚,叫做“和离”。从宋代的文献史料看,“和离”在宋人生活中并不是什么稀罕事,许多女性都主动提出离婚,这叫“求离”、“求去”、“求离婚”。
我印象最深刻的一种宋朝离婚案,来自李廌《师友谈记》的记载:“章元弼顷娶中表陈氏,甚瑞丽。元弼寝陋陋,嗜学。初,《眉山记》有雕本,元弼得之也,观忘寐。陈氏有言,遂求去,元弼出之。元弼每以此说为朋友言之,且曰,缘吾读《眉山集》而致也。”这个章元弼,是苏东坡的超级粉丝,对苏东坡的作品爱不释手,结果冷落了美丽的娇妻。本来章元弼就长得丑,已经让妻子陈氏很不满意,现在陈氏更受不了了,便提出了离婚。章元弼说起这件事,还沾沾自喜,经常跟朋友吹嘘说:你知道吗?因为我废寝忘食读苏先生的书,老婆才跟我离的婚。
宋代的法律是承认“和离”的。《宋刑统》:“若夫妻不相和谐而和离者,不坐。”议曰:“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意思是说,夫妻若感情不和,可协议离婚,法律不予干预。
宋朝法律还对妇女主诉离婚的一部分权利明确提出保护,如规定“不逞之民娶妻,给取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意即丈夫若没有能力赡养妻子,妻子有权利离婚。
又如:“在法:已成婚而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丈夫犯罪被强制遣送他乡,妻子也有权提出离婚。
“夫出外三年不归,听妻改嫁”(《名公书判清明集》),丈夫离家三年未归,妻子也有权利离婚。
“诸令妻及子孙妇若女使为娼,并媒合与人奸,虽未成,并离之”(《庆元条法事类》卷八〇),丈夫强迫妻子为娼,即时未成,妻子也有权离婚。
“被夫同居强奸,虽未成,而妻愿离者,亦听”,妻子被夫家亲属性侵犯,有权利提出离婚。
实际上,一些宋朝女性还会因为丈夫“包二奶”,丈夫贫病而提起离婚诉讼,并得到法官的支持。如洪迈《夷坚志》讲述的这个故事:唐州有一个叫王八郎的富商,在外面包了个二奶,嫌弃结发妻子。妻子“执父袂,走诣县,县听仳离而中分其赀产。王欲取幼女,妻诉曰:‘夫无状,弃妇嬖倡,此女若随之,比流落矣。’县宰义之,遂得女而出居于别村“。这位妻子拉着丈夫到公堂闹离婚,法官准离,并判妻子可分得一半家产,获得女儿的抚养权。
由于主动“求去”(其实就是“休夫”)的宋代女性很多,以致有宋人感慨说:“今尔百姓婚姻之际,多不详审。闺闱之间,恩义甚薄。男夫之家,视娶妻如买鸡豚;为妇人者,视夫家如过传舍。偶然而合,忽尔而离,淫奔诱略之风,久而愈炽,诚可哀也!”
但宋朝夫妇的离婚细节,文献并无详述。幸亏,我们有敦煌文书。自1990年以来,敦煌藏经洞发现了超过四万件的文献资料,其中最具史料价值的便是榜文、判辞、公验、告身、籍帐、契券、书椟、社司转帖等官私文书(以中唐至宋初为主),那可是研究唐宋时期土地制度、赋税、军政、社会契约、民间结社、家庭生活的第一手材料。
敦煌的“放妻书”
在出土的敦煌官私文书中,有十几件唐宋时期的“放妻书”,亦即俗话所说的“休书”,换成现在的说法,就是“离婚协议书”了。今天阅读这些“放妻书”,你会感觉到一对对唐宋夫妻从纸上活了过来,就在你眼前商议如何好聚好散。
第一道“放妻书”
某专甲谨立放妻书
虽说夫妇之缘,恩深义重,论谈共被之困,结誓幽远。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年结缘,始配今生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妻则一言十口,夫则反木(目)生嫌,似猫鼠相憎,如狼犬一处。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于时年月日谨立除书。
某专甲谨立放妻手书
这对夫妇结婚以后,才发现彼此不相安谐,妻子成天唠叨(“一口十言”),丈夫则渐生嫌弃之心,“似猫鼠相憎,如狼犬一处”、于是请来双方亲友,协商离婚事宜。
第二道“放妻书”
夫妻相别书一道
