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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汽车买卖合同引发的思考

 君子三修 2018-11-26

最近10年,汽车已从奢侈品逐渐走进寻常百姓家,成为普通家庭的基本生活工具。与此同时,围绕着汽车买卖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也日渐增多。

笔者近期即受理了一件有关机动车登记证涉嫌伪造引发的汽车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如何主张权利,以达到最大利益?  

案件简介:

2017年10月,原告(买方)在被告(卖方)处购买机动车一辆,同时约定随车交付行驶证、保险单、车辆所有权登记证书等手续,后原告在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时,发现登记证书涉嫌伪造,被交警支队扣押,原告此时联系被告,被告不予配合,遂起诉。

作者观点:被告构成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请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购车款等损失。

认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主要看被告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进行认定,即其是否构成根本性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本案中,合同约定卖方义务包括交付原有车辆手续、行车证、登记证书等证件。在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时登记证书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登记证书涉嫌伪造”,致使车辆被锁定,影响了原告对车辆的最大使用效用,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构成对合同的根本违约。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原告要办理车辆过户、再次买卖、抵押融资时却大受影响,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结合本案,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回购车款、维修费以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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