盖闻人生一世,夫妻语让为先。时代修因,见存眷属。夫取妻意,妻取夫言。孝敬二亲,事奉郎姑叔伯,新妇便得孝名,日日即见快欢。今则夫妇无良,便作五逆之意,不敬翁嫁(家),不敬夫主,不事六亲眷属,侮辱臬门,连累兄弟父母,前世修因不全,弟互各不和目(睦)。今仪(议)相便分离。不别日日渐见贫穷,便见卖男牵女。今对两家六亲眷属,因坐亭藤商量,当便相别分离。自别己后,愿妻再嫁,富贵得高,夫主不在再侵凌论理,一似如鱼得水,任自波游;马如捋纲壬(任)山丘。愿君不信前言者,山河为誓,日月证明。愿君先者,男莫逢好妇,女莫奉好夫。
这一对夫妻之所以离婚,似乎是因为妻子不怎么贤惠,“不敬翁家,不敬夫主”。不过“放妻书”的措词相当委婉,称是“夫妇无良”,表示双方都有责任。但夫妻分手之意显然已非常决绝,虽然丈夫做出了“愿妻再嫁,富贵得高,夫主不在侵凌论理”的祝福,文书最后却有些下咒誓:谁违背了承诺,谁就找不到好归宿,“男莫逢好妇,女莫奉好夫”。
第三道“放妻书”
盖闻夫妇之礼,是宿世之因。累劫共修,今得缘会。一从结契,要尽百年。如水如鱼,同欢终日。生男满十,并受公卿。生女柔容,温和内外。六亲欢美,远近似父子之恩,九族邕怡,四时如不憎(曾)更改。奉上有谦恭之道,恤下无党无偏。家饶不尽之财,妯娌称长延之乐。何乃结为夫妇,不悦数年,六亲聚而咸怨,邻里见而含恨。酥乳之合,尚恐异流,猫鼠同窠,安能得久。二人违隔,大小不安。更若流连,家业破散,颠铛损却,至见宿活不残。擎锅策瓮,便招困弊之苦。男饥耕种,衣结百穿。女寒绩麻,怨心在内。夫若举口,妇便生嗔。妇欲发言,夫则拾棒。相憎终日,甚时得见。饭饱衣全,意隔累年,五亲何得团会。
干沙握合,永无此期。羊虎同心,一向陈话美词。心不和合,当头取办。夫觅上封,千世同欢。妇娉毫宋,鸳鸯为伴。所要活业,任意分将。奴婢驱弛,几X不勒。两供取稳,各自分离。更无X期,一言致定。今诸两家父母、六亲眷属,故勒手书,千万永别。忽悠不照验约,倚巷曲街,点眼浓眉,思寻旧事,便招解脱之罪。为留后凭,谨立。
这封“放妻书”值得留意的地方,是提到了夫妻财产分割:“所要活业,任意分将。奴婢驱弛。几X不勤。两供取稳,各自分离。”看来唐宋时夫妻协议离婚,女方是有权利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男方的表现也显得比较慷慨,“任意分将”,想要哪部分财产,您尽管带走。
时代文明的体现
这些唐宋时代的“放妻书”尽管内容各异、版本各不相同,但在语言与格式上却具有鲜明的共同特点:文词都非常优雅、含蓄,有一种“文青”的味道,虽然抄写的人常常写了错别字,或因漏字,误抄而写得文辞不通。
就文书格式而言,所有“放妻书”得开头,都会以“我们听说”(盖闻)得语气,深情款款地讲述离婚人对于婚姻的理解:“夫妇之缘,恩深义重”、“世代修因,见存眷属”、“夫妇义重,如手足似乎难分”、“一从结契、要尽百年”、“恩爱极重,二体一心”,云云,感人至深。
随后笔锋一转,开始“吐槽”实际生活中夫妻之不相得。
但是,唐宋人似乎不会指责这是对方单方面的过错,而是归因于夫妻缘分已尽:“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丈夫、妻子都没有错,错的是这段婚姻本身。因此,他们协议结束这段错误的婚姻:“聚合二亲,以求一别”;“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最后,就如“君子交绝,不出恶声”,夫妻诀别,也互道珍重,互赠祝福。前夫祝愿“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前妻则祝愿丈夫“任娶贤失,同牢延不死之龙”,希望双方今后都找到合适的另一半。从这个细节也可想见,唐宋女性离异、再嫁,并不受任何歧视。
看这些“放妻书”,我们可以确知:唐宋时代,一对夫妻不管在实际生活中多么难以相处,但他们达成离婚共识之后,在书写离婚协议的时候,却都表现出谦谦君子于窈窕淑女所应有的礼节、教养。我觉得这便是文明的体现。只有一个文明的时代,男女离婚才会表现的如此文质彬彬、彬彬有礼。
聘亲婚书的优雅
古典婚嫁
其实,宋人聘亲的婚书也是写得非常优雅、优美,元代《翰墨全书》收录的一份宋朝婚书男家定帖是这么写的:“亲家某人,许以第几院小娘与某男议亲,言念蠲豆笾之荐,聿修宗事之严,躬井臼之劳动,尚赖素风之旧。既令龟而叶吉,将奠雁以告虔。敬致微诚,愿闻嘉命。伏惟台慈,特此鉴察。”
女家定帖则这么回复:“亲家某人,以第几令郎与某女缔亲,言念立冰既兆,适谐凤吉之占;种玉未成,先拜鱼笺之宠,虽若太简,不替初心。自愧家贫,莫办帐幄之具;敢祈终惠,少加筐篚之资。谅惟台慈,特此鉴察。”结亲双方都措辞谦逊,用字典雅。
南宋人陈元靓的《事林广记》也收录有宋代婚书格式。只是宋刻版本已佚失,我们现在看到的《事林广记》,是元明刻本。
元刻本《事林广记》收录的宋代婚书格式
元朝人的婚书,开始摒弃文绉绉的修辞。《元典章》要求,“凡婚书不能用彝语虚文,须要明写聘财礼物。婚主并媒人各各画字,女家回书亦写收到聘数目,嫁主并媒人亦画字。仍将两下婚书背面大书合同字样,分付各家手执。如有词语朦胧,别无各各画字、合同字样,争告到官,即同假伪”。大概元人认为,婚书不需要虚文,关键是要写明聘财数目,结亲双方、保亲、媒人分别签字,以免日后发生悔婚及财产分割的纠纷。
我们看元人的婚书,也确实写得很实在。来看《新编事文类要启札青钱》收录的元代纳聘书格式:“某州某县某处姓某,今凭某人为媒,某人保亲,以某长男名某,见年几岁,与某处某人第几令爱,名某姐,见年几岁,缔亲,备到纳聘财礼若干。自聘定后,择日成亲,所愿夫妻偕老,琴瑟和谐,今立婚书为用者。”
女方的回聘式则是:“具乡贯姓某,今凭某人为媒,某人保亲,以某第几女名某姐,见年几岁,与某处某人长男名某,见年几岁,结亲,领讫财礼若干。自受聘后,一任择日成亲,所愿夫妻保守X续繁昌,今立婚书为用者。”
从某个角度说,元人的婚书更具“现代性”,体现了将婚书当成民事合同的趋势,然而,换一个角度来看,这何尝不是粗鄙化的表现。
从“放妻”到“休妻”
说回“放妻书”。如果我们将敦煌出土的唐宋“放妻书”与后世的“休书”放在一起做对比,也会真切感受到:时代不同了,文明失落了,离婚文书的风格也发生了巨大的嬗变。
台湾学者编辑的《台湾私法人事编》收录有多分清代台湾社会的离婚协议书,我选摘了其中一份“离缘字”;辽宁省档案馆也收藏有一件民国时期的休书,我也抄录下来,供诸位看官跟唐宋“放妻书”略做比较:
辽宁省档案馆藏休书
立永绝休书。李海山,有妻姜式,年二十五岁。因不孝翁姑,不睦宗族,败坏门风。夫妻反目,惩戒不悛。屡经劝导,毫无度日之心。故夫妻情乖。同亲族议定,决议休黜,永远离诀。自休以后,任嫁张李,与李海山毫不相干。自此离婚后,永断葛藤。倘有悔心或亲族狡辗,有离婚书为凭。
叔父:李凤岐 (手指印:左手食指斗)
舅父:赵延禄遇字人:东山壬子年三月初六日 立休书李海山 (手指印:左全手萁)
《台湾私法人事编》收录的“离缘书”
立离缘宇人陈九五,前年曾娶过李四之女为妻,名唤阿叶,今年二十三岁。当日凭媒面议,聘金贰百大元正,交收足讫。兹因违逆翁姑,时闻交谪之声,更复不能安贫,常出怨尤之念,律以妇人四德,实有可出之条,虽欲忍以安之,奈生成若性,留亦无益。故不得已再托冰人,向外家李四重议废亲,聘金愿折其半,妆奁则听其取去,凡吾家所有之物,虽丝毫毋得干犯。此系父母之命,抑亦与吾绝缘,即日收回聘金,彼妇听媒率去,任凭别嫁,一出千休,情恨永断。口恐无凭,即立离缘字壹纸,付执为照。
即日,九五同媒亲收过字内聘金银壹百大元正足讫,照。
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 日 代书人 张金生
为媒人 黄水池
知见人 陈火木
立离缘字人 陈九五
如果说,唐宋时代的“放妻书”是一种“格式合同”,不代表离婚签字人的实际教养,那为什么唐宋时至少敦煌一带的民间能够普遍采用这一“格式合同”,而之后元、明、清时期的政府与社会,却放弃了这种温文尔雅的“放妻书”格式?是否是社会粗鄙化的表现?这些都